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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原因分析及对策/杨书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56:14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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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案件法院量刑偏轻现象较为突出,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较为普遍,渎职犯罪判决轻刑化的趋势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下面笔者以2009年至2012年河南省淅川县检察院所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为例,对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趋势的原因及其对策作简要分析。

  一、渎职犯罪案件判决情况     

  2009年至2012年淅川县检察院共立渎职案件33件46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全部为轻刑。其中, 7人被判实刑(2人为有期徒刑六个月,5人为拘役),39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占有罪判决的84.8%。渎职犯罪案件量刑偏轻可见一斑。   

  二、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    

  1、法定刑偏低。渎职犯罪共涉及37个罪名,在刑种设置上只有主刑,没有附加刑;主刑只有拘役和有期徒刑,除徇私舞弊和私放在押人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其余罪名最高刑期均不超过十年。这种单一的刑种、偏低的量刑幅度让大多数的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了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具备了适用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

  2、标准不统一。渎职犯罪大多为情节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判予刑罚,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判处更重的刑罚,但对于何谓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刑法没有予以明确。导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重特大标准,与法院系统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如该院在办理该县林业局李某(正科级)滥用职权一案时,起诉时认定李某滥用职权套取国家该项目资金为160万元,法院以其中71万元无法落实为由最终认定89万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法院常常将检察机关认定的重特大案件放在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第一档量刑幅度内判刑。  

  3、认识不到位。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亵渎,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尤其在损失后果方面,渎职犯罪往往动辄就造成数百万、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或者多人伤亡的悲惨后果。但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用贪污贿赂犯罪的标准来界定渎职犯罪,往往以行为人个人没有得到好处为由来否定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甚至仅仅把这当做是工作失误而否定渎职犯罪的存在,认为通过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就可以了,往往以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单位形象等理由到检察机关说情,甚至给检察机关施以压力。特别是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为了不被开除,渎职犯罪行为人甚至其单位领导都会去做各方面的工作,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陡然增多。

  4、审判监督乏力。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实践中,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配合多于制约。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参与机关只有检法两院,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往往满足于拿到法院判决有罪,而忽视了对审判结果(是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监督。据统计, 2009年至2012年淅川县院公诉部门共对法院的14起刑事案件提起抗诉,但没有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三、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的负面影响

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的这种客观结果在多个方面冲击、掣肘检察机关的渎职犯罪防控能力。

  一是导致检察机关在外界质疑、自身质疑中无所适从,士气不振。当前一些渎侦干警对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存在严重畏难情绪、畏惧心理,与渎职犯罪轻刑化具有直接的关联。

  二是弱化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作用,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检察机关通过执法活动监督各级国家机关执法状况的宪法立意无形中被限制与剥夺。

  三是压缩检察机关开展渎职犯罪防控空间。轻刑化之下,检察机关对发案单位的管理建议、教育训导缺乏底气,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一些发案单位领导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办错了案,抵触各种检察建议。

  四是增加了渎职犯罪防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助长了渎职犯罪的部门保护、地区保护、行业保护现象,弱化人民群众支持检察机关反渎职犯罪的热情,恶化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环境。如果渎职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趋势不及时改变,甚至进一步严重的话,本就不理想的办案环境将会进一步恶化。    

  四、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立法。随着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渎职犯罪也越来越难以被容忍,我们必须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渎职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一是提高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将一些罪名的最高刑期提高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彻底改变人们渎职犯罪都是轻罪的观念。二是细化量刑幅度。每个量刑幅度设置具体的参数,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增加财产刑。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渎职犯罪给予经济上的制裁,提高犯罪成本,对能够挽回损失的附加一倍以下罚金,无法挽回损失的没收财产。  

  2、统一量刑标准。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201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实施,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名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渎职犯罪当中一般罪名与特别罪名的适用关系;明确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之外,渎职当中收受贿赂应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明确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罪名适用关系;明确国家机关上下级和集体研究形式渎职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认定;明确渎职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为一些特殊主体渎职犯罪的处理提供依据:明确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和经济损失的具体认定,这对解决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损失后果认定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设置统一的缓免刑适用标准。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如实供述罪刑的;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是进一步加强沟通。对法、检两院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存在的分歧,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沟通、达成共识。   

  3、进一步提高认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不仅认识到渎职犯罪破坏了现有的法制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充分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国家未来的发展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增强人民群众举报渎职犯罪的积极性,减少领导干部阻碍查办渎职犯罪的对立情绪。一是加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教育。要对执法人员、乡镇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发生在身边的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与执法能力。二是完善制度,形成打击合力。要健全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凡瞒案不报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纳入政绩考核。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对渎职侵权犯罪采取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凡渎职侵权必查处;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及审判的全程监督,对判处缓刑、免刑的,实行公开听证说理制度,有利于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防止此类案件处理上的轻刑化;司法机关要将公职党籍人员的判决书及时送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4、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一是公诉部门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主力作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判决裁定文书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对检察机关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决定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法院以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为由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对法院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坚决抗诉。二是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和分管渎职侵权工作的副检察长要积极列席审委会,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表意见。三是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要注意把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要透过重罪轻判等现象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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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表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表述问题的批复

1990年5月30日,最高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刑一文字第1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规定,(一)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原判决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提审后直接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判决书中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4日法(研)复(1988)16号批复中规定的“……还应在判决书上另起一行写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判决为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今后不再适用。
1990年5月30日


印发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云府办〔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依据
第三章 规划总体目标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五章 落实资金、房源政策措施
第六章 实施规划的相关措施
第七章 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依据

第二条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我市工作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予;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县抓落实,部门抓具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进行编制。
第四条 本规划是落实2009年至2011年期间我市各县(市、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指导依据。规划范围为云浮市建制镇规划控制区。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建设工作,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三章 规划总体目标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城市扩大到镇,采取分期分批办法,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我市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第七条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困难户数量、房价水平等因素,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八条 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机制,完善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廉租房租金管理等制度,落实优惠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本规划所指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公布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根据调查,2008年底全市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1334户。其中,市城区357户,实物配租306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1户;罗定市230户,实物配租230户;新兴县246户,实物配租246户;郁南县353户,实物配租335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8户;云安县148户,实物配租96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2户。
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2009年,全市新增保障对象565户,实物配租508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7户。其中,市城区167户,实物配租150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7户;罗定市110户,实物配租110户;新兴县96户,实物配租96户;郁南县112户,实物配租104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8户;云安县80户,实物配租48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32户。
2010年,全市新增保障对象383户,实物配租351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32户。其中,市城区95户,实物配租78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7户;罗定市60户,实物配租60户;新兴县70户,实物配租70户;郁南县124户,实物配租119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户;云安县34户,实物配租24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0户。
2011年,全市新增保障对象386户,实物配租354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32户。其中,市城区95户,实物配租78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7户;罗定市60户,实物配租60户;新兴县80户,实物配租80户;郁南县117户,实物配租112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户;云安县34户,实物配租24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0户。
第十二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房源总量和年度规划。全市新增廉租住房1213套,面积约6.36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306套,面积约1.53万平方米;罗定市230套,面积约1.15万平方米;新兴县246套,面积约1.23万平方米;郁南县335套,面积约1.68万平方米;云安县96套,面积约0.77万平方米。
2009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508套,面积约2.49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150套,面积约0.75万平方米;罗定市110套,面积约0.55万平方米;新兴县96套,面积约0.48万平方米;郁南县104套,面积约0.52万平方米;云安县48套,面积约0.19万平方米。
2010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351套,面积约1.83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78套,面积约0.39万平方米;罗定市60套,面积约0.3万平方米;新兴县70套,面积约0.35万平方米;郁南县119套,面积约0.6万平方米;云安县24套,面积约0.19万平方米。
2011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354套,面积约1.84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78套,面积约0.39万平方米;罗定市60套,面积约0.3万平方米;新兴县80套,面积约0.4万平方米;郁南县112套,面积约0.56万平方米;云安县24套,面积约0.19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总量和年度规划。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全省处相对较低水平,住房供需矛盾不是很突出,而且建设成本较高。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总量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困难户数量、房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建设规模。规划期内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
规划期内在市城区和罗定市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试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7套,面积约0.72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56套,面积约0.37万平方米;罗定市61套,面积约0.35万平方米。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暂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四条 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和年度安排。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中予以安排。全市在规划期内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2.894公顷。其中,市城区约1.12公顷;罗定市约0.214 公顷;新兴县约0.66公顷;郁南县约0.6公顷;云安县约0.3公顷。
2009年,应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1.2885公顷,其中市城区约0.47公顷;罗定市约0.0985公顷;新兴县约0.22公顷;郁南县约0.4公顷;云安县约0.1公顷。
2010年,计划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0.795公顷,其中,市城区约0.325公顷;罗定市约0.05公顷;新兴县约0.22公顷;郁南县约0.1公顷;云安县约0.1公顷。
2011年,计划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0.8105公顷,其中,市城区约0.325公顷;罗定市约0.0655公顷;新兴县约0.22公顷;郁南县约0.1公顷;云安县约0.1公顷。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额和年度安排。规划期内,全市需要解决1334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1.01亿元。
2009年度全市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41亿元。其中,市城区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12亿元;罗定市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8亿元;新兴县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郁南县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1亿元;云安县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5亿元。
2010年度全市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3亿元。其中,市城区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罗定市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5亿元;新兴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郁南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1亿元;云安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3亿元。
2011年度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0.3亿元。其中,市城区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罗定市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5亿元;新兴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郁南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1亿元;云安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3亿元。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总投入。规划期内,全市计划投入建设资金约0.08亿元。其中,市城区计划投入建设资金约0.06亿元;罗定市计划投入建设资金约0.02亿元。

第五章 落实资金、房源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来源。
(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其它资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通过项目法人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的开发企业投入资金建设。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通过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改扩建的廉租住房面积视原结构可适当放宽。房源户型、套型设计要合理、实用,配置卫生间、厨房、阳台等生活基本功能设施,提高房源品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合理设计和组合,包括卫生间、厨房和阳台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区域规划。廉租住房建设应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生产的原则,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建设相结合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区域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在二类及三类住宅用地。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比较集中的工矿区、企业,其单位有多余土地的,可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一些已租住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实施保障政策。
(一)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适用于政府划拨土地专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部分企业空闲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用地、销售管理和有关优惠措施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房源以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为主,也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为主,也可以由政府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政府回购。适用于政府出资购买市场一些户型比较适合的空置房,由政府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政府回收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多余自有房,由政府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改建。根据规定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面积要求和建设标准,政府可通过改建建设标准或面积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房屋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配建。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四条 租赁货币补贴发放对象。对部分居住地较远或因身体行动不便(上学、就业等原因)不适合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申请,可发放租赁货币补贴。
第二十五条 租赁货币补贴标准。租赁货币补贴计算公式:租赁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每户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乘以符合保障条件人口数量计算,且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
补贴系数的确定,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年最低生活保障额(政府公布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2)的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对于非低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粤府〔200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收取;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不得计收建设成本;各级金融机构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建设贷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的有关政策。

第六章 实施规划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 拟定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的扩大幅度,确定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报政府审批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对申请的家庭及建档在册的保障家庭进行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象档案并实行及时管理更新。
第二十九条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退出机制,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收取与使用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优惠措施、审核制度、销售和上市程序、销售资金和上市收益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章 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市、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成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建立多部门协商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建立起协调联动机制,做好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省和本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调查和动态管理,建立和管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资格审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部署和督促按照政策规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安排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廉租住房项目土地供应,优先审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和用地申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手续。
(四)税务部门落实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金融机构负责落实对建设贷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会同街道、社区等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审计、监察、工商、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按职能分工, 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工作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为宏观性、纲要性的指导计划,相关数据随今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可能变化等因素,在具体执行中应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