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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2:13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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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6〕25号)规定,从2006年元月起,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反映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准确掌握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2006年8月总局以国税函〔2006〕754号文件要求在征管软件中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设“房屋转让所得”细目。实际执行中,一些地区反映增设细目后计算机取数困难,主要是税收缴款书等原始凭证按税目填列,缺乏有关税目下各细目的数据来源。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统计制度,有效地规范有关房屋转让所得的数据来源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二手房转让要按“房屋转让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房地产交易有关资料;在开具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其“品目名称”(或纳税项目代码),要具体填列至“财产转让所得”项下的“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二、各地要尽快修改征管软件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即在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添加“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清楚地反映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属的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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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威尼斯商人的判例看法学“砖家”的思维

龙城飞将


  我接触《威尼斯商人》是在刚开始读大学的时候。那时英语基础很差的我到一个刚被落实政策的“老右派”家里,借到了一本《威尼斯商人》的英语的课外读物,如饥似渴地读起来。当时我是学经济学,对法学一点不懂。在学英语的同时了解到意大利的商事契约与法律规定。
  威尼斯商人的故事情节是这样的。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向高利贷放贷者夏洛克借贷一笔钱去做生意。两人约定,若不能近期还款,就割安东尼奥的一磅肉作为赔偿。
  威尼斯属一海岛,做生意实际上就是现在讲的国际贸易,通过海上运输。当时这种贸易的利润很大,风险也很大。若是货物安全运回,商人就发一笔横财。若小小的木船被海上的风浪打沉,商人就血本无归。安东尼奥的生意用今天时髦的话语就是“风险投资”,他向夏洛克提供的抵押品就是他身上那宝贵的一磅肉,因为安东尼奥自己并没有其它财产可以提供给夏洛克作抵押。
  天不不测风云,安东尼奥的船被风浪打沉了,货物全损了。他不但损失自己的钱财,连夏洛克借给他的钱也打水漂了。他自己生意失败,却是损失了别人的钱。
  约定还款的时间到了,安东尼奥还不出钱,成了一个“老赖”。他本没有还款能力,却借款去做风险投资。血本无归后就赖帐不还。损失了钱财的夏洛克就起诉到当地的法庭,请求法庭根据法律条文判决安东尼奥履约。
  眼看身上的一磅肉将被割给夏洛克,安东尼奥好朋友的未婚妻鲍西娅手持一封某贵族的介绍信女扮男装成了法庭的法官。她依两人的合同约定进行审理,判决夏洛克“照约处罚”割安东尼奥的肉,只许割肉,不准流血,只准一磅,即使是一丝一毫差别也要诉讼者抵命。
  夏洛克惊愕之余要求撤回原诉,但鲍西娅依据法律宣布以谋害威尼斯市民的罪名剥夺夏洛克全部财产,将其一半充公,另一半判归受害一方——安东尼奥。那个借钱去做风险投资,又欠债不还的威尼斯商人最终成了受害者,成了英雄。借钱给别人收不回来的金融商人却被没收了全部财产。
  过去人们对该剧中的几个人物的评价不一。对夏洛克,人们说他是高利贷资本的代表,是一毛不拔的守财奴。在法庭上假扮法官的鲍西娅是作者极力歌颂的人文主义者的形象。她是一个富豪贵族女,有学问,有修养,谈吐文雅,机智勇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置恶人于死地。在许多人看来是一件奇案一筹莫展时,却让这位妙龄少女快刀斩乱麻地解决了。欠债不还的安东尼奥在作者莎士比亚眼里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商人,他身上有正派,重情,温文尔雅等人文主义者为之讴歌的品质。

  马克思说过莎士比亚是“人类最伟大的戏剧天才”,恩格斯说他的戏剧具有“情节的生动性和丰富性”,高尔基认为学写作要“向无匹的大师们学习,最主要的向莎士比亚学习”。莎士比亚以他不朽的作品为我们创造了一个无比辉煌的艺术宫殿,使我们不断地获得精神的愉悦和艺术的借鉴。威尼斯商人的故事被译成多国文字,广为传播。进入中学课本,进入法学家的课堂。
  有的法学家讲,这个故事里蕴含了现代合同法全面履行的原则,夏洛克最终败诉是他不能履行合约,不是安东尼奥不给他肉,而是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不滴血且一丝一毫不差地割去这一磅肉。他之所以被没收全部财产,原因是他不但不能履约,而且还是在谋害威尼斯市民。还有的法学家说,这个案例体现出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智慧,鲍西娅巧妙地化解难题,最终置夏洛克于死地。从这样“法言法语”的解读,我们只能对这样的专家予以失望,只能说这样的专家其实是“砖家”。
  现在,我们可以作另一番解读:
  第一、威尼斯当时的法律决不可能包括允许以割肉的方式履约的规定。这个约定,本来就是违背公序良俗,应归于无效。
  第二、安东尼奥欠债还应当是还款的。如果欠债不还反倒成了受害者和英雄,把债权人的财产分去了一半,恐怕没有人敢出借任何金钱,也没有人敢把钱存在银行。
  第三、人们研究这个案例的前提是认为这个割肉的条款合法,因而庆幸夏洛克败诉且被剥夺了财产。如果是这样,我们也可以循着这个思路走下去。既然法庭判合同成立,判夏洛克可以拿到这一磅肉,那么就要安东尼自己取下自己身上的这一磅肉来亲手交给夏洛克,而不是夏洛克磨刀霍霍地去执行。
  第四、夏洛克的行为是否触犯了谋害威尼斯市民的罪名值得怀疑。如果夏洛克的要求超出了当时法律的规定,法庭最多是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在一个民事法庭同时把原告当作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法办。如果当时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夏洛克不可能不考虑法律后果。
  第五、如果这个罪名成立,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立约时是否有意设局,不但不想还款,而且想侵吞夏洛克的财产,令夏洛克上钩?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安东尼奥欠钱还不了,或不想还,就与鲍西娅密谋,让鲍西娅假扮法官去给他解脱困境?

  以这个割肉一磅的合同条款作为出发点去研究威尼斯商人的案例是误导人的。这样的案件决不是如某些“砖家”所讲的,是疑难案件。如果现实中遇到这样的案例,法官就应当判决安东尼奥还款,同时宣告割肉的条款无效,夏洛克只能用其它方法来追债。莎士比亚作为伟大的文学家,写出令剧场里不懂法律的人们欢呼雀跃的作品,是他在文学创作上的成功。但法学家们反过来向一个不懂法律的文学家学习,实在是暴露出自己在法学上的无知——拿着鸡毛当令箭。
  许多案件,在“砖家”们看来是疑难案件,那是由于他们总想在法律的规定之外进行自己的解释,解释不通,受到社会质疑时又不想承认自己的解释是违法的。其实,人们完全可以追问要求这样解释的动机是什么。实际上,法官若没有自己的利益掺杂在中间,若不是想“吃完原告吃被告”,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是非常简单的。

2010-4-23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已向受让方移交公司公章及重要业务合同,应视为受让方已实际控制公司、合同已切实履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仅是附随义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仍应向转让方支付相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案情

  广东深圳艾朗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艾朗金公司)的股东为陈嘉权、西子英和汪公,出资比例分别为50%、20%、30%。2009年1月8日,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嘉权、西子英两人分别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汪公,转让价款共计50万元,汪公应于同年1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工商变更公告后3日内付清余款20万元,三方须在同年1月15日前完成公司公章等资料的移交和工商变更登记。同年1月12日,公司员工将公司公章及机场租赁合同等文件移交给汪公,但汪公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陈嘉权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汪公应支付陈嘉权转让款35.7143万元并协助陈嘉权办理50%股权的变更登记,该生效判决已执行。2010年12月31日,艾朗金公司因未办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罗湖区法院对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艾朗金公司已被吊销执照,不能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应依法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

  西子英向罗湖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汪公支付西子英违约金14.2857万元及利息2.0334万元。汪公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汪公与西子英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其损失5万元。

  裁判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西子英、陈嘉权作为公司登记股东仍应与汪公一起承担2008年度公司年检义务,对公司被吊销执照、股权变更登记无法办理均有过错。判决如下:一、解除西子英与汪公关于艾朗金公司20%股权的转让协议;二、驳回西子英本诉请求和汪公其他反诉请求。

  西子英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只是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的附随义务,并非界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切实履行的标准。汪公已收到了公司的公章及机场租赁合同,且未举证证明西子英在协议签订后仍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决策,可见其已受让西子英的股东权利,应支付转让价款。涉案协议约定的剩余转让款20万元“于工商变更公告后3日内付清”的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汪公应就此向西子英赔偿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违约损失。

  2012年5月25日,深圳中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汪公向西子英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14.2857万元;三、驳回西子英其他本诉请求和汪公的反诉请求。

  评析

  要正确审理本案,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股东的变更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为衡量标准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是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而不是工商登记文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等事项,并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后即成为股东,可依法据此行使股东权利。所以,汪公凭艾朗金公司盖章确认的新出资证明书及修改后的股东名册即可成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而无需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第二,工商部门对股东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仅发生对外公示效果,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上述规定均表明:股权登记仅是宣示性登记,是否办理该登记并不影响已取得股权的认定;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办理相应变更登记仅是附随义务,如未履行该义务,仅仅是不能对抗转让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并不影响转让协议已切实履行的认定。

  2.受让人持有公章,应视为取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 公章是体现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确凿凭证,公司在某项文件上加盖公章即视为公司对文件所载内容予以确认,而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即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经公司盖章确认即可。可见,公司公章由谁持有,就意味着谁就有权出具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谁就取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汪公在涉案协议签订后当月即已取得了公司的公章及机场租赁合同,且未举证证明西子英在该协议签订后仍在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或影响公司经营决策。可见,汪公确已受让西子英的股东权利并已经以唯一股东的身份实际控制公司,进行经营决策。所以,汪公应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对价义务。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条件无法成就时,受让人应支付相当于此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涉案协议约定的剩余转让款20万元“于工商变更公告后3日内付清”的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应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汪公的违约行为确已给西子英造成了无法收取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且该损失恰恰是协议履行后西子英可获得的利益,故汪公应向西子英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损失赔偿金14.2857万元。

  (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