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15:14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9号
字体:【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总局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了修改,一些地区要求总局明确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合发[2007]29号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已分别于2004年7月和2005年10月发布,并在鼓励和引导我国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批示精神,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07tongzhi/W020070227622797287359.doc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上海市港口局
市港口局关于公布《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予公布。
特些通告。
市港口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规范和强化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上海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本市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在上海港所辖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举报形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962266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分别在安全监督处和总值班室设立有奖举报电话。
安全监督处工作时间举报电话(传真):63212232;
总值班室24小时举报电话:63391668,传真:63210577。
信函地点: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5楼,邮编:200002。
电子举报:市港口局门户网站(www.shanghaiport.gov.cn)中的“监督投诉”。
三、举报处理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市港口局接到举报信息后,立即组织调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者。
四、举报奖励
经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属实的,由市港口局提出奖励意见,经市安监局核定后,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200元;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奖励200~500元;重大违法行为,奖励500~1000元。
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位举报人。
五、其他
市安监局、市港口局每月将举报查实情况在有关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本奖励制度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