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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07:37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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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宪法
二○○五年七月八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对全市各单位呈报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409项行政许可事项(含中央、省驻潭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9项),予以继续实施,并将项目目录及其法定时限、部门承诺时限予以公布。
市政府对全市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凡没有纳入《湘潭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实施。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须经法定程序审定后进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以便对行政许可项目作相应调整。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兑现办理时限的承诺,并尽快将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建立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重点是对许可条件、程序、责任、权限予以规范。完善政务公开指南,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湘潭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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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不得在绿地内建设有碍绿化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留足绿化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中的绿化经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新区的绿化经费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三;
  (二)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经费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二。
  第七条 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本辖区内的树木权属。
  因树木权属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裁定。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第八条 本地生产的花草、苗木或引进外地的花草、苗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发现疫情,须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园林树木,确需砍伐的,须按《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持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的砍伐树木许可证。
  第十条 经批准砍伐园林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标准交纳树木补偿费:
  (一)落叶乔木速生树种,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每株二十四元;五厘米以上至八厘米的,每株三十六元;八厘米以上至十厘米的,每株四十五元;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元。
  (二)落叶乔慢生树种,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每株三十六元;五厘米以上至八厘米的,每株四十八元;八厘米以上至十厘米的,每株六十元;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五元。
  (三)雪松,每米六十元;三米以上至五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十元;五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二十五元。
  (四)桧柏,每米四十元;三米以上至五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八元;五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二十元。
  (五)常绿球类花灌木,冠幅五十厘米以下的,每株三十至五十元;五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五厘米加三至五元。
  (六)丛生花灌木,冠幅一米以下的,每株二十至四十元;一米至二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五元;二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十元。
  (七)小乔木型花灌木,地径四厘米以下的,每厘米十元;四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五元。
  (八)花篱、绿篱,每米五十至一百元。
  (九)攀缘植物,以覆盖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十五元。
  砍伐果树除交纳树木补偿费外,还应赔偿三年平均产量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代数量五倍的树木;因特殊情况不能补栽的,可按每株五元的标准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交纳苗木费和代植费,由园林部门代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权限,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退还园林绿地、赔偿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园林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未取得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证书,而从事园林施工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听候处理。
  (二)对擅自变更绿化设计方案,减少绿化用地面积的,每减少一平方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园林植物生长衰弱的,对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园林树木的,除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除按每平方米三百元至五百元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六)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物、损害花木草皮或损坏园林设施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七)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损害枝干或根系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和街道上的树木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九)攀折花木、践踏花坛草皮或破坏花卉布置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十)刻扒树皮、滥采树籽、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绳挂物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十一)借用树木搭棚做架、钉钉挂牌、安装电灯、电线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二)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的绿化任务逾期完成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完成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罚款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罚款在一千元以上的,市区内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城、建制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园林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园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政发(1984)144号文件公布的《济南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5〕680号

各寿险公司:

  近日我会接到报告,反映某寿险中心支公司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邮储代理保费归集到个人存折,导致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保费101.113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鉴于近期连续发生多起寿险公司基层员工、营销人员私吞挪用保费,甚至携款出逃的恶性事件,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要严格账户开设和注销报批手续,严禁公款私存。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严禁大额资金滞留在外和交叉使用资金。特别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保费归集的管理,防范保费归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二、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公司员工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要建立各岗位相互制约的机制,切实解决串岗、混岗、交叉操作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对账管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要求,加强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过渡性科目的核算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回访力度,确保理赔款支付给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

  三、加大对分支机构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要突出重点,当前着重是要纠正已经发生的公款私存行为;对没有商业银行的寿险公司乡镇一级机构,确实无法将所收保费、未发佣金、未发理赔款等存入对公账户的,必须采取恰当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账户不受个人控制。

 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