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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供用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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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供用电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

(200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供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窃电的案件;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供电企业依法供电、电力用户依法用电和节约用电的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电设施和电网安全的义务;对危害供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章供用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变电站、配电站等供用电设施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相关建设项目时,对可能影响供用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因建设需要,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必须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设施产权人或者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订立并履行协议,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供用电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公告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栽种的林木及农作物等,不予补偿。

第十条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淘汰和影响电网安全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或者阻碍施工;因作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农作物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接到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供电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检验,检验符合供电条件的,应当自检验合格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五日内予以供电;检验不合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整改,合格后方可供电。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投资建设供用电设施的,供电企业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护管理:

(一)电力用户专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维护管理;

(二)电力用户共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电力用户共同维护管理;

(三)临时用电的供电设施,由产权所有者维护管理。前款所列供电设施,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管理。

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维护、检修、备件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用低压线路,电力用户端最后的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二)10千伏公用高压线路,以发电厂、电力用户厂界外或者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者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者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三)35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以发电厂、电力用户厂界外或者电力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四)接入公网的高压线路,产权分界点在接入点以下二十厘米处;

(五)产权属于电力用户且由电力用户维护管理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者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电力用户;

(六)采用电缆供电的,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对责任分界点,在供用电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500千伏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75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本省供电设施保护区安全警示标志设立的范围、样式、地点,并向社会公告。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区段设立的标志,应当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超过安全距离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从事爆破、燃放烟花爆竹、悬置气球、放风筝、钓鱼和持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造成事故的物品进行活动或者作业;

(二)在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保护区进行采石、取土等挖掘作业,堆放谷草、烟花等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物质及其他废弃物,导致供电设施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三)攀登、跨越或者挪动电力设施各类装置、杆塔、辅助设施,以及移动、损坏、涂改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电力设施上搭挂广告牌、宣传牌、标示等物品和擅自架设其他线缆;

(五)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超高机械作业、打桩、钻探、架线、构筑施工;

(六)其他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禁止侵占供用电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和线路走廊,破坏电力设施、哄抢电力建设设备和器材以及违法阻挠供用电设施项目建设等行为。

第十九条供用电设施受到障碍物影响,危及其安全运行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障碍物产权人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可以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为紧急避险,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排除障碍物,事后应当及时告知障碍物产权人,并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障碍物产权人对排除障碍物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电力供应与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供电企业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供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供电。

第二十一条电力用户享有用电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电力用户合理的用电要求,不得损害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电力用户供电,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经批准对特定电力用户直供电的发电企业,应当就输电网费、输电安全等事项与所辖供电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建有自备电厂而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的企业,应当自发自用,不得对本企业以外的电力用户供电,电量有富余的,可以与供电企业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在所辖供电营业区内设立供电营业机构或者营业网点,并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用电受理程序、电价标准和业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提供用电管理相关资料,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向社会公布供电服务投诉和查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在电力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照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安装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其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不宜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专线供电的高压电力用户可以安装在供电变压器出口处;

(二)公用、共用高压线路供电的电力用户可以安装在电力用户一侧。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

供电企业安装在电力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用户负有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对用电计量装置定期进行检定,确保电能计量准确。

电力用户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他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确定计量装置误差值超过规定范围,致使电力用户多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退还多收电费,并按照当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多收电费的利息,同时承担电力用户申请重新检定支出的检定费用;检定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其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申请检定人承担。

电力用户在申请检定期间应当按期交纳电费。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自立名目或者标准收取费用。

受委托转供电的单位、物业小区及其他代收电费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应当按时准确抄表,可以根据电力用户的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分别采取购电制、预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向电力用户计收电费。

对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每月三次抄表,电力用户应当在抄表后五日内结清电费。

采取预付电费方式的,其预收电费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电力用户供电,不得中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一)供电企业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供电设施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

(二)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三)用电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逾期未交付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

(五)窃电及其他违法违规用电的。

因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需要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限电。

第三十二条禁止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单位擅自对其辖区内的电力用户拉闸停电。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可以采取公告、书面送达、电话通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前告知电力用户:

(一)计划检修中止供电的,于供电中止前七日在媒体上公告或者在公共场所张贴中止供电通知,对重要负荷电力用户,在公告的同时还应当书面通知;

(二)临时检修中止供电的,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电力用户;

(三)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进行限电的及时通知电力用户;

(四)拖欠电费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电力用户,对重要负荷电力用户,还应当在中止供电前三十分钟再次通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修时间而继续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电力用户。

第三十四条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电力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配备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电现场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当向被检查的电力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不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电力用户有权拒绝检查。

电力用户应当为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四章电力使用

第三十六条电力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向所辖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电力用户依法破产、解散的,供电企业应当对其销户,终止供电。在破产电力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照新装电力用户办理用电手续。

第三十七条电力用户有权监督供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和服务质量。电力用户对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七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质疑的,电力用户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电力、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一、二级负荷和其他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电力用户应当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电力用户可以书面申请供电企业配置,也可以自行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

第三十九条电力用户应当加强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用电安全。

电力用户对用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者整改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用电行为:

(一)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或者已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二)私增用电设备容量或者不补办增容手续的;

(三)擅自迁移、改变或者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的;

(四)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在限期内未整改的;

(五)拒不执行限电方案的;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用电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采取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用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的;

(四)故意导致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安装使用窃电装置的;

(六)采取其他方法窃电的。

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窃电时,应当立即制止,保护现场,收集、保存证据,并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查处。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确认电力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应当开具制止窃电通知书,当场制止窃电行为;在不造成人员损害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当场中止供电,但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第四十三条对窃电时间难以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按照窃电前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三)按照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耗乘以窃电电力用户生产的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抄见电量计算;

(四)安装负荷监控装置等用电管理终端设备的,可以按照负荷监控装置等设备记录的负荷曲线计算。

第四十四条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窃电时间及窃电量的,可以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窃电量:

(一)生产经营电力用户窃电天数至少按照一百八十日最多不超过二百四十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二)其他电力用户窃电天数至少按照一百八十日最多不超过二百四十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按照六小时计算。

第五章供用电合同

第四十五条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电力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已建立供用电关系,但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的机关、事业、企业等电力用户应当补签。

第四十六条供用电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名称、住所;

(二)供电方式、质量、时间、计量方式;

(三)用电的地址、容量、性质;

(四)电价和电费的结算、交付方式、期限;

(五)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

(六)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及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七)担保、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通知的送达方式;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十)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供电企业在保证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涉及公用性质或者属于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供电设施,向其他电力用户供电,并协商签订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供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电力安全预警机制,协调供用电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建设与安全事项,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保障安全、稳定、有序的供用电秩序。

第四十九条供用电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下列电力违法事件,并依法核实处理:

(一)电力用户和群众举报的;

(二)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

第五十一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举报不实的,予以撤销;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密制度,现场勘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电力用户赔礼道歉;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意中止供电的;

(二)拒绝电力用户合理用电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电的;

(四)给电力用户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电力用户申请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未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勒索电力用户、以权谋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单位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电力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电力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电力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电力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窃电,破坏、盗窃供用电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向电力用户收取违约金。具体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电力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其他电力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阻挠供用电设施项目建设,破坏或者哄抢电力建设设备和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单位,擅自对其所辖的电力用户拉闸停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胁迫、指使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协助他人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窃电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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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南林95杨等16个林木品种和认定通过的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种子等33个林木品种作为良种予以公告(详见名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南林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 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1-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形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两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南林8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 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2-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性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二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马尾松桐棉种源
树种:马尾松 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P-PM-003-2002
品种特性
20年生时,集约化经营林分蓄积量每公顷可达240立方米以上,出材率70%。每公顷产松脂7.5吨以上。耐瘠薄、耐干旱,生长迅速;干形通直、分枝小、树冠窄(可密植),成林快,单产高;纸浆得率高,林分分化率低;木材材质好,纹理直。但易受马尾松松毛虫危害。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适宜的造林地,整地方式采用挖坑(40×40×27厘米)。采用良种,半年生壮苗。适当密植,每公顷2500~3000株。即时抚育幼林,造林当年及第二年铲草抚育两次,第三年除草一次。合理施肥,造林前施基肥钙镁磷肥250克/每株,造林当年可追肥,磷肥或复合肥。
适宜种植范围
我国南亚热带地区(如闽南、赣南、湖南、黔东南及广西、广东低海拔地区)。
落羽杉中山302号
树种:落羽杉(羽杉×墨杉) 学名:Taxodium distichum ×T.mucronatum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TDM-004-2002
品种特性
生长快,病虫害少,耐湿耐盐碱(pH<8.5,含盐量<0.2%),抗水性强,抗风力强,树干挺拔,落叶期较晚,景观效果好。但插枝生根能力随源株年龄增长而逐渐下降,育苗技术条件要求较严,成本相对较高。可用作滩涂、盐碱地绿化,用材林、生态环境林及风景林。
栽培技术要点
与池杉、落羽杉相似。但在盐碱地上绿化造林,定植穴不宜太大,以防返盐而影响成活率,用1~2年生壮苗春季栽植为佳,适度深栽。
适宜种植范围
江苏、浙江及周边地区。

辽育1号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小钻杨) 学名:Populus×Liaoyu‘1’ Y.S.Li et Y.Dong Sp.nov.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L-00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干形通直圆满,速生,抗旱,抗寒(耐零下40度低温),耐瘠薄,能耐内陆轻度盐碱。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当年生扦插苗的截干根进行造林,截干高25~30厘米,根幅30~40厘米,于秋季封冻前栽植。植坑40×40×40厘米,栽植时踩实,防止窝根。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辽宁平原地区栽植。
毛白杨CFG37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T-006-2002
品种特性
全优型毛白杨新品种,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15.1%。13年生,单株材积0.536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38,纤维平均长1058。抗病虫指数提高8.2%。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和城乡园林绿化林。但初期生长不突出。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可在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推广。
毛白杨CFG1012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T-007-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12.8%。13年生,单株材积0.468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4953,纤维平均长1017。抗病虫指数提高8.4%。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和城乡园林绿化林。速生、材质好。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推广种植。
昭林6号杨
树种:杨树(赤峰杨×欧美杨+钻天杨+青杨) 学名:P.×xiaozhuanica W.Y.Hsu et Liang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X-008-2002

品种特性
速生,单株材积生长比北京杨、少先队杨、小黑杨等都快,平均材积是小黑杨的180%。抗寒(抗零下31度低温),大树和幼苗无冻害,抗旱,抗病虫,材质优良。

栽培技术要点
培育中径材,密度4×4~5米为宜。培育大径材,密度5~6×5~6米为宜。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辽宁西部、内蒙古高原、松辽平原以及类似于赤峰地区气候条件的地区。


东门林场尾巨桉
树种:尾巨桉 学名:E.urophylla×E.grandi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EUG-009-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出材率高,材质好,纹理直,耐瘠薄,速生丰产,轮伐期短,具短时耐低温能力。抗风性较差,8级以上台风危害严重,抗青枯病、焦枯病能力差。

栽培技术要点
整地造林,密度每公顷1250~2200株。造林前施基肥钙镁磷每公顷278公斤当年追肥尿素每公顷108.7公斤+钾肥100公斤,第三年追肥每公顷107.8公斤+磷肥278公斤。及时抚育,当年除草一次,第三年除草一次,并进行机耕抚育一次。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在广大华南地区的平原、丘陵及山地且无明显霜冻及台风危害地区种植。


世纪杨 (抗虫杨12号)
树种:欧洲黑杨 学名:Populus nigra
类别:转基因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TGV-PN-010-2002
品种特性
速生,年均胸径生长量在3~4厘米。抗虫,试验害虫对世纪杨的林分危害低于50%,使林分达到有虫无害。可与其他品种混交,具有降低虫害的作用,可做杀虫剂使用。在黑龙江和吉林北部有寒害。

栽培技术要点
壮苗适当深栽,栽后及时灌水、封土,春季施肥一次。

适宜种植范围
在我国西部、华北、辽宁以及吉林、黑龙江部分地区种植。


岑溪软枝油茶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CO-011-2002

良种特性
成长快,结果早,产量高,七年进入丰产期,产油15.4kg/亩,高产无性示范园产油60 kg/亩,种仁含油率51.37~53.60%,各项均高于油茶良种标准。油质酸价1.06~1.46%,低于3%要求。抗油茶炭疽病,耐霜冻、耐贫瘠、耐干旱。但茶树结果过多,抚育施肥措施跟不上,易造成少部分茶树生长势衰退。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丘陵林地,带状或块状细致整地,壮苗造林,施足基肥,即时抚育、施肥,促进幼林生长。结果树要做好抚育,及时补充营养,保持高产稳产。

适宜种植范围
北纬18o21'~34o34',东经98o40'~121o40',我国南方十三省区均可栽培。海拔800米以下均可种植,对土壤要求不严,但选择低丘陵林地,土层深厚,肥沃,排水良好的微酸性土,生长发育最好。


赣州油1号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良种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审定编号:国S-SC-CO-012-2002

良种特性
生长快,结实早,产量高,树冠每平方米产果量2.356公斤,鲜果出籽率41.09%,种仁含油率达48.47%,连续四年平均亩产油量达67.248公斤。果皮红色,皮薄,抗性强,树冠开张,分枝均匀。

栽培技术要点
正确选择造林地,反坡水平梯带大穴整地,施足基肥,选用芽苗砧嫁接苗造林,每亩120株,当年免耕,第二年起抚育以深挖垦复为主,辅以追肥,注意防病虫,五年内不宜挂果,十年进入盛果期。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全省各地(市),南方油茶中心产区。


赣州油2号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CO-013-2002

良种特性
生长快,结实早,产量高,树冠每平方米产果量1.501公斤,鲜果出籽率42.09%,种仁含油率达58.325%,连续四年平均亩产油量达64.446公斤。果实红球形,皮薄,抗性强,树冠开张,分枝均匀。

栽培技术要点
正确选择造林地,反坡水平梯带大穴整地,施足基肥,选用芽苗砧嫁接苗造林,每亩120株,当年免耕,第二年起抚育以深挖垦复为主,辅以追肥,注意防病虫,五年内不宜挂果,十年进入盛果期。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全省各地(市),南方油茶中心产区。


惠民蜜桃
树种:桃 学名:Prunus persica
类别:品种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V-PP-014-2002

良种特性
早果,丰产,果实大,含糖量高,汁多味浓,着色鲜艳,较耐贮运,优良的中早熟品种。果实平均重257克,可溶性固形物11~14%,果实生育期115~135天。当年定植或高接,第二年结果,第三年盛果。抗旱,抗寒性强,但不耐涝,对细菌性穿孔病抗性较差。

栽培技术要点
起垄栽培,垄宽1~1.2米,高20~25厘米,防涝。采用纺锤形或延迟开心形整形修剪。佩好授粉树采用人工授粉,水肥管理同常规桃树管理。主要防治蚜虫、潜叶蛾、桃小食心虫及疮痂病等。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山东、新疆、甘肃及相似的生态区种植。


天汪一号苹果
树种:苹果 学名:Malus pumila
类别:芽变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MP-015-2002


品种特性
树体矮小,生长健壮,早果丰产,三年生开花株率54~83%,四年生为100%,亩产622kg.,6~8年生亩产2000kg以上,果实五棱突起,着色早,平均单果重210克,肉细多汁,质地致密,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1.9~14.1%。品质优良,抗病。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0.8~1.0立方米大坑定植,以2~2.5×4米株行距亩载66~83株,细长纺锤形或自由纺锤形整形。幼树宜轻剪、接枝、开角、缓势促花。盛果期在加强肥水及病虫综合防治的基础上,细致修剪,更新复壮结果基枝,疏花疏果,亩留果1.0~1.3万个,防止大小年。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温带落叶果树带黄土高原地区的川道、浅山及苹果种植区划带内海拔1600米以下山地栽植。


华美2号猕猴桃
树种:猕猴桃 学名:Actinidia chinensi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AC-016-2002

品种特性
生长势强,枝条粗壮,叶大质厚,芽子饱满。结果早,定植后第二年结果,果实个大,果实长圆锥形,平均果重112克。果心小,汁液多,酸甜适口,富有芳香,成熟早,产量高。抗逆性强,抗寒,抗日灼,适应性广,少有病虫害。但如成熟前遇大旱,有落果现象。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土层深厚肥沃、疏松、排水良好的中性或微酸性土壤栽培,株行距4×4~5米,秋季落叶后或早春萌芽前定植,雌雄比8:1为宜,以T型架或平顶大棚架较好,加强土肥水管理,多采用单主蔓一次上架,夏季修剪注意除萌、疏枝,冬季修剪不宜短截,一般发育枝剪留7至8个芽。果实发育期和成熟期防止干旱、水涝。

适宜种植范围
河南、陕西、浙江、福建、四川、江苏、云南、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山东、山西、甘肃等省的猕猴桃适栽地区。


认定通过品种
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
树种:杉木 学名:Cunninghamia laceolata
类别: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CL-001-2002


品种特性
种子品质好,比一般种子发芽率提高11%,千粒重提高15~20%,育苗播种量减少50%以上。苗期与幼林期比对照均有增高。抗逆性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整地,植苗造林,穴距50×50×40厘米,株距2×2米,行距1.67×1.67米。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南部(信丰一带)和广东(南雄一带)北部地区。江西省其它气候相似地区。


白云山杉木种子园
树种:杉木 学名:Cunninghamia laceolata
类别: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CL-002-2002

品种特性
生长迅速,干形通直,圆满,成材期早。木材纹理通直,结构均匀,早晚材界限不明显,强度相差小,干缩率小,尖削度小,木质轻韧。无性繁殖能力强,造林成活率高。但种子大小年现象明显。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土层深厚、肥沃湿润、排水良好的山脚,山冲谷地栽培。一般在12月至翌年2月造林,穴植40×40×30厘米,加强抚育,每亩167~300株。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广东、贵州、福建等地的杉木适栽区。


毛白杨30号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03-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8年生单株材积比参试无性系均值大62.3%,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抗旱、抗寒较性强,抗病性强,造林成活率高,在一般管理水平下生长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栽培技术同一般毛白杨。栽后连浇两次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

适宜种植范围
在陕西关中、渭北栽种最适宜,也可在其它毛白杨分布区栽植。可在河北南部、山东西部、安徽北部、河南中部的毛白杨集中分布区栽植。其它毛白杨分布区可试栽。

陕林3号杨
树种:美洲黑杨 学名:Populus deltoide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D-004-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树干通直,生长迅速,适应性强,材性好,抗旱、抗寒抗病(锈病、褐斑病、水泡形溃疡病)虫性较强。试验林成活率高,在一般管理水平下生长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苗木圃地越冬要浇水,防止冬季失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栽后立即灌水。

适宜种植范围
陕西延安、渭北、关中地区,华北,西北等相似自然生态区。


84K杨
树种:杨树(银白杨×腺毛杨) 学名:Populus alba× P.glandulosa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AG-00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 插条易成活,生长迅速,根系发达,造林成活率高,抗病性较强(叶片不感锈病,抗黑斑病,轻度感褐斑病、干部溃疡病),耐寒、耐旱性较强,侧枝比较粗大,幼树尖削度大。

栽培技术要点
苗木圃地越冬要浇水,防止冬季失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适当深栽,深度40~50厘米,栽后立即灌水。在干旱多风地区要回剪顶梢80~100厘米。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在陕西关中、延安地区及华北、西北同类生态区栽植。


马褂木种源L-P1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6-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年平均生长树高1.2米,胸径1.4厘米,秋天叶片变黄,适于园林绿化及营造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江西、福建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马褂木自然分布区。


马褂木种源L-P2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7-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体优美,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材质较好,年平均生长树高1.3米,胸径1.2厘米,秋天落叶变黄,适于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南、江西、四川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马褂木自然分布区。


马褂木种源L-P3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8-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材质较好,年平均生长树高1.15米,胸径1.2厘米,秋天叶片变黄,适于园林绿化及营造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适宜栽植区。

小陇山日本落叶松种子园
树种:日本落叶松 学名:Larix kaempferi
类别:一代种子园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LK-009-2002

品种特性
成活保存率高,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干形通直圆满,可做用材、纸浆造纸,纤维工业原料。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大穴(60×60×40厘米)整地,初植密度每亩220株,幼林抚育4年,初始抚育间伐期7~9龄,间隔5~7年,强度15~25%,30年前后年伐利用。

适宜种植范围
甘肃省陇南、天水、庆阳、平凉、甘南、临夏,陕西省西安、宝鸡、汉中等省区。


中湾油松母树林
树种:油松 学名:Pinus tabulaeformis
类别:母树林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审定编号:国R-SS-PT-010-2002

品种特性
种子发芽率高,可降低育苗成本15~23%。抗旱、抗寒、喜光性强。

栽培技术要点
精细整地,大苗栽植,加强抚育管理,砍灌去杂、修枝等措施。每亩220~330株。

适宜种植范围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关山林区,陕西乔山林区等地。


富顺马尾松种子园
树种:马尾松 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一代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审定编号:国R-CSO(1)-PM-011-2002

品种特性
喜温暖湿润、微酸性土壤;耐干旱、耐瘠薄。种子品质优良,保持优树特性,干形较通直,生长速度快,抗风灾和病虫害能力强,但不耐低温。

栽培技术要点
大窝整地,造林密度2×2米。

适宜种植范围
四川、重庆等省(区)。


桤木种源A-P1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2-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5.4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遗传稳定性一般,生长适应性中等。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山麓缓坡、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中性至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等5省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


桤木种源A-P2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3-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7.0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遗传稳定性较强,生长适应性较差。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低洼、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四川等2省及长江中下游各地。


桤木种源A-P4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4-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8.1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防涝和抗病虫能力较强。遗传稳定性一般,生长适应性中等。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低洼、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等2省及长江中下游各地。


辽育2号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荷兰3930杨) 学名:Populus×Liaoyu‘2’ Y.S.Li et Y.Dong Sp.nov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L-01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干形通直圆满,速生,耐干旱风沙,抗寒(耐零下40度低温),耐瘠薄,能耐内陆轻度盐碱。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当年生扦插苗的截干根进行造林,截干高25~30厘米,根幅30~40厘米,于秋季封冻前栽植。植坑40×40×40厘米,栽植时踩实,防止窝根。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辽宁平原地区栽植。


毛白杨CFG·304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6-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2.3%,稳定的窄冠形。单株材积0.3613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47,纤维平均长1184,用于工业用材林平均木材增益18.8%。中度抗病虫害,很适宜用于农田防护林、城乡绿化景观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北京地区、河北中南部及其他气候和立地条件相似的地区推广。


毛白杨CFG·9807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7-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2.3%,能适应较差立地条件,速生丰产。木材密度和纤维长度皆为优良。抗病虫害性能较好。适宜做立地条件较差的地方的绿化树种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河北中南部及北京地区种植。


毛白杨CFG·1011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8-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8.1%。13年生单株材积0.3633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23,纤维平均长1045。很适宜用于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河北中南部及其他气候和立地条件相似的地区推广。


毛白杨CFG·301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9-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6.6%,树冠较窄。13年生,单株材积0.3045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332,纤维平均长1021,用于工业用材林综合木材增益20.7%。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农用林、城乡园林绿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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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7年11月1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宣讲、文字、图像等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工地、进宗教活动场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予以保障。

第八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事项;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组织和指导编印法制宣传教育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把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所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或者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辖区内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牧区雇用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四条 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加强对企业职工、农民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八条 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每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和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

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或者单位,不得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的规定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中不合格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