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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7:32:00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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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198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全国城乡赌博活动比较普遍,今年以来尤为严重。1至5月份,全国查获赌博案件6万零1百起,比去年同期上升76%。赌博活动不仅在农村相当普遍,城市也较突出。广西苍梧、岭溪、钟山、贵县等20个县319个乡镇中,有90%的乡发现赌博活动。天津市武清县700多个村庄,有赌博活动的占70—80%。江西省1至4月在城市中查获赌博案件725起,占全省赌博案件总数的53.2%。以往赌博活动多是发生在冬春农闲季节,现在常年不断。赌博场所已由田头地边、农民家中、职工宿舍等背人之处,发展到旅社、茶社、酒店、农贸市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赌博形式除麻将、扑克、骰子、牌九以外,还有抽彩、打桌球、猜号码、象棋残局、猜拳、斗鸡等几十种。赌资一般是几十元、上百元,上千元的也屡见不鲜,有的甚至上万元。重庆市经营百货的个体户贞建平等3人,赌博五次输赢额达18000元。长春市惯赌分子赵洪林等10多人,带赌资5万余元去外地赌博,每场输赢额都在万元以上。
参加赌博的有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个体户、现役军人,还有国家干部、基层党政领导。河北省文安县查获的1008名赌博人员中,有党员73人,国家干部15人。太原市清徐县北道村当了30多年党支部书记的张知心,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成为万元户,是市劳动模范,大儿子、大舅子赌博输了7000元,张想捞回输掉的钱,亲自去赌,又输掉7000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惯赌分子纠合团伙,抽头聚赌,有的还在赌场设卡,雇保膘`,赌博活动多是由这些人组织操纵。长春市今年以来审查处理的赌博人员中,曾被处理过的惯赌分子占70%。
赌博活动发展蔓延,败坏社会风气,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生产、工作和学习,造成许多家庭不和,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邮局职工经常聚赌,无人值班,无人送报和接电话,有时加急电报搁置两、三天也无人送。江西瑞昌县高丰小源小学八名教师,由教导主任带头赌,晚上耍钱,白天睡觉,让学生自习,误人子弟。更严重的是赌博活动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由赌博引起的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等犯罪案件增多。天津市1至4月,因赌博引起的盗窃案80起,比去年同期上升83%。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捕获的重大抢劫、盗窃案犯中,有26人是因赌博输钱而作案的,占此类案犯的34.8%。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地普遍开展了禁赌工作,但赌风一直未能刹住。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基层组织瘫痪,没人管事,有些基层干部支持、纵容甚至带头赌博;其次是赌博活动带有群众性,查禁有困难,也有些地方对赌头、赌棍和嗜赌分子的处罚偏轻,起不到惩戒、震慑作用。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争取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查禁赌博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把查禁赌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有声势的群众性的禁赌工作。查禁赌博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发布禁赌通告,广泛张贴。请政法各部门、宣传、文化、教育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和禁赌教育,充分利用典型事例向人民群众说明赌博的危害,一定要造成禁赌的社会舆论,做到家喻户晓。
二、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号召参赌人员限期到公安派出所或保卫处、科进行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情况,具结悔过,并检举揭发其他赌博人员。对逾期不登记和隐瞒重要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要抓紧调查摸底,弄清赌头、赌棍和赌点、赌窝的情况,适时集中打击。
三、对参赌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于大多数偶尔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在其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活动并揭发其他赌博人员,作出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后,不再追究;对于赌头赌棍和惯赌分子,要从严处理:(一)对屡教不改、恶习较深的惯赌分子,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在城市,有的还可处以劳动教养。(二)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者,或者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赌博犯罪中的教唆犯,还应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对犯有赌博罪,又犯有其他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在处理赌博人员时,对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没收,赌债一律废除。党政干部参加赌博的要从严处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开展集中禁赌工作以后,必须坚持抓好经常性的禁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苗头,坚决制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禁赌工作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对广大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和禁赌教育。同时要丰富城乡尤其是农村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开展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五、为了适应禁赌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禁赌法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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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1992.12.21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计划免疫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根据免疫学的基本原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从而达到控制和消灭相应传染病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 我市实行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证制度。凡居住在我市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在本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禁忌症者外,均须按本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计划免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二)制订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订购、分配计划,并对冷链进行有效管理;
  (三)开展与计划免疫相应的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及重大疫情和异常反应的处理;
  (四)进行生物制品效价的测定、免疫效果的考核及评价;
  (五)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与考核;
  (六)负责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承担部分预防接种工作。
第六条 驻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负有计划免疫工作义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掌握接种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认真填写预防接种证、卡及报表;
  (二)按要求进行预防接种,调查处理异常反应;
  (三)负责对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疫区处理及病人治疗等工作。
第七条 儿童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须到居住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须到临时居住地)卫生防疫机构或防保站(组)签订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合同,办理预防接种证,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预防接种。
第八条 签订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合同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卫生防疫机构交纳保偿金。保偿金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因卫生防疫机构未按规定程序接种或因接种的疫苗失效等原因造成保偿对象患有相应传染病的,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按合同规定向保偿对象支付赔偿费。
第九条 儿童预防接种的程序是: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满二个月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后每隔一个月服一次,连服三次;满三个月接种百白破混合制剂,以后每隔一个月接种一次,连续三次;满八个月接种麻疹疫苗。以上四种疫苗在一岁内完成,并应按规定完成加强免疫。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决定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条 城区须在卫生防疫机构内开设常年计划免疫门诊,全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四县和湾里区、郊区须每月或双月提供一次计划免疫服务。
  各县(区)、乡(镇)可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病情况,组织实施突击接种。
第十一条 各种疫苗接种率必须分别达到以下标准;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和麻疹活疫苗达95%以上,百白破混合制剂和卡介苗达90%以上;四苗覆盖率达85%以上。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手续,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或有证但未按规定完成接种的儿童,应在补办预防接种证并接受补种后,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公安派出所、托幼机构、学校违反上述规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可提请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逐步补充完善冷链装备,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保证冷链装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对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或因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冷链设备严重损坏,以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传染病发生或爆发流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应加强电脑存储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唐青林


电脑具有容量大、储存方便等优点,可以满足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在各企业,电脑迅速普及开来,成为了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
电脑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另一方面又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增加了新的难题。企业应加强对电脑的管理,充分发挥电脑的优势,采取措施把电脑可能带来的威胁降到最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1)给员工配备专门的电脑,尤其是涉密员工。如果企业的经济条件允许,给涉密的员工每人配置一台电脑,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可以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2)给电脑设置复杂的登陆口令,一般只有本人知道该口令。为避免电脑被他人擅自登陆使用造成泄密,企业应要求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对自己使用的电脑设置复杂的登陆口令,提醒员工经常更换密码,这样就给盗取秘密者增加了难度,有利于防止商业秘密外泄。
(3)给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设置禁止拷贝的属性。这种技术能够避免窃密者在很短的时间内,轻而易举地复制企业的商业秘密。
(4)给商业秘密文件加密。如果商业秘密文件加密了,即使被他人拷贝窃取,或者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截取,由于密钥只有有权阅览的人知道,因此其他人几乎不可能解读出来。
(5)电脑维修时,必须先拆卸涉密磁盘或派人随机监督,防止心术不正的修理人趁机窃取商业秘密。
(6)在涉密电脑中安装操作历史纪录程序。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事实,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也有利于查明商业秘密侵权事实,发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
(7)拆除保存涉密文件的电脑的软盘、USB接口及光盘刻录等储存和传送数据的设备,降低泄密的可能性。
(8)企业报废的电脑,必须经过专门的处理。避免竞争对手获取后还原硬盘数据,获取原保存的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