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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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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6号


现发布《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责成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做好农村和居民区的消防工作,督促乡镇、街道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等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组织村民、居民与附近单位之间的消防联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教育群众遵守消防法规,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者防火公约;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确定专人维护、保养,落实自防自救措施;定期布置或者检查防火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对公安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及时研究整改并予回复。
  第七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火灾危险程度,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装报警、灭火等技术设施,建立防火档案。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对企业部署工作、生产、施工、经营等项任务之中,作为对企业进行升级、评比、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做好防火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险部门可以对被保险的财产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消除火险隐患的建议。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机构以及文化教育、保险等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公安机关和公用、电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时,对有关公共消防设施部分,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城镇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分别由城建、公用、电信等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机关负责验收和使用。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改造。
  第十二条 应当重视国家重点项目和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送公安机关进行防火审核。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需要修改防火设计方案的,必须征得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工程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参加消防部分的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凡专门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报经省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消防工程中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严禁无证从事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等作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等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在运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焰火、灯火等重大庆祝活动和物资交流、展销、展览等活动时,应当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禁在重要设施、重要单位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炮竹。
  第十六条 生产、维修、经营消防产品的企业,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生产、经营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消防规定。严禁生产、经营伪劣产品。严禁在维修中使用不合格配件。
  第十七条 对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管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人口在一万人(不含镇郊农业人口)以上的集镇,应当根据需要分别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县、乡镇政府负责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这类专职消防队建队和日常经费,由受益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共同承担和地方财政拨款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队员的工资福利、着装以及消防装备等,可以按照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没有条件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若干名专、兼职消防员或者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专职消防员行政上隶属本单位保卫(安全)部门管理,工资福利等享受本单位和本部门保卫(安全)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当积极参加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油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按照有关规定由受灾和受益单位予以补偿。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灭火救灾和训练所需的油料,当地石油供应部门应当予以保证供给。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专职消防队队员、专、兼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队骨干,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地区消防联防组织,开展互查活动,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联防组织所需的费用,由受益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确定各级的职责范围、管理重点和工作目标。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单位检查指导消防工作,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消防宣传。及时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并依法处理,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能,做到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系统的客货列车、站区、厂段、各类货场仓库和其他运营保障系统的单位,包括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以及地方有关部门、联运单位和货主在铁路站区的派设、进驻、租赁性机构或住所,其消防监督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以及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等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五条 民航机场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航空器和所属单位、机场外的直接为航空运营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民航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设在城乡的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和涉及城镇规划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火审核、竣工验收,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消防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城市市区园林、林木、林地和其他林区中的寺庙、宾馆、饭店、招待所、仓库和聚居点等建筑物及其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八条 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地合资经营的企业,凡在该单位设置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者治安保卫组织的,其消防监督工作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没有设置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者治安保卫组织的,其消防监督工作由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非部队在编职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军队主管部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人民解放军需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军用),必须经军队主管部门审批。部队营房、设施、场地出租给地方使用以及其他涉及地方消防管理的工作,应当遵守军队和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本省的各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及时制止,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被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在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按因公受伤、致残、牺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引起火灾、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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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9〕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事厅批复和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对象及原则

  1. 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我州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岗位设置管理的对象: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5. 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7.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控制标准如下:

  (1)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

  (2)在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在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3)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4)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州实际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最高设到五级,由高到低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领导职务高配的事业单位需设置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但不能作为该单位设置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依据。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的设置,暂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任〔1991〕94号)的规定执行。其中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设置,参照中共阿坝州委组织部、阿坝州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州人发〔2001〕52号)文件执行,七级职员岗位数应少于八级职员岗位数。待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编办〔2008〕55号)规定和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严格按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及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编办〔2008〕55号)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我州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置到二级,分为12个等级。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一至十二级是助理级岗位,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 根据我州事业单位的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现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州属事业单位为 2:4:4,县属事业单位为1:3:6 ,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正高级岗位原则上控制在高级岗位的10%内设置。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8.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 25% 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级、五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五)特设岗位设置。

  2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州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及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州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工勤技能人员竞聘到管理岗位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的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州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专业技术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因同一项目或工作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项奖励计算放宽年限。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2)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3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州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州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阿坝州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

  (6)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7)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州内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5.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州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别、等级数量,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四川省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

  (2)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落实岗位聘用人员。

  3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州人事局核准;州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2)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分别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核,由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州人事局核准。

  38.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6条、37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应从严控制,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予以明确。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州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州主管部门或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6.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7.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4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9.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5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州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人事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州的规定执行。

  5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州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3.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5.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今后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56.本实施细则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doc

http://www.abazhou.gov.cn/admin/UploadFile/OriginalImage/2009011211080618317.doc
     四川省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doc

http://www.abazhou.gov.cn/admin/UploadFile/OriginalImage/2009011211081875743.doc
 

印发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28号


印发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察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含财政预算外资金),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及其相关活动的监察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市政府采购相关活动监察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依法采购,阳光操作;按照“采管分离”要求,做到招标程序、信息、活动、结果“四公开”,招标人、使用人、评标人与采购、付款、验收“三分离”和事前申报审查、事中参与监控、事后跟踪监督。
第二章 组织监察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察监督管理,各级要建立有效监察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立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矛盾和问题的协调解决。
第七条  具有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对编制采购预算、集中统一制定采购目录、执行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实施资金拔付等各个环节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每半年向监察部门通报一次,重大情况随时通报。
(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实施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情况每半年向监察部门通报一次,重大情况随时通报。
(三)监察机关负责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各级采购单位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财政、审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各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监察。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严格采购程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活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供应商及社会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每月向财政部门、每季向监察部门报告一次,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五)各级采购单位、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上报年度采购计划;除急特事项和专业事项外,所有采购计划每年上报不得超过两次。要严格执行采购目录,加强市场调查研究,科学计划,合理安排,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三章 采购过程监察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监察监督管理。
(一)全面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把关。为了便于监察监督,财政部门将全市政府采购计划送监察部门备案。采购预算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确因工作需要且又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提前作出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凡采购单位未编报年度采购计划且又不属于特、急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采购。
(二)科学合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监察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凡未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采购目录和标准实施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三)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实施,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把关。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利用不同形式,针对不同阶层、不同对象,在指定媒体上依法定时间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五)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实际、节俭为前提,通过详细市场调查制定标书。标书文本格式要固化,明确采购数量、品种、功能(性能)、技术要求以及要求采购供应商提供的情况等。标书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出标书以外的要求。
(六)强化公开招标的主导地位,创造公开招标采购条件,严格公开招标采购以外采购方式,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投标人报价超过预算,采购单位不得支付资金;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责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废标。转换采购方式须经财政监管部门同意,坚决杜绝并严肃查处随意更改采购方式和弄虚作假行为。逐步推行网上采购,加强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建立网上采购监督机制。
(七)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库并报监察部门备案。要扩大专家库容量,不断提高专家数量和质量,评标专家的选取从合法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由监察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执行中标结果,按要求签定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事项,严格招标标准,严肃查处偷梁换柱行为。
(九)采购单位对采购合同规定的事项,如: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要求、数量、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等要认真核对验收,严禁走过场和“暗箱操作”行为。
(十)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采购资金,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擅自改变或提高标准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九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对阻挠限制合法经营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限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进行规定以外的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不诚实守信、不认真履行合同及服务承诺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预期未作处理的,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结果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成其及时纠正,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诚信、操守、素质评价机制,凡与供应商或采购方串通弄虚作假、违反评标纪律和原则的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将其从专家库中清除,不再聘用。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