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局
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国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发展完
善,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
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
项目和指导项目的行政审批。为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加强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研究,提出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
作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尽快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是适应我
国入世和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适应市场
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是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确保质量的重要举措。
取消行政审批不等于放弃监督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亟待进行相应
的改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执业药师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
执业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使执业药师逐步适应以消费者和病患
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的需要,须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
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随着执业药师数量的逐年增多,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选择性,工学矛盾和经
济负担重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需要进一
步改进。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制定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拟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高等医药院校及
专业学术团体编写的有关培训教材和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上报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供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及广大执业药师使用;确认、
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利用有效、经
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必修、选修内容;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执行情况。
三、科学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充分满足执业药师的需要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直接相关的需要更
新、补充的药事管理政策法规、药学职业道德、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等内容,
并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
必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确定这类内
容时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为5学分。
选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
内容。确定这类内容时应遵循多而广的原则。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
为5学分。
自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我选定的与执业
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
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
报告等。执业药师再注册时,须提交自修内容的有关材料(自修内容的确认将
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遵循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科学选择和使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
式和手段
(一)针对执业药师工作繁忙、居住分散和在职、成人的特点,科学合理
地选择、使用继续教育形式和考核方式,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执业药师
在继续教育方面的经济负担。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药师可以自行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自
行选择选修内容,自行决定自修内容和自修方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不应以各种形式和名义限制执业药师的上述选择权。
(三)针对远程教育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核、学分授
予及证明形式。
五、几点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不断提高对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二)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坚决
制止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保质保量地完成2003年度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
作。
(三)抓紧筹备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尽快完成本地区协会的成立工作,积
极探索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适应市
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按照《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局
将尽快修订、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17日
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为缓解我市交通拥挤状况,控制社会车辆的过快增长,多渠道筹集道路建设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西宁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更新车辆,凭更新手续免征道路建设增容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或新购置的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大客车免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购置5吨及5吨以上货车每辆10000元。
2、购置5吨以下货车每辆5000元。
3、购置大客车每辆2000元。
4、购置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20000元。
5、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下的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10000元。
6、购置摩托车每辆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100元。
三、征管办法:
1、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由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组建征办公室,负责征收,征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新购置机动车辆(包括省外进入旧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牌照时按征收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否则车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牌照 。
3、凡由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的车辆,必须先到车辆管理所交费后,凭交费票据办理有关手续。省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牌照情况书面通知收费小组。
4、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理,按月足额划交市财政专户储存。收取增容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5、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局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计委列入计划,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新建和征收管理费用,具体使用由市政财政、物价部门另制定办法。
7、对未缴道路建设增容费,给予办理牌照的,将追查车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由车主补交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并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从开始征收增容费后,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加强征收管理。
四、征收时间:
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开征。
199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