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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58:06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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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邮电部


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20日,邮电部

为加强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决定对通信领域使用的邮资票品实行封闭管理,即: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下称省局),省局对地市邮电局,地市邮电局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逐级的库存定额管理和邮资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管理。
一、部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的库存定额管理
(一)邮政通信用邮资票品应包括普通邮票、纪特邮票、小型张(小全张)邮资邮简和各类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国际回信券等。
本规定纳入库存定额管理和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管理的是:普通邮票、普通邮资信封、普通邮资明信片、各种纪念、特种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国际回信券及发往通信领域的纪特零枚邮票。
(二)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定额,为库存最高限额,由该省局平均每季销售量和常备周转库存量两部分构成。常备周转库存量为该省平均一个季度的销售量,个别边远省可适当放宽到一个半季度的常备库存量。库存定额用金额表示。
(三)部邮政总局根据各省局上半年度贴票收入和库存情况,核定次年度各省局库存定额及次年度申请计划。库存定额核定后,各省局对通信用邮资票品需求,实行差额请领。凡邮政总局主动下发的通信用纪特零枚邮票,邮政总局将在审批各省季度请领计划时作同面值等量冲减。
(四)凡规定纳入定额管理的邮资票品的下发,须开列正式通信用邮资票品发票单照。
(五)各省局库存定额变更申请及次年度通信用邮资票品申请计划单,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
二、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对帐工作
(一)邮政总局建立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分户帐,并据此每季与各省局实行票品进销存对帐。
对帐公式为:A=B+C-D-E
其中A:本季库存票品总值
B:上季库存票品总值
C:本季收到票品总值
D:本期下发票品总值
E:本期注销、向上级部门退缴票品总值
(二)邮政总局根据各省局每季汇总贴票收入与省局同期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情况对帐。
对帐公式为:G=H+I-J-K
其中G:本季汇总贴票收入总值
H:上季票品结存总值
I:本季收到票品总值
J:本季票品结存总值
K:本季注销、向上级部门退缴票品总值
(三)票品进销存对帐、汇总贴票收入与同期票品销售收入对帐的统一要求为:
1.各省局以实际收到邮资票品的日期为准,凡跨季在途票品均纳入次期统计。
2.库存定额核定后,因邮政总局每季发至各省局邮资票品以包为批量单位,其总金额与省局上期贴票收入所发生的正负差额,应与省内邮资票品库存增减金额相符。
3.省局须正常注销(销毁)的邮资票品及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损失的邮资票品,均须经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注销或销毁。
4.凡因遗失造成的邮资票品损失,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能作注销处理。
(四)邮政总局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情况每年做一次定期对帐抽查。
三、省局对省内通信用邮资票品的管理
省局对省内地市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定额管理,应按部对省局库存定额管理办法实行。
实行库存定额管理后,省局应在其定额内,按季向邮政总局实行差额请领,并在《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内填报,于季末十日内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票品,省局可以传真说明情况(随后发正式文),邮政总局将及时下发。
省局票品管理部门应建立各下属局的分户帐,每季以下属局的邮资票品进销存对帐及汇总贴票收入与同期票品销售收入的财务对帐,按邮政总局对省局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按邮政总局对省局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办法实行。
四、通信用邮资票品调转销售管理
通信用邮资票品须转本局集邮业务部门销售的,应按面值或售价向集邮业务部门收款,并记本局贴票收入。集邮业务部门销售通信领域转来的邮资票品不记集邮业务收入。
集邮业务部门的邮资票品转邮政窗口销售的,记本局集邮收入,不记贴票收入。
五、城乡委代办点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
建立健全通信用邮资票品委办代办的审批手续及销售业务档案,对每个点的领取邮票日期、品种、面值和手续费等项目做详细记录。
委代办点销售邮票一律实行费用自筹代垫。手续费按销售邮票面值的5%支付,并在通信企业内部会计报会邮02附有2(2)即“收支差额明细表”内“业务费”项目内增设“其中:邮资票品代办手续费”项目中列支。
六、超过邮政窗口出售期的纪特邮票和不适应邮政资费的邮资票品管理
省以下各级邮电企业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中,凡已超过邮政窗口销售期的纪特邮票和已不适应邮件贴票使用的邮票(指两枚邮票不能拼成一个现行资费单位的邮票)以及此类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如本局或其它集邮业务部门需要,可按面值、售价出售,记入记贴票收入,余下部分按退缴手续,逐级退至省局票库。
省局票库对省内各局退缴的邮资票品应全部清点,单列退缴帐目登记,票品封存待销毁处理。对省局票库内上述票品亦应在注销后转省内票品退缴帐。省局票库要销毁的邮资票品应报邮政总局批准,经批准后,销毁票品须在省局财务、审计部门会同核查后,共同监督销毁。邮政总局可随时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七、通信用邮资票品禁止自行调拨
通信用邮资票品禁止省际、省内各局间自行调剂,如确需调配使用的,省际间须经邮政总局批准,省内间须经省局主管部门批准,并均在批准单位办理退缴、核发手续。
八、统一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式
为加强逐级对帐工作,便于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地市以上的局统一使用《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省局应在季末十日内,一式两份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一)凡未按规定日期向部邮政总局报批本省《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制度》的省局以及未在1996年4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省局,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省局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二)凡未按期向邮政总局上报《通信用邮资票品年度请领计划》、《通信用邮资票品进销存统计报表及请领单》的省局,除限期改正补报外,省局应记票库负责人生产质量事故,部将在全国通报。
(三)凡瞒报本省通信用邮资票品损失千元以上的责任者,应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并予以损失金额的50%以上经济处罚。
十、各省局根据此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于1996年2月底前报送邮政总局批准。
十一、本规定由邮政总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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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
  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新方略,为可持续发展实践活动创新发展思路、拓展新的空间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为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新时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自2005年开始,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合并成新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并组织制定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依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实际,加强对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注重实施效果和质量,使实验区和示范区建设在推进国家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工作,为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综合实验示范,在总结多年来实验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区工作实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科技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商议实验区建设与发展相关政策、管理机制及实验区新区评审、检查与验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关职能对实验区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三条 实验区工作由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实验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实验区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辖区域实验区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本地国家和省级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实验区工作,应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领导小组,并成立实验区办公室(跨行政区划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考察与批复
第六条 实验区申报范围: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镇级行政区。
第七条 申报实验区可以由申报范围内的行政区单位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省级实验区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实验区工作的良好基础。
2. 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当地党委、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科学、可行。
3. 具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实验区建设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
4. 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科技支撑条件较好。
第九条 实验区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格式附后)。
3.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实验区规划》)。
4. 开展省级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申报受理:科技部授权实验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适时进行预考察和组织专家组赴申报地实地考察。专家组应及时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审查意见报送实验区办公室。
第十一条 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评审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科技部下达认定批复文件。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部设立实验区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实验区办公室设在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受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参与实验区考察、验收等工作,并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实验区建设期一般为五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区规划》是实验区建设的重要文件,须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其实施情况应接受人大监督检查,经审议通过的《实验区规划》应报科技部备案。《实验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须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人大将调整意见及相关说明及时报送实验区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实验区办公室和省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实行实验区工作表彰制度。科技部每五年将组织对开展实验区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产生较大的区域影响和示范效果的实验区和在实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开展工作满二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实验区办公室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原则上由科技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中期检查,并将中期检查结果报实验区办公室。
第十九条 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五年,完成实验区全部规划任务后,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实验区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区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实验区办公室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2. 《实验区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3. 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 实验区所在行政区划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实验区规划》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七份。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区办公室对各实验区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验收工作组由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实验区办公室成员5-7人组成。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2. 验收工作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验收文件、规划实施情况及考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3. 验收工作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实验区办公室。根据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的验收评审建议,由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实验区联席评审会,进行实验区验收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由科技部发文批复。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自验收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仍列入实验区管理系统。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三年内未申请或未通过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评审,将不再作为实验区。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将取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实验区验收时间仍按六年实施期验收。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新实验区按本办法规定(五年实施期)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2: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申 报 书


实验区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项由申报实验区所在地地方政府填写。
二、本表第二项“有关工作成绩”指实验区所在地所开展的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正式批准的专项工作,或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三、本表第四项“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主要说明申报单位在本地区的工作情况、是否同意该地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及上级政府支持该地区开展实验区工作的举措等。
四、本表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意见”应写明申报地作为实验区在本省范围内与同类地区比较,其主要特色及是否具有实验示范意义。
五、本表一式5份,各单位盖章后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批后各盖章单位分别存档。









一、实验区基本情况
实验区所在地
实验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职务
实验区管理机构名称
实验区管理机构负责人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真
联 系 电 话
电子邮件(E-mail)
省级实验区开始时间
省级实验区批准单位
二、实验区有关工作成绩(可另附页)
专项工作名称或荣誉称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或命名时间








三、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理由
(实验区所地方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推荐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七、部门联席评审会综合意见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八、科技部审批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验收申请书








实验区名称(公章)

实验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科学技术部制


一、综合情况调查
1. 实验区基本情况
省级实验区建立时间 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级实验区建立时间 批准机关及文号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2. 实验区领导机构概况
领导机构全称
领导小组组长 现任职务
设立时间 年 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数
3. 实验区管理机构概况
实验区办公室挂靠单位
负责人姓名 现任行政职务
办公室工作人员共 人,其中专职人员 人,兼职人员 人。
若根据本地实际未设专门办公室,实验区工作由 负责。
选择其一在“□”内打勾:□ 实验区办公室有行政事业费:每年财政支出的经费总额为 。其中,各年度分别为: □ 办公室没有专项行政事业费,根据工作需要实报实销。□ 其他:
4. 实验区中期检查情况
4.1中期检查时间:
4.2中期检查组意见:
5. 实验区规划中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5.1本实验区规划的起止年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规划确定实施的项目为 项。到目前为止,已实施 项,完成 项。
5.2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国家各部门投入 万元,省级各部门投入 万元,实验区上一级政府投入 万元,资金到位率 %。(此栏所指的项目不含国家科技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支持的项目)
6. 本实验区承担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的科技示范项目完成情况(本项内容每个项目填写一份附后)
6.1项目名称
6.2起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6.3资金总投入 国家拨款 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拨款 万元,银行贷款 万元,本地拨款 万元,企业自筹 万元,其他来源(请注明) 万元
6.4截止当年年底完成总量的 %,预计 年 月完成全部工作。
6.5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限150字以内)
7. 建立实验区以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等上级政府对本实验区有何支持,效果如何(简述):
8. 可持续发展理念宣传培训及其效果:(简述)
9. 完成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部署情况
9.1建立实验区以来各年度工作总结提交情况:按时提交□ 未按时提交□
未按时提交的年度 年 年
9.2参加科技部、实验区办公室组织的大型活动情况
时间 活动名称 地点 参加人员(姓名\职务)








10. 建立实验区前后当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与带动作用(简述)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实施情况
类别 年度指标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2、人口自然增长率(‰)
生态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4、森林覆盖率(%)
资源 5、人均耕地面积(亩)
6、每万元产值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
7、每万元产值水耗(吨)
环境 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9、生活污水处理率(%)
10、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11、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2、生活垃圾处理率(%)
经济 13、GDP年均增长幅度(%)
14、人均GDP(万元)
1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1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社会 17、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8、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
19、城镇登记失业率(%)
20、自来水普及率(%)
2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
22、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23、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24、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25、新生儿死亡率(‰)
26、刑事案件案发率(‰)
科技教育 27、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28、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29、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30、青壮年文盲率(‰)



三、各级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部门联席评审会意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代章)年 月 日
科技部主管司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的基础上,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在实验区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试点,是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载体,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地。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体现时代精神,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努力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行动。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重点问题,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探索与实践。
第四条 示范区工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统筹规划、整合优势,突出示范特色,深化示范内容,提升示范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支持、优势集成的运行机制。

二、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全面完成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确定的实验内容和各项指标,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同类地区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实验区。
第七条 示范区党政领导班子对可持续发展有较深刻的认识,政府推动有力,具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
第八条 经济基础好,具有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确的规划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及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
第九条 示范区内社会文明、环境优化,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目标、任务和重点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探索并形成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管理创新能力的干部队伍,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建设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重点、关键问题,开展创新性实践与示范。
第十二条 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示范区规划》应由示范区所在地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现其法定效力。
第十三条 加强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提高示范区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示范区制度和机制创新,保障示范区建设和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实施;建立实验区信息网络,实现可持续发展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宣传和普及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拓宽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渠道,争取公众支持和广泛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一批解决本地可持续发展关键问题的示范项目或工程,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突出科技引导作用,集成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充分依靠市场机制,注重总体布局、强调项目或工程的区域典型性和辐射带动性。
第十六条 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工作的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注重理论提炼,形成具有区域特点、创新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机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政策制订提供决策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四、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科技部委托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函。
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申报书》(格式附后)。
3.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审,并深入实地综合考察,形成评估意见。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下文批复。

五、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协调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或负责《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任务(项目或工程),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示范区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科技部建立示范区专家指导工作制度,参与示范区规划的审查及评估工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并参与可持续发展示范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集成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和部门资源,鼓励和支持示范区承担国家有关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或工程。建立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投资机制,重点支持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重点项目或工程。
第二十四条 各示范区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实验区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区办公室每两年召开一次示范区工作汇报会,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听取示范区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每满五年,由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区规划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示范区继续建设的依据。评估不合格,将被取消示范区资格。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申报书









附: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
申 报 书



示范区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项由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地方政府填写。
二、本表第二项“有关工作成绩”指实验区所在地开展的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正式批准的专项工作,或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三、本表第四项“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主要说明申报单位在本地区的工作情况,是否同意该地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及上级政府支持该地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举措等。
四、本表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意见”应写明申报地作为示范区,在本省范围内与同类地区比较,否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五、本表一式5份,各单位盖章后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批后各盖章单位分别存档。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示范区所在地
示范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职务
示范区管理机构名称
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人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真
联 系 电 话
电子邮件(E-mail)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时间及批复文号
二、近五年实验区获得荣誉情况(可另附页纸)
专项工作名称或荣誉称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或授予时间






三、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理由
(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推荐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七、部门联席评审会评审综合意见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八、科技部审批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5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班吉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及设备,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由中非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赠送价值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根据中非方的法律的规定,中国医生在诊疗工作中,可由医院统一向病人收取门诊、各项检查、手术等费用和出售中国药品,所得收入70%用于再购中国药品和器械,30%用于医院运行和改善医生的工作、生活条件。实行收费的管理办法由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制定。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医疗队所在地,中非方负责及时办理报关、免税及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承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非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中非期间的工资、办公费、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炊具、水电费及看门人的工资),司机的工资。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政府同意免收一切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中非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议定书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崔永乾           亚彭德

 附件:         在外人数及科别

  科别               人数
  内科               2人
  外科               3人
  妇产科              2人
  眼科               1人
  针灸科              1人
  放射科              1人
  麻醉科              1人
  药剂科              1人
  护士               1人
  检验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合计:              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