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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31:15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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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程序 令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批准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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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档案局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科工办[200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民口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者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以组织抽查、参加验收等形式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者授权符合军工资质的档案机构实施;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有关部门(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制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度,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四)国防科工委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项目验收计划时,一并编制下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

  (五)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将项目档案验收实施计划报送国防科工委备案;

  (六)各级档案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档案预检;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分阶段、分专业的方式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七)项目档案验收费用从项目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防科工委、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三)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要建立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并开展业务培训;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且联动负荷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分类、编目等档案整理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档案等方面负责人员完成了项目档案工作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及管理概况(包括任务来源和依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

  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包括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档案种类和数量,案卷质量,竣工图质量);

  3.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5.申请验收时间。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竣工验收计划时间2个月前做好档案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项目档案验收条件的,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向被验收单位下达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时间、验收组组成人员和工作安排。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被验收单位负责提供会议场地和相关条件。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或档案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验收组提出相关质询,组长提出检查验收的有关要求;

  (四)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管理情况;

  (五)验收组汇总项目档案检查情况,并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有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并宣布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现场质询、现场查验案卷的方式。查验案卷的比例和数量为:100卷(含100卷)以下的,全部检查;101卷~1000卷(含1000卷)的,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30%;1001卷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15%。检查档案时,要落实到各种载体和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十五条 验收组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系统(单位)制定并向国防科工委备案的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安全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召开首、末次会议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施工、监理、生产运行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验收组填写《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印发验收组形成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验收组指出问题或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应在重新核验并认定合格后再印发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委托或授权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印发验收批复文件的同时,应将批复文件以及附件1、3的印制件抄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申请手续。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417164629.doc
  2、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417164641.doc
  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表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417164650.do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为了使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时间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时间大体取得一致,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时间可以由2002年6月推迟到2003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