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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8:16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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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为规范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推进我省治超工作,现将《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检测站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
(三)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卸载和保管卸载货物;
(四)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 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定,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九条 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
第十条 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
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检测站名称按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站站牌悬挂于正大门左侧(见附件)。
第十二条 检测站应在所在公路前后各500米(高速公路为2公里)处设置检测站预告标志牌(见附件)。

第二章 第四章 人员和装备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站原则上实行4班3运转、24小时工作制,一般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0名,省际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8名。
检测站可配备必要的路政协管员。
第十四条 检测站新增路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名,报省公路局审批,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交通厅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现有路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站内工作人员视情实行轮换。
检测站协管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 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必须着全省统一的路政执法服装,按路政人员着装规定管理。
检测站协管人员着装由省统一规范,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站应配备路政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人员运送等公务。
第十七条 检测站应配备必须的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及电脑等办公、办案设备。
第十八条 检测站的装备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物私用。
第十九条 检测站依法收缴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专用票据”,所收缴的赔(补)偿费,按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方式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不得坐支、挪用、截留。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检测站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收支预算,经省交通厅核准和省财政厅批准,由省公路局统一划拨。检测站经费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年度计划,并建立财务核销制度,加强检测站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测站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对可卸载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先卸载、后处理放行,禁止以罚(赔)代卸。对运载不可解体的货物、跨省跨市行驶国省道主干线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可根据需要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3天内分别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单程通行。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原则上不采用卸载方式,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测站应出具检测报告,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告知超限量和卸载规定。检测报告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卸载后的车辆须经复检,对照国家标准确认不超限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 检测站应监督有关部门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检测站在进行超限运输管理时,应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执法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检测站应责令超限运输承运人自行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所卸货物需要检测站保管的,则须向承运人出具货物保管凭据。
第二十六条 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检测车辆违章登记簿、检测车辆月报表、法律文书等基础台帐,做到记录、书写完整、正确,及时归档,妥善保存。检测数据必须每天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
第二十七条 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理(罚)后,如该车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沿路路政部门不得重复处理(罚)。

第六章 检测站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检测站应建立《超限运输检测站岗位职责》、《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工作守则》、《超限运输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超限运输检测站票据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货物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统计报表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测站应设置监督箱、驾驶员休息室、开水桶、药品等便民服务设施,并实行“十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
(二)处理、处罚程序公开;
(三)处理、处罚及收费标准公开;
(四)超限认定标准公开;
(五)处理、处罚结果公开;
(六)站点设置依据公开;
(七)主管单位公开;
(八)工作职责、廉政措施(自行制订)公开;
(九)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公开;
(十)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公开。
第三十条 检测站人员在工作值勤期间,应做到举止端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 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运输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允许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车辆执行不卸载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检测站内外要保持整洁,做到环境绿化、美化。检测站设施要经常维护,保持完好。不得在检测站区域内设置商业性广告和宣传牌,不得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阻碍检测站管理人员执法、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十条禁令”,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检测站站牌式样.doc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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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 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部门审核汇总时要将上述四类收入核定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

第九条 财政预算拨款包括预算安排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未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收入反映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部门上年结余收入由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年初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预算处提供各类收费(基金)收入调剂比例,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按调剂比例安排可支配收入。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原则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各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各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规定的指标额度。

定额标准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

第十六条 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和公用经费3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助学金等。

社会保障费定额项目包括:离退休经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就业补助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七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的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按照政策标准逐人核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及奖金标准据实编列。

定额补助单位的定额补助费按编制内实有人员和确定的定额补助标准计算编列,其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财政补助的助学金按各类学生人数、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计算编列,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对工资调标、晋档晋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调整,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在年初安排预算时统一测算并预留资金。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的编制。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金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安排。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经费预算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按市级各部门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和编制数核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要科学论证、合理排序;项目要从备选项目库中挑选。

项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级各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市级各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部门短期、中长期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确定项目支出,视市级财力状况,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分项目提出不同资金来源安排意见。用于市本级的支出核定到具体支出项目和预算执行单位;用于补助县(市)区的支出核定到具体支出项目和县(市)区。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市级各部门应将公用经费预算及项目支出预算中所有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品目和数量、单价单独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每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编制地方财政预算的精神,制定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其所属预算单位部署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从基层单位开始,经过筛选、审核、汇总,汇编成部门预算内外收支建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查论证,提出意见并按轻重缓急排出项目顺序,报预算处审核汇总。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和预算处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要做到: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预算单位;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有没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市级各部门后,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级各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测算的下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总盘子,将汇总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预算支出限额,与有关业务处室协商后,汇总形成市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草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形成市本级正式预算。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于15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市级各部门,并转至市财政局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和市政府财政监督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级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10日内,批复到基层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备案,不得搞二次预算调整。



第六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级各部门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按照财政拨付资金的指定用途,分别核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项目支出要按具体项目逐项登记,单独核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市级各部门资金正常需要,由市财政局参照全年部门预算控制数和上年同期执行情况安排支出。

第三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在部门预算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编制“郑州市市级预算拨款全年分月计划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并抄送市级各部门。市财政局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按计划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市级各部门。

财政资金拨付分为集中支付和分散支付两种形式。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实行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拨入统发工资专户,通过代发银行进入个人账户。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已实行财政统发单位扣除人员经费的基本支出实行分散支付。

第三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由市级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本部门实际用款情况,填制“郑州市市级财政拨款通知书”,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或深入到市级各部门进行项目考察,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执行。市财政局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对“郑州市市级财政拨款通知书”及必要的原始依据进行审核,并将项目支出与部门预算一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拨款。如果填列数据或依据有误,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需在原拨款申请书上更正,加盖经办人和处室印鉴,并报经主管局长再次审批。如果项目支出与部门预算项目不一致,则不予办理。

项目支出的审批、拨付额度较小,能一次完成的,原则上一次性拨付;额度较大的,原则上一月审批拨付一次。

粮食风险基金、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执行,由国库处拨入有关财政专户,封闭运行,拨付到用款县(市)区和项目单位。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应商。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在政府采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部门提供“单位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相关部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收入退库、退税的执行。由市级各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退税的应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提出退库申请,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执行。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资金结余管理。属于基本支出预算结余,结余留财政平衡预算;属于项目支出预算结余且留财政的,由市级各部门提出申请,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在财政备选项目库内,选择项目重新安排;如果是结余到部门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专项用于单位备选项目,部门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下达县(市)区的项目支出,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拟文,经预算处会签后报业务处室主管局长审定签发,统一编“郑财预”文号下达。指标文件中使用的支出科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执行。指标单位为万元,可保留一位小数。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将省、市指标文件及时送达预算处,预算处根据指标文件调整支出指标,同时,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国库处审核确认后执行;有关业务处室应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预算处依据指标文件与省财政厅、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对账,国库处依据“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和指标文件调度资金。

凡追加县(市)区的指标,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不得将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或市级各部门(省财政厅直拨现金专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对各县(市)区财政的体制补助(或上解)、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等,并视市级国库库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在辖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

第四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应拨、应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和留存的“郑州市市级财政拨款通知书”,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预算调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四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主要指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调资政策、正常工资晋档晋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的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调整,以及市级各部门编制变化所需公用经费的调整等。

第四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附有关基础数据和原始资料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由预算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进行复审,并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项目之间、科目之间、追加或追减预算调整。

第五十条 项目之间、科目之间变动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附有关基础数据和原始资料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预算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需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部门预算安排后,原则上不再追加。需新增项目支出的先在原有项目之间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比照第四十八条执行。

第五十二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调整程序比照第四十八条执行。

第五十三条 超短收预算调整。当年预算内有超收财力的,应重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教育、科技、农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优先解决财政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

超收预算调整。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请,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报预算处汇总,经局长批准后,报市政府审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预算处调整支出指标,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短收预算调整。当年预算收入短收的,市财政局预算处要及时向有关业务处室通报短收情况,提出调减的金额,有关业务处室协商有关部门确定调减项目、金额,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送预算处,预算处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第五十四条 当年财政专户资金有超收的,优先解决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超收安排资金动用程序: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制“非税收入计划调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局长批准,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当年财政专户资金短收的,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先向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通报短收情况,提出调减金额,有关业务处室协商有关部门确定调减项目、金额,部门填制“非税收入计划调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局长批准,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对部门提出的部门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办理。



第八章 对账和决算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认真作好市级部门预算备查账登记、核算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与市级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终了10日内及每年11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市级各部门要与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对账。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与国库处、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就年度预算指标、财政拨款定期进行对账。

市财政局国库处与预算处每月就年度预算指标进行对账。

市级各部门未按要求报送报表和进行对账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拨或缓拨经费。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决算工作。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核汇总市级各部门决算工作。

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负责审核汇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审核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

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财政总决算结算事项。

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统计评价处、有关业务处室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要按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市本级及全市财政总决算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市级财政决算的编制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原则,不能以领代报、以估代编。

第六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在认真清理、对账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市级部门决算。全套决算报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按统计评价处总体要求及时报送。



第九章 监 督



第六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部门预算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建立效益考核评估体系,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促进支出结构优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部门预算的日常监督,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监督各单位非税收入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跟踪问效,重点加强对项目支出的监督,从项目的立项、考察、论证、预算的编制、执行、竣工和验收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查,进行绩效分析。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财政监督办公室要加大对重点资金监督检查,对部门预算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要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是否合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项目支出审批是否合理、单位是否按规定方向使用资金、是否挪用资金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定全年用款计划,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审批制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支出预算编制不合规、不真实、不准确、虚报冒领,骗取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调整预算项目、金额,追缴财政资金,或减少拨付相应额度的财政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局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五)参与制定妇幼卫生保健和提高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促进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省级和市级的计划生育科研课题。
(九)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系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保密保卫、接待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社会保险、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和市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村(居)委会专职计划生育指导员聘用资格审批的有关工作。
(二)规划科技科
贯彻执行全省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日常检查工作;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申报市级计划生育科研项目,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新技术和新药具的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负责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有关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和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对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落实;对全市避孕药具的管理、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计划生育科技档案,负责培训全市计划生育科技人员;负责珠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宣传教育科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阵地和社区生育文化建设;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
组织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拟订我市计划生育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有关计划生育的来电、来信、来访;管理、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