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工作的领导,推动全行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最近,总行组建了信用卡部,负责对全行信用卡等金融卡业务进行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等工作。根据总行领导的要求,现对加强信用卡部门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业务管理机构,规范各级机构名称。总行成立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主管所辖单位信用卡业务的职能机构,其机构可由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机构数内调剂,确需新增机构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对于目前
业务规模较小,人员、管理等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分行,暂缓单设机构,可由分行指定相关部门代管。对负责管理、不直接办理信用卡发卡业务的省级分行信用卡管理机构统一称“建设银行分行信用卡处”;既负责管理、又直接办理发卡业务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信用卡管理机构对外
可称“建设银行分行信用卡业务”。为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今后,凡在同一城市已有本行信用卡业务机构的地方,不再批设新的信用卡发卡机构。
二、充实业务管理人员,合理调配人才结构。各行要根据本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及时配备、充实、调整信用卡管理和业务人员。干部配备要贯彻精干、效能、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业务的基本需要。办理发卡业务的省(地、市)级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必须配备专职得力
人员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得重经营轻管理。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各行信用卡业务部经理,要选派事业心强、勤政廉洁、懂业务、讲政策、守纪律、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并要配备一定数额的计算机技术人员、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目前没有的,
要抓紧调配解决。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严格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总行将组织力量修订《龙卡章程》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制度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绝不允许有章不循或违章操作。对国
家严令禁止的“协议透支”、利用信用卡绕规模发放贷款等行为,各行必须自觉纠正,绝不允许自行其是。今后,凡被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信用卡业务部,除在全行通报外,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行长的行政责任。
四、理顺部门管理关系,自觉加强协同配合。信用卡是一项集存款、取款、汇兑、结算、消费信贷(透支)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中间业务,又是一项电子化技术要求很高的现代化银行服务手段,与各部门关系十分密切。为了规范管理,减少内部扯皮、推诿等现象,提高服务效率和管
理效益,总行再次明确,全行的金融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转帐卡及其他金融专用卡等)业务统一由信用卡部归口管理。在此前提下,各卡种的发行、推广、统计等管理工作可根据各行的业务开展情况作适当分工。各行要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同和配合工作,对业务发展中出现的
一些内部矛盾或工作纠纷,要本着维护全行整体利益,求同存异、相互理解或谅解的原则处理。
五、统一业务操作规程,完善职业服务道德。根据近几年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实践,总行将重新修订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和统一制定信用卡业务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另发)。各行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考核、奖惩办法,把我行的信用卡服务、管理、经营提高到
一个新水平。
1995年10月25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9〕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武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9〕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超的技能技艺、创新能力较强、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带徒作用明显,在全市各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是该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市首席技师每3年选拔、表彰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30人,首席技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市首席技师从我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中央、省属驻汉单位)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第六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社会和所在单位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市首席技师评选:
(一)个人技能技艺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5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等同级别荣誉的;或者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的。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总结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在确保质量标准时,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诚心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一)申报推荐。市首席技师人选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和群众举荐。申报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武汉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报送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以及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1周。
(二)审查筛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筛选产生市首席技师参评候选人。
(三)综合评审。由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市首席技师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人员名单。
(四)考查公示。组织实地考查,重点核实入选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市首席技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授予“武汉市首席技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责任和待遇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市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 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所需资金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三)所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市首席技师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出外考察,支持市首席技师参加由全市或者行业统一组织的带薪休养、学习交流等活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同时享受所在单位带薪休假待遇。
(四) 市首席技师系农业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市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市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纳入市高技能人才信息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由我市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部分市属委办局有关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为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项目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市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当设立首席技师岗位,为聘用的首席技师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二)市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等任务。
(三)在不同行业设立“市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技能交流、传技授艺、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市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证属实,不再享受首席技师相应待遇:
(一) 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和服务岗位工作的;
(二)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 调往外地且不在本单位工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