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0:09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 2003 〕3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 定

第二条 责任目标的制定要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县区政府的责任目标分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和消费拉动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以及其他目标6类。
(二)目标制定。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单位责任目标(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市目标办经归口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县区政府的责任目标经市长与县(区)长签字后下达执行。
第四条 市直单位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市直单位承担和落实的指标;市直单位其他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当年要抓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
(二)目标制定。市直单位要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目标办,经归口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争取上级资金、招商引资、淇河综合开发等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由有关单位制定,一并纳入市直有关单位责任目标体系。
(三)下达执行。市直单位的责任目标由主管副市长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下达执行。争取上级资金、招商引资、淇河综合开发等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由有关单位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运行监督
第五条 市目标办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省对市目标监控的制度,明确各项目标的监控单位和工作要求。对省定各项责任目标的运行监督,由市目标办协调各目标监控单位进行。各省定目标监控单位要紧密跟踪监测我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各项目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目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市政府提供促进目标完成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省定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六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均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每季度应向市目标办报送目标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目标办要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制度,适时监控、掌握目标运行动态,力戒运行监督的前松后紧。
第八条 市目标办要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现责任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责任目标的运行监督实行半年通报制度。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充分体现目标管理考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做到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其中,半年考核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范围。凡与市政府签定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均属被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内容。与市政府签定的责任目标及招商引资目标、争取上级资金目标、淇河综合开发目标等。
第十四条 半年考核。先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写出上半年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报告,于7月15日前报市目标办。市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并对各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汇总审核。市目标办要认真分析上半年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要逐项对照检查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组织年度检查,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送市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市目标办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对各县区政府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分工视年度目标内容而定。
(三)综合评定。市目标办根据市直有关单位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认定结果,提出考评意见,经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市直单位的年度考核
(一)自查自评。市直各单位对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认真总结本单位全年的主要工作,检查本单位承担的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送市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市直各单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分工视年度目标内容而定。
(三)分口评议。市目标办将市直各单位的自查报告分送各位副市长,由各位副市长牵头,组织听取所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评议工作,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个单位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推荐出受表彰的单位。
(四)市目标办对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和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考评意见,经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奖惩工作以各责任单位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每个年度对县区政府的表彰名额按2-3个掌握,对市直单位的表彰名额按30%掌握。
第十九条 对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授予“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单位”称号。
第二十条 对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单项奖称号(具体名称和名额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单位、授予单项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按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对先进单位的奖励标准要明显高于完成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对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所确定的优秀等次比例,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在年终工作考核中,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时的评优资格,干部职工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减半;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建议市委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而导致责任目标未完成,或在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时,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的单位,除执行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核奖惩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一九八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1号、2号和一九八六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单—1号办理。上述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单中所列货物的供给。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1号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交换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双方争取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合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并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付款,在中国方面通过中国银行,在捷克斯洛伐克方面通过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相互开立下列无费瑞士法郎结算帐户。
  一、一九八六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简称“第1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根据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货有关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从属费用的结算。本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四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本帐户。
  二、一九八六年第2号清算帐户(简称“第2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两国间除上述规定记入第1号帐户的费用外其他一切以瑞士法郎支付的费用的结算,本帐户不计算利息。两国银行核对一致的年底差额在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转入第1号帐户。
  两国银行不论在相应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办理上述两个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有关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的价款和从属费用的详细付款办法,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商定的贸易支付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1号帐户的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七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根据双方协议继续交货的成套设备和货物,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交货的支付,应记入一九八七年帐户内。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拉格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洁              杨·斯特拉恰尔
    (签字)               (签字)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周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启动程序
内容提要: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是解决关联企业重整挽救的一种特殊方法,也是实质合并原则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不同于一般的单体企业重整,在启动程序各环节及操作中存在特殊性,需要从立法上对合并重整的原则、申请人、管辖、审查判断标准等问题进一步详加规定。


一、导论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是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一种特殊方法,是实质合并原则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运用。(注:由于合并重整包括在合并破产中,虽然二者调整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及到的具体问题也会有所差别,但基本原理和内容是一致的,故本文有时采用合并破产的含义一并概括。)实质合并原则是美国法官根据衡平法则创造出的一种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救济措施。根据Phillip.Blumberg教授的定义,实质合并是将已破产之多数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担保关系,完成前述“合并”后,即将合并后之破产财团,依债权比例分配予该集团所有债权人,并不细加追究该债权是哪一家从属公司所引起的。(注:Phillip.Blumberg,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Little Brown&Co Law&Business,May,pp.401-402(1985).)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立法指南》)指出,“实质性合并”是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合并破产(包括合并重整,下同)是实质合并规则的具体应用结果,故本文将实质合并的含义也作为合并破产的定义。

与单体企业重整不同,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存在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错综的关联关系、违法的内部交易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可能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受损,而关联企业破产中常见的虚假破产和破产欺诈行为,更是使法律的公平价值受到冲击,破坏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其次,关联企业的破产中往往存在大量关联债务与担保,存在资产、债权归属混乱等问题,给资产清理和案件审理带来困难,破产法的程序价值实现遇到严重障碍。再次,关联企业的分别重整,可能影响重整制度挽救企业和提高企业营运价值两大目标的实现,并且增加成本,降低效率,影响重整的成功率,甚至使其难以进行。如企业集团一成员可能担任另一成员的独家供应商或对另一成员使用的主要资源享有独家控制权,因而仅针对这些成员之一的破产或重整程序可能会对该成员乃至整个集团的持续运作造成不利影响,使其无法进行重整。此外,当关联企业中还有设于国外的企业时,分别进行的破产或重整程序不仅可能破坏企业的营运价值,导致资产隔离,还可能会使债务人借机转移资产或择地诉讼,破坏公平清偿原则。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公平和效率的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重整的新操作模式。在该模式下,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打破,关联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得以在同一程序中平等受偿,有利于保障重整制度的公平价值;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合并处置和相互债权债务的消灭,免却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清理认定的复杂、困难程序,有利于提高重整案件的司法效率;合并给资源整合和企业整体出售带来的便利与价值提升,也有利于降低成本,实现重整案件的经济效率,保障重整获得成功。

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大型集团企业,波及面广、影响力大,因此引起司法界、学界、政府和公众的深切关注。为了更好的处理该类破产案件,各地法院也做出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方面的立法,对实质合并规则如何适用也仅停留于个别案件的探索中,使法院的审理工作出现一些难题。为此需要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启动程序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从而为司法活动提供指导与立法完善建议。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的类型分析

现实中,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实务存在多种复杂形态。有的是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同时进入破产程序;有的是控制企业或从属企业一方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出现破产原因或经营状态正常;有的是各成员企业都进入破产程序;还有的是各关联企业从始至终均被视为一个整体,统一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不同的现实形态,合并破产重整的启动在申请主体、时间安排、实现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由于合并重整的案例在实践中还较少,而破产清算或重整在程序的合并与启动方面具有共通性,所以本文在类型分析中将破产清算与重整两类案件一并纳入,以求更为全面地总结案件合并的司法实务经验。根据已有案件的处理方式,笔者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或重整的启动分为四类。

(一)分别破产、合并审理

这是合并破产或重整案件最常见的类型,各成员企业同时或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然后经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将各成员企业纳入合并破产或重整程序。有人将该种启动类型称为“多元集中模式”,即控股企业、关联子企业均已经达到破产条件且其破产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为同一法院或是不同的法院受理),为保证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平等受偿,法院将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合并,对债权债务一并处理[1](P.82-85)。

该种启动类型以特毅系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为代表。该案是上海首例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其处理模式对实体合并破产的启动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则是同由香港?|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港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虽名义上是三个独立的法人,但实际经营地址相同,生产办公场所和资产均混同使用,除房地产外,设备、存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很难区分确切权属。三家企业经营范围近似,都是围绕日本三菱公司的发动机特许专利合同展开,分别承担小型通用发动机的生产、销售、维修业务。三家企业均由自然人潘某实际控制,只有一套管理班子。三家企业的职工也互相混合,劳动隶属关系非常模糊。三家企业在资产、业务和人事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

2008年初,三家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严重的债务问题。2008年5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同时分别受理了特毅系三家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三家企业存在高度的资产混同和债权债务混同,如进行分别清算,不但不能实现公平清偿的目的,而且存在清算时间过长、成本增加的问题,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管理人提出了将三家企业破产财产合并清算、统一清偿的建议。在征得21户具有代表性的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管理人将实体合并方案分别提请三家企业的债权人会议表决。三家企业表决同意合并破产决议的债权人均达人数过半、代表债权数额占债权总额1/2以上的通过标准,法院遂决定对三起破产案件合并审理。

实体合并后,债权人因同户名债权的合并,人数从个别清算时的308户减少为235户。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程序性事项不再分别进行,明显提高了破产效率。破产财产合并后,三家关联企业之间总额为118 220 929.88元的债权债务因主体合一而消灭。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等统一委托,节省了费用,降低了破产成本。由于实体合并程序的启动广泛征求了债权人意见并得到多数债权人同意,故合并后未引发债权人的不满,保证了破产程序的稳妥推进。

该案例在合并破产的启动程序上经历了管理人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的步骤,将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职权相结合,既实现了合并破产的目的,也照顾到债权人方面的意见,促进了合并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一家破产、其余连带

在实践中,母公司的破产往往会导致关联公司的连带破产。这里的“连带破产”不是一个程序规则,仅是一个习惯用语,指的是一企业破产事件导致另一企业陷于破产的社会现象。除了这种牵连型的连带破产,还有一种情形便是各关联企业都已出现破产事由,但只有一家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余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应当将其余关联企业一并纳入破产程序,合并处理,因此由管理人或法院主动促成其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再经合并破产裁定将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笔者将此种类型称为促成型连带破产。这种类型对研究合并破产重整问题具有实际意义,下面举例说明。

2010年7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对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南太子奶”,是太子奶集团的核心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湖南太子奶对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鉴于“太子奶”拥有知名的品牌,成熟的市场营销网络,完备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具备重整价值,故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于2010年7月23日裁定湖南太子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为破产重整管理人。

湖南太子奶进入重整后,管理人的清产核资及债权登记工作一度陷入其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中难以进行。同处株洲栗雨工业园的湖南太子奶、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株洲太子奶”)和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下称“供销公司”)存在严重的资产、债务、经营、管理、人员等混同的事实,以及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属典型的不规范关联企业。当时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株洲太子奶和供销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也只是时间问题。因此,管理人认为,在破产程序中三家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应予否认,建议先申请对株洲太子奶和供销公司重整,然后申请法院将三家公司纳入合并重整程序。在管理人的说明和建议下,廊坊市纸箱厂等八家债权人,以及债权人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兴贵分别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供销公司和株洲太子奶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裁定两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之后,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合并重整申请,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裁定对湖南太子奶、株洲太子奶和供销公司合并重整。

(三)先行合并、再审破产

此种类型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在关联企业中的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依职权将其他关联企业全部纳入破产程序,即在关联企业有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时,法院否定其他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此种类型的典型案例为沈阳欧亚集团破产清算案。

沈阳欧亚集团是由以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欧亚实业)为核心的17家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各关联企业由欧亚实业统一掌控、管理,所有企业均由实际控制人杨斌直接控制和管理,成员企业间高管人员和内设机构混同,高管工资均由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欧亚实业统一负责各成员企业的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保管、使用。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财务严重混同,成员企业的资金由欧亚实业的副经理兼出纳1人管理、拨付;成员企业的收益统一上交欧亚实业;成员企业的财务核算均由欧亚实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统一管理。集团各成员企业的所有流动资产均由欧亚实业的资产部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入库统一出库,各企业的人格完全混同,就连欧亚集团资产部的人员也无法识别实物资产的具体归属。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除一家外,其余均在欧亚实业开发的荷兰村内统一办公,各成员企业办公场所由欧亚实业统一分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集团核心企业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查认定欧亚实业与沈阳万博商务有限公司等17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的法人人格混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遂依照破产法第1条、第4条、第30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将其余17家企业并入欧亚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此案中,法院对关联企业采取裁定实体合并、然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做法,具有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性质,尽管对此种方式存有争议,但也算是一种新的探索。

(四)整体受理、阶段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