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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6:26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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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局(处、办)、各分局: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海洋监察行政效率,现将《海洋监察员守则》发给你们,请组织你单位海洋监察员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将海洋监察员遵守《守则》的情况做为海洋监察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并对《守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守则》好的个人,要结合年度考评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洋监察员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监察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海洋监察员是依法实施海洋监察管理的公务人员,应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拥护政府,热爱海洋事业。
第三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究。
第四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依法行政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不得徇私枉法。
第五条 海洋监察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悉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要努力钻研业务,适应现代化海洋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海洋监察员要廉洁行政,不得以权谋私;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钱物、礼品等;不便拒绝的礼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
第七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管理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管理资料,要妥善保存。


海洋监察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第八条 海洋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 海洋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海洋监察证,着海洋执法服;应文明执法,谦和待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条 海洋监察员应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对待工作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待同志要谦虚谨慎,善于合作;要以身作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遇有不同意见时,下级要服从上级。





19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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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促进环境保护,决定适当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等环保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
二、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
三、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予以适当支持,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
四、以上价格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五、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解决上述电价调整资金来源。各省(区、市)具体电价调整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拟订,于2013年9月10日前上报我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27日




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印发《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印发《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个体劳动者协会:

  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共青团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新领域,也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共青团组织建设,增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团组织活力,是共青团组织引导、教育、服务青年个体劳动者的重要保证,对于培养社会主义的新型青年个体劳动者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
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
  青年个体劳动者是一支新型的社会主义青年劳动者队伍。加强对青年个体劳动者的组织、引导、服务、教育,对于繁荣经济,搞活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全国青年个体劳动者达到七百万人,其中团员三十四万人。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这支队伍还将不断壮大,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团组织建设已成为紧迫问题。为此,我们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在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建立共青团组织是青年个体劳动者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旨在加强对青年个体劳动者有组织、有系统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团结和引导个体青年做社会主义的新型劳动者。

  个体团组织一般应建立在区、县以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个协”)、分会中。在协会、分会及行业小组中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个体厂(店)、集贸市场中团员在三人以上且条件成熟的,也可建立团支部。个体团组织接受同级个协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个体团的工作逐级归口到团市(地)委青工部(城区部)。

  个体团组织的团员管理范围应包括:户口在本区(县)并在本区(县)取得营业执照的团员,户口不在本区(县)但在本区(县)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团员,以及在当地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服务半年以上的团员。

  个体团组织要坚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热情培养,及时吸收优秀的个体青年加入团组织,以壮大个体青年中的团员队伍。

  团干部是团的工作骨干。个体团组织的干部一般应由青年个体劳动者担任。个协团委(团总支)书记也可由个协干部中的青年党员、团员担任。要通过民主选举把那些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团的工作,在青年中有威信的团员和青年党员选拔到团的各级领导岗位。个体团干部要逐步实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团区、县委负责。

  为了配合个协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便于加强对个体青年的教育,个协团委(团总支)书记应参加同级个协理事会。

(二)

  个体团组织是青年个体劳动者之家,个体团的工作应集中体现这一宗旨。要对个体育年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以提高个体青年的基本素质。

  团组织要积极热心地为个体青年服务,反映青年个体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个体青年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帮助他们排难解忧;关心个体青年的政治成长,积极推荐优秀的个体青年入党,组织个体青年开展争当先进个体劳动者、新长征突击手、信得过个体户等竞赛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及时表彰优秀个体青年;关心个体青年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指导他们合理消费、正确处理婚姻和恋爱关系、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三)

  团组织的活动经费和活动阵地是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凡属独立开展活动的个体团组织所收的团费暂不上缴。经费不足者,个协视情况予以补助。

  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个体团组织要逐步建立自己的活动阵地。活动阵地要照顾个体青年特点。目前尚无活动阵地的团组织,可与企业、街道、机关团组织协商,共同使用阵地。

(四)

  个体团组织要主动地与个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积极配合个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有利经济发展、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个协应在团干部配备和培训、团的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个协的党组织要定期研究和听取个体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指导、考核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