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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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已经2013年5月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3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2013年5月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从大局出发,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不断提高审议质量。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得利用组成人员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一)一年内出席会议时间不足常委会会议总天数二分之一的;
(二)因组织安排赴市外参加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连续请假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印发常委会会议,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