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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9:06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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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南宁市军分区(简称“军分区”)收取河南省辉县市农机公司(简称“农机公司”)的60万元货款的根据,一是农机公司与军分区知青综合商店(简称“知青店”)之间购销合同中关于货款汇入军分区营建办账号的约定,二是知青店经理王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安排。而知青店为农
机公司汇来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138万元(包括汇入军分区帐号上的60万元)出具了收条。因此,在知青店存续期间,军分区在这笔60万元款项问题上与农机公司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义务直接向农机公司返还。只是在知青店撤销以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文件
判决由其承担知青店对农机公司的返还货款的责任。军分区承担责任仍然应当适用国发〔1990〕6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三条,对南宁市军分区应依6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199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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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1号




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浙江省列为全国创建生态省试点单位的函》(浙政函[2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浙江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浙江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浙江率先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并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我局即将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生态省建设指标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执行,内容包括:

1、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2、按照自然生态学和工业生态学的要求,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关系和布局,通过不同类型产业的组合和连接,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和社会经济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发展模式,实现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循环传递和多级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3、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促进生态工业体系和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污染防治进程;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浙江省“十五”计划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

四、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写《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规划》完成后,我局将会同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建议由省政府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省促进对外开放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辽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以上或域外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标准可执行最低价。
第四条 按市以下土地出让金权属,由同级财政按投资额度返还土地出让金:外来资金到位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返还30%;到位资金每增加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增加10%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直至全额返还;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入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经济开发区(铁西工业区,下同)和庆阳工业园区的项目,按开发区或园区的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用地政策。
第五条 投资总额合计2000万美元或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产业集群项目同时建设,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地、动迁、土地整理和公共部分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六条 新建生产性“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
第七条 新建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 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 给予资金扶持。
第九条 对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他方式启动辽阳市境内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工商企业,实际注入的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条 外来企业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 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到我市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网络、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社会公益项目,从经营之日起5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 、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新建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入使用后3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 行政事业收费

第十三条 外来企业在申办和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结建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下同)市以下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1/3收取;进入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经济开发区和庆阳工业园区的项目,按园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金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投资项目,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第十五条 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三资”企业项目,注册登记费按规定的50%收取;超过3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含新增部分)不再收费。“三资”企业年检免收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新办(或新增)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来企业项目,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验资费用。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市政府招商引资基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贴息、补贴等支出。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为我市招商引资,对引资成功的中介人除按协议由受益企业支付中介费外,市政府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增资500万美元且一次注入企业资本金帐户的,市政府奖励人民币5万元,由企业自主支配。对在辽阳投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六章 投资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 “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按承诺办结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凡属我市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核准制。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企业进行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决定;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先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标准,给予充足的整改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到外资企业收费,必须按照《省政府外企收费手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允许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检查和收费,一年内被举报1次并查实的部门,市政府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被举报2次以上并查实的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汽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按计划检修设施、设备需要停水、停电、停汽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以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来企业在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符合银行或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条件的,由市政府指定工作部门协调金融单位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免费为外资企业公务车辆办理辽阳所属收费口的通行证;公安部门实行民警与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可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联网;公安部门对无严重违章的“三资”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车辆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免费为常驻外商办理“健康卡”,每年在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外商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小学、初中,报考市重点高中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外商投诉机构,建立外商投诉受理责任制和处理外商投诉联席会议制度。外商投诉的一般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疑难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