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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5:45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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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来,有些地方政府提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筹集资金,解决基本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国务院认为,目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了的固定资产投资。当前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
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目前不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望严格执行。



198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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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2007年7月23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鹰潭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省工商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鹰潭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鹰潭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鹰潭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保护。
第五条 设立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申报知名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达标,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 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委会推荐;对不符合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认委会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认委会对商标权人的认定申请提交认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经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认定为鹰潭市知名商标,颁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注册人可向认委会申请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鹰潭知名商标”的字样。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对在知名商标注册之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具追溯力;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相同、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其他可视性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以与鹰潭市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及图形(含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鹰潭市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鹰潭市知名商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鹰潭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六条 需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认委会从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权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鹰潭市知名商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委会有权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鹰潭市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连续两次被国家及省监督抽样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三)认委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认定知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知名商标权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申请。
第十九条 对侵犯鹰潭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认定,商标注册人伪称其商标为鹰潭市知名商标欺骗公众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8年3月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工作的建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行职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