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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5:43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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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中组部、人事部


中组部、人事部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补充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12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7900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 2002年、2003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67年10月18日以后出生);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3年第11期,同时从10月15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 (www.xinhuanet.com)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www.china.com.cn)

新浪网教育首页(edu.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www.cer.net)

中国公务员网(www.gwy.cn)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 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

(1)提交材料

时间:2003年10月18日-28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www.mop.gov.cn/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ksly2.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 :www.mop.gov.cn/c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cksly2.asp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时间:2003年10月20日-30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ksly3.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cksly3.asp

(3)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3年11月1日8:00后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考生,请登录kaolu.customs.gov.cn网址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报考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部门。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领取准考证主证、考生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和后期成绩查询等的关键字,务必牢记。

2、报名确认与领取准考证主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时间:2003年11月7日-8日9:00- 16:00

地点:见下表

省(区、市)名称
报名确认地点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北京市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
010-64150115

上海市
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二楼
021-64171638

天津市
天津人才考评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022-23131436

重庆市
重庆人才大市场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区府路1号,农垦大厦4楼
023-67765280

河北省
河北省人才市场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8号
0311-7909282

山西省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太原市东华门7号
0351-3173021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报名大厅
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8号
0471—6601701

辽宁省
辽宁省人才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024-22503873

吉林省
吉林省人才市场
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
0431-5611100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才大市场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0451—82622383

江苏省
江苏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南京市小市街156号
025-3309057

浙江省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
0571-87053061

安徽省
安徽省人事考试中心
合肥市桐城路148号(桐城路与庐江路交叉口)
0551-2649039

福建省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
0591-7676411

江西省
江西人才市场
南昌市二七北路96号A座四楼
0791-6371585

山东省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0531-8550040

河南省
河南人才市场大楼
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十一号
0371-6321982

湖北省
武昌洪山体育馆训练馆
武汉市武昌区新民主路541号
027—87236979

湖南省
湖南省展览馆
长沙市展览馆路50号
0731-4429351

广东省
广州体育学院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458号
020-37605265

广西
广西区人事考试中心
南宁市新竹路20号
0771-5852125

海南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
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省政府大楼612室
0898-65332565

四川省
四川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
028-86531586

贵州省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
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四楼(外文书店大楼)
0851-5254771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二楼
昆明市潘家湾44号
0871-5399724

西藏
自治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拉萨市娘热路5号
0891-6822095

陕西省
陕西国际展览中心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
029-5268411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
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0931-8960197

宁夏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四楼
0951-6198259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0971-6305823

新疆
新疆人才大厦四楼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4号
0991-4650800

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③领取准考证主证;

④填写笔试成绩通知邮寄信封。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3、自助打印准考证副证

准考证副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时间:2003年11月22日8:00-11月29日8:00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网址: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主管机构联系解决或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4、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2)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准考证主证、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

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3年11月29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按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A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

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招考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布。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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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下 井 带 班 的 指 导 意 见
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有关要求,现就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一)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三)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四)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五)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六)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七)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八)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所在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九)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十)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十一)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十二)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十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及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十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十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
(十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七)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八)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十九)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二十)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周永坤


一、陷入困境的信访

信访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的制度,虽然外国也有与中国的信访相类似的制度,例如法定的行政中介人制度、俄罗斯的投函政治制度、新加坡的中央申诉局制度、瑞典的行政专员制度等等。但是一个自上而下遍及立法、行政、司法各个部门接受投诉并解决纠纷的制度系统在世界上大概是独一无二的。

信访制度已经与新中国同在了半个多世纪,它发端于1950年代,一直延续至今。依应星的研究,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51年至1979年的大众动员型阶段,二是1979年到1982年的拨乱反正型阶段,三是1982年至今的阶段,[1]这大致是可取的。1950年代,在传递社会信息与解决纠纷的制度严重缺失的条件下,信访是一个有用的制度,它表达是新的政权与人民之间的亲密联系,同时是官员凭新理念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个高度灵活与随意的制度。在一个缺乏起码民刑法律与宪法的动员型社会中,它几乎是唯一的、自然的选择。它的主要任务是服务于政治斗争,服务于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是政治权威利用民众清除政治对手的制度,它的典型是文化大革命中的种种告密行为。第二阶段的信访是大乱以后社会调整的产物,它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它的功绩是为成千上万的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右派平反和为文革中受到冲出的人们陈情昭雪。在这一特殊时期,由于司法的权威严重不足,信访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代偿功能便得到迅速发展,一度成为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但是它明显地具有临时性、权宜性。随着历史问题的解决,随着中国大量法律的制定与法院制度建设的加强,法院在中国纠纷解决制度中的地位日益增强,信访制度一度开始弱化。[2]

前两个阶段信访生存的社会条件是单位社会,在一个单位社会里,一个单位就是一个社会,由于单位领导对下握有经济与政治的全权,加上人们的利益主要来自权力的分配,人们产生纠纷的概率不高,且大量的纠纷在单位内就消化了,法院只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那个时代里我国社会的低诉讼率就是证明。1980年代中叶以后,单位社会迅速解体。首先是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使以生产队为基础的生产队、大队、公社三级组织严密的单位社会解体;接着是城市的改革与大量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破产与转制、个体经济的放开与外资的引进使城市的单位也随之大量解体。单位的衰落导致单位为中心的社会逐步解体,与此相应的是以契约为中心的社会的发生与发展,这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中的一个核心现象。这是一个宏大规模的社会重组运动。

单位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产生两个重要的社会后果:一是人们的关系类型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单位社会里,人际关系的主要类型是纵向服从关系,是权力服从关系,而在契约社会中人们的基础性关系是平权的关系,是权利关系。由此产生了第二个变化:纠纷的大量涌现。在权力服从型的关系中,由于主要的关系是权力服从关系,这种关系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相对低,同时由于力量的不平衡,许多矛盾被权力所掩盖:在那样的社会情景下,除了权力对弱者的道德同情以外,弱者没有办法与它讲理,所以他们通常的选择是“忍”。因此外化出来的纠纷很少,“走出”单位的纠纷就更少。契约社会则不然。在契约型社会里,由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权利关系(起码理应如此),双方发生纠纷的概率本身就很大,再加上双方平等的权利主体这一现实使纠纷不容易解决;失去经济与政治权力的基层社会的权力拥有者解决纠纷的能力随之下降,纠纷便大量由基层向上传递。这一伟大的社会变革需要新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这给提高法院的权威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事实上我国法院的权威在1980年代中叶前后是1949年以来最崇高的。[3]

但是可惜的是,由于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这法院地位的崛起被认为是不合中国国情的。一方面是社会将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于各级各类的非司法机关而非法院——我们的许多纠纷是法院不予受理的:另一方面纠纷主体在高昂的诉讼成本压力下和非诉讼制度利好的引诱下纷纷走向非诉讼的机关。[4]这样,随着1990年代中叶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所带来的单位社会解体的加速,新社会纠纷大量拥向信访部门,这就形成了新的上访热。上访热的制度回应就是各级各类的机关内部都成立了信访机构,甚至法院也不能例外。信访机构由一个传达社会信息的渠道逐步变成了解决纠纷的正式机构。不唯如此,通过信访机构与各地最高权力的联系,信访机构事实上取得了走向“超级法院”的通道的角色,甚至本身就扮演着超级法院的角色,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部分,极端的就成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机构。所谓的“涉法信访”就是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次级”机构的明证——法院的判决不是最终的,当事人通过信访可以重新启动司法程序,甚至在种种司法外权力的重压下不得不作出与自己先在的判决不一致的判决。因此,在理论上,只要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当事人就有可能通过上访启动高于法院的权力来否定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法院判决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最终性被打破。[5]

成功上访的信息刺激了民众上访的积极性,上访积极性的增加导致上访人数的增加,上访人数增加的压力促使信访机构提高效力,并促使社会对信访机构的投入以增加上访的产出。最近10年来,强化信访的努力在各地都存在,这一趋势在组织上的反应就是信访机构的行政级别普遍升格,信访机构权力不断增加,信访与权力评价的关联度日益加深,信访量的多少成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这一努力的结果无疑是大大增加了信访的产出。

信访产出的增加在两个方面刺激了社会的信访热情。一是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信访途径快速、合法地维护了自己的权利,这将许多受到侵害的良善公民走向信访;二是信访使一些人取得了非制度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起码信访使一些人(不是全部)通过上访取得了在制度内无法获取的利益。因为信访的产出往往是非制度性的、甚至是反制度的,[6]因此,与人们降低上访的初衷相反:信访产出的上升又刺激了上访的积极性,最终形成了无法解决的上访洪流。在最近10年以来,信访量逐年增加。据官方统计,中国2003年全年信访超过1000万件。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在去年接受《半月谈》采访时也坦陈:信访活动目前相对活跃。据统计,从1993年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开始回升以来,信访数量上升现象已持续10年。[7]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从2003年1月1日到11月26日为止,共收到上访信件52852封,比上年同期增长了近20%。同一时间段,同比增长近1/3。周占顺局长同时指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增加,来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上访总件数为17063件,上升幅度大,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8]各地的信访大体也呈现类似的情况。2000年至2003年,四川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量一直居高不下,权力机关信访量增加43.9%。[9]为应对这一局势,各地的信访投入日益增加。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社科院课题组分析认为,由于信访机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实行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10]  

进入21世纪,信访工作可以说已经走到了尽头。各种关于信访改革的呼声日高。从2002年开始,关于将信访纳入法制轨道与改革信访工作的文章开始涌现。[11] 2004年5月至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于建嵘和他的6人课题组一起对中国的信访制度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这一调查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上访人群的调查。课题由国家软科学基金会资助。课题组的数据和结论全部来自于实证调查。调查通过对上访人群发放问卷和深度访谈、分析来自全国各地2万多封控告信、与部分信访官员进行座谈及进驻“上访村”体验生活等形式进行,历时半年的调查结果最终表达的是一个清晰结论:信访制度作为历史产物已无法适用于当前,相反已是弊端丛生。“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12]

信访制度已经直到了死胡同,改革势在必然,但是如何改革才能解决这一世纪难题?

二、两种对立的改革思路

对信访潮的理论回应产生了两种针锋相对的改革思路:强化信访与取消信访。

主张强化信访的是国家信访局的官员和大部分学者。2001年就有人提出建立“大信访”的建议。[13]最近中国科学院国情中心研究员康晓光提议赋予信访部门更多如调查、督办甚至弹劾、提议罢免等权力,它建议将行政问责制与信访结合起来。国家信访局张彭发主任也认为应该强化信访,加强现行信访部门的权力。有些人士已经建议出台《信访法》,甚至效仿法院两审终审制,确定两访终访制,用以保证有限度的上访,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强化信访的理由大致可以归结为三条:一是信访必须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必须有权。中国科学院国情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认为,信访部门的功能无非两个:信息反馈和解决问题。“如果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谁愿意劳民伤财甚至倾家荡产地来北京。但如果信访部门没有足够的权力解决问题,那就是形同虚设。”二是中国的国情,司法不独立,需要这样的一个反馈系统。他指出,“我们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在司法难以真正独立的情况下,中国需要这么一套反馈系统来了解社会存在的问题,了解民众的需要。这是一个没有门坎的系统。”三是中国的救济方式太少。例如宪法学者杜钢建认为,中国目前的权利救济方式不是太多了,而是严重不足,不能仅依赖司法救济这一条路。[14]

强化信访的思路已经进入修改后信访条例的草案。原本要在2004年11月份出台的新的信访条例草案最明显的变化是部分扩大了信访机构的权限,增加了一些“实权”。此前,国家信访局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露,信访机构权力有限是导致信访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但由于严格的保密措施,人们无法获知更多有关扩大权限的具体内容。[15]有的地方更是走在中央的前面,率先开始强化信访的功能与权力。例如,《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就对信访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信访机关被授予交办权和督办权。这使信访机关这个曾经的“传声筒”变成了一个“实权单位”。更鲜明的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并在全国首次提出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通过明确法律责任,防止置之不理。[16]

与此相反,少数学者主张弱化甚至取消信访。社科院的于建嵘研究员是其代表。于建嵘认为,老百姓可以提意见和建议,把信访视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但一定要把公民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17]





在这两种绝然不同的声音中,强化信访的主张显然占了明显的上风。它不仅有学者的论证,更重要的是,它有官方的支持。在中国的国情下,决定立法的首先是官员。新《信访条例》的出台无疑为这一短暂的争论打上了句号。但是,问题仍然存在:中国的纠纷解决制度究竟向何处去?法治与与和谐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机制?或者,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将社会导向法治与和谐?新《信访条例》当然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例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信访人保护的细化,信访方式的多样化,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信访事项范围的扩大等。但是,新《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使信访部门从单纯的收发室走出,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很明显,它贯彻的是一条强化信访的思路。众长远来看,它对中国的纠纷解决制度将产生何种影响?这是一个涉及中国社会是否能走向法治的重大问题,不能不认真对待。



  要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就必须对信访制度作一个全面的剖析。

三、作为纠纷解决制度的信访制度的利弊

应当指出,信访权是我国各部宪法所保障的,是宪法性的权利,信访制度是一种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式。作为国家机关,接待信访是它的义务;作为公民,信访的权利依据是“信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