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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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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6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推动政府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保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的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市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区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市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凡市政府决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每督必果。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及时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督查工作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着眼于发现和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性,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六)分级办理。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各项督查任务。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的落实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全市综合性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
(四)上级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七)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督查事项。
(八)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九)其它督查事项。

第三章 督查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直接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为:
(一)立项拟办。对需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定,重大督查事项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并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登记、编号,印发督查通知或填写《督办通知单》及时交办。
(二)转办交办。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交由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办通知单》交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交由承办单位按批示件要求办理。
(三)办理反馈。承办部门在办理督办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提出建议,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市政府督办室。督办室根据报告材料及时进行整理,以《黄山政务督查》进行通报与专报。
(四)督查催办。对转交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查时限与要求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时限: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除规定时限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全局性的督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制。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7月、9月第二个星期五和次年1月16日前报告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各办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三)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五章 督查责任与考核

第十条 政务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成效考核:
(一)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督办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人秘科长)为联络员。
(二)政务督查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造成工作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督查组织与分工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信息网络,指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负责同志指示批示、目标管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开展督查调研,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查活动,编印《黄山政务督查》。
(二)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负责分管市长的指示批示、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负责督办件的转交、文件批示办理和催办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市长热线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催办工作;信访局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催办工作。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的督查。
以上督查督办事项需要通报、专报的,由各责任单位将督查结果整理完善后,交市政府督办室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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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本省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工作的行政文件和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本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过“法核”(即审查该规范性文件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法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
负责。规范性文件经“法核”后,由制定机关审批发布。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管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采用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法制部门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和备案函各一式两份。每年1月底前,报送机关还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送法制部门备案。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未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及目录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自觉接受检查。
拒绝检查的,法制部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制定机关是否有制定该类规范性文件的权限;
(三)是否擅自扩大自身的执法范围、增加执法手段、处罚种类和加大处罚幅度;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用适当方法自行修正。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检查修正情况。
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发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修正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发现同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函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函复来函单位。
第十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工作成绩显著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玩忽职守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4日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
建村(2000)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2.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3.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6.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2.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3.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4.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5.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6.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7.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8.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布置。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3.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4.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5.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6.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2.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3.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4.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5.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1)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
(2)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1)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2)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3)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4)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2.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3.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5.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6.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7.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8.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近期建设项目较集中时,可以采用较大比例尺编制详细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较分散时,可以将近期建设项目表示在建设规划图上,不另画图纸。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1)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
(2)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3)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