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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6:21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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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中的作用,我部从1999年12月1日起,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中的以下工作交由承包商会办理:
一、指导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二、代部管理、发放《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外派研修生合格证》;
三、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编写和修订外派劳务培训教材;
四、具体组织实施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
五、编制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年度计划,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上述工作转交承包商会后,有关事宜直接与承包商会联系,承包商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部门)有关公司,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国外经济合作司)。
特此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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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非金融类)脱钩后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交接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非金融类)脱钩后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交接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
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文件中规定,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其领导人员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为做好脱钩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交接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月中旬召开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司局负责人会议,部署交接工作。
二、原主管部门在一月底前准备好脱钩企业现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资料:1、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干部名册;2、全面考察企业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3、近两年班子及成员考察材料;4、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审核领导班子成员材料;5、上级领导有关班子建设的批示、意见;6、
领导班子职数配备、工资审批规定;7、班子成员个人档案。有些材料不全的,可说明情况。
三、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与原主管部门进行交接,听取有关部委人事部门关于企业领导班子现状介绍及加强班子建设的意见。点验、交接有关资料。企业领导人员档案暂委托原主管部门保管,待人事部档案库调整后再专门办理交接。
四、党的关系原来在地方的企业,脱钩后不作变动。其主要领导人员由国务院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考核任免,日常党的工作、参加会议、文件传达,由所在地方党委负责。企业党的关系原来在中央各部门的,脱钩后,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企业党委
换届、日常党建工作、传达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
五、现正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领导人员在中办发〔1998〕27号文下达前任命的,按上述要求进行移交;其领导人员尚未正式任命的,由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审批后,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
六、企业领导成员因公出国,按中办发〔1991〕8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并及时向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备案。
七、企业领导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有关规定参加资格考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审批。
八、严格交接工作纪律。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整理档案和有关资料,防止弄虚作假。未经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批准,不得进行干部和班子调整,不准突击提干、进人、提高工资待遇。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接时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原企业主管部门要抓紧交接工作,原则上于1999年第一季度完成。交接中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与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协商解决。
十、交接后的有关领导干部任免工作,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1月2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6〕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日



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规范锁具维修业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锁具维修业的法人和个人。

第三条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锁具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长春市公共安全技术协会是锁具维修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对锁具维修人员进行法律、职业道德、行业管理、锁具维修知识等专业培训。

第四条 锁具维修业包括:开锁、修锁、换锁、钥匙配制等。

第五条 从事锁具维修业的法人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锁具维修登记三联单》。

第六条 锁具维修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规定,严禁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服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热情服务;

(三)认真做好锁具维修登记记录,以备公安机关审查;

(四)对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提出的锁具维修要求的,要坚决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严禁私自在楼道、户外及公共场所张贴锁具开启广告。

第七条 维修锁具时应当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锁具维修登记三联单》,并由服务对象签字,一联交服务对象,一联由公安机关定期收取备案,存根由从业人员留存备查。

第八条 锁具维修从业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第九条 上门服务的锁具维修人员在开启金库和保险柜锁具、机动车锁具、住宅锁或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前,必须通知“110”报警服务台,由公安机关派员到现场进行监护,没有公安民警在场不得开启锁具。

第十条 锁具维修业关闭、歇业、合并、拆迁、更名、变更法人或业主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