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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3:15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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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已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1992年1月2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缅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推动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缅边境贸易(以下简称民间贸易)是指中缅边境地方我方的国营企业(公司、商号)与缅方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以中缅本国产品进行的小额贸易。
第三条 民间贸易的经营企业(公司、商号)须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经批准的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公司、商号)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无海关机构的,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其报关员应接受海关培训。
第四条 民间贸易应按照自找货源、自营易货、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经中缅边境设有海关的地点或经海关核准的国界孔道进出。货物进出口时,收发货人应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监管。
第六条 民间贸易不准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七条 民间贸易中凡属应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有效许可证验放。
第八条 民间贸易进口缅甸产品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凡属边境地区生产自用及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民族特需用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品名见附表一);
(二)凡属边境地区人民生活需用物品(品名见附表二)进口关税减按30%计征,如表二内列各商品的法定税率低于30%时,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一律减半计征;
(三)进口烟、酒、化妆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品名见附表三),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
(四)进口附表一、二、三目录所列品种以外的其他缅甸产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五)进口非缅甸本地产品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
第九条 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税。
第十条 凡属减免税进口货物,如运到云南省外销售时,应由有关公司、商号报经昆明海关批准,并一律按国家税法补税。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运到省外销售的,除按国家税法规定补税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属外省的企业通过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进出口货物,或者与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联营进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不得享受民间贸易进出口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粮食及其制品类:稻谷、大米、麦、包谷、谷、荞麦、薏仁米、豆类、薯类、杂粮、面条、饵丝、面粉、糕点、豆腐、粉丝、淀粉、饲料、糠、麸、酒曲、通心粉;
二、干鲜瓜果蔬菜类:菜、瓜、果、甘蔗、辣椒、笋片(丝)、食用菌、磨芋片;
三、油料及动物油类:花生、芝麻、苏子、瓜子、菜籽、蓖麻、茶果、山苍籽、桐籽、风茅草、牛油、奶油、猪油、菜油、花生油、芝麻油、茶油、小葵子油、椰子油、橡胶籽油、山苍籽油、桐油、风茅草油、油枯;
四、各类药材、中成药类:槟榔、黄姜、枣仁、曼荆籽、千张纸、玉京、黄草、肉桂、川芎、黄连、胖大海、茯苓、鸡内金、龟壳(板)、琥珀,其他未列品植物药材、中西成药;
五、竹木藤草及制品类:竹、木、藤、草、棕及其制品、家具、胶合板;
六、禽畜及其产品类:牛、马、骡、猪、鸡、鸭、鹅、羊、肉、蛋、乳、皮(皮革)、毛、角、胆、骨、胶、腊、筋(濒危野生动物及产品除外);
七、水产品类:各种干鱼、各种鲜鱼、虾、蟹、海蜇、鱿鱼、墨鱼、海带、螺肉干、鱼粉(海参、鱼翅、鱼肚、鱼唇、鲍鱼除外);
八、棉麻及制品类:棉花、木棉、麻、棉絮、棉纱、棉布、棉毯;
九、农具及手工工具类:锄、犁、斧、锯、锉、刀,其他手工工具;
十、民族用品类:■、锣、象脚鼓、装饰品、民族服装、筒帕;
十一、矿石、矿砂及废金属类:矿石、矿砂、废金属;
十二、其他类:咖啡豆、茶叶、草果、八角、食糖、蜂蜜、紫胶、烟叶、汽油、柴油、煤油、镶牙金片、羊毛毡、煤、化肥、牛车。

附表二: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以下进口货物关税一律减按3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减半计征:
一、尼龙织物、尼龙衣着、尼龙蚊帐、尼龙丝被、尼龙伞;
二、各种日用塑料制品;
三、听装奶粉、炼乳、咖啡粉、味精;
四、打火机、火石、吉他琴、拖鞋、毛线。

附表三: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烟草及其制品(民族需用的草烟、叶子卷烟除外);
二、各种酒;
三、各种化妆品;
四、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汽车、计算机、电视机、显像管、摩托车、录音机、录音机芯、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计算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集成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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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2001年7月21日,正在乌克兰进行国事访问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克兰总统列·丹·库奇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对乌克兰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分别同乌克兰总统列·丹·库奇马、最高苏维埃主席伊·斯·普柳希、总理阿·基·基纳赫举行会谈、会见。两国领导人在诚挚、亲切和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认为,二十一世纪为中乌关系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愿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扩大全面合作,以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访问成果如下:

  在政治领域:

  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及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和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中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双方将加强努力,使两国关系提高到新的、更高的水平。

  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克兰进行国事访问的成果,认为此访将为二十一世纪中乌关系的顺利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双方指出,中乌深化建立在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乌方重申在一系列中乌国家间文件中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考虑到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克兰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方承认并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重申一九九四年向乌方提供的核安全保证。

  在经济领域:

  双方重视发展中乌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关系,高度评价两国政府间经贸、科技、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的工作。

  双方将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采取措施,完善商业合作的协调机制,不断丰富其内容,优化贸易结构,扩大贸易额,开展高技术领域合作,以提高在具体领域的合作质量。

  双方将鼓励并支持两国机构和企业参与中乌及第三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及能源项目建设。

  双方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乌克兰工业家企业家联盟、两国工商会及其他机构的协助下举办各种商贸会议与展览。

  在国际领域:

  双方坚信,现代国际秩序应建立在各国有权独立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多极化有利于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双方确认对当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看法和立场相同或相近,愿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中的密切合作。

  双方坚信,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保证,在促进共同发展与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双方支持提高联合国的效率和作用,并加强联合国作为国际关系核心机制的作用。

  双方认为,一九七二年的《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反导条约》)事关全球战略稳定和国际安全,是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国际协议构架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库奇马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江泽民             列·丹·库奇马

     (签字)             (签字)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于基辅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

1985年4月2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加强医药行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作以下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抓紧对本地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分期分批的检查,达到要求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不合格者,限期达到要求。持有《合格证》者,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为做好医药行业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开办单位,按照投资批准权限,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提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同时报送新建厂生产的品种、规模、厂址和建厂的可行性调研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按基建程序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工作。新厂建成投产前,由批准部门对药厂进行验收,达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凭《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开办单位向所在地的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筹建。正式营业之前,由批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凭《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新投产已有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必须由生产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提交生产该产品的市场调研报告和生产规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的筹建工作。投产前由批准部门进行检查,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文号。
五、医药产品中的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只准许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工业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按计划进行生产和经营,并发给指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毒麻药品《许可证》。
六、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如企业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应限期改进,必要时要停产整顿。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化验。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准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严格把住质量关。对于卫生行政、公检法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者,需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七、《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签发。
八、本规定如与即将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