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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17:58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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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经我局研究,制定了《药品电子商
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请根据办法,加强对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单位工作的监管,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
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电子商务行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电子商务,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
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禁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无批准文号和质量检验报告的药品,以及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有特别限制的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上网进
行信息发布或交易。

第二章 药品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审验

第五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除按有关规定注册外,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批准。

第六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试点起
步阶段,药品电子商务网站须由证照齐全的医药经营企业搭建,医药批发企业也可与合法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ICP)共建药品电子商务网站,并对所建网站负责;

(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且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咨询;

(三)不直接参与药品经营,不从药品差价中获得利益;

(四)有能力对上网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失职负责;

(五)完整保存交易记录;

(六)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必须在其网页首页标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的
文件。

第八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必须与利用本网站进行药品网上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和医疗机构签定书面协议,并负责对进入网站的企业、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未与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订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试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但不
得利用试点网站进行药品商业信息发布或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个人从进入网站的零售企业购
买非处方药品的除外。

第九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发布有关企业信息时,必须同时标明药品生产企业、经
营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其编号;发布有关药品信
息时,必须同时标明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药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等,有关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和禁忌症必须符合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必须对利用本网站发布的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进行审
核。严禁发布无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

第十一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

(一) 网站名称变化的;

(二) 网站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三) 网站注册地址变化的。

第十二条 一经发现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或生产、销售假劣药品
的,网站应立即停止其网上交易,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
以查处。

第十三条 药品电子商务网站必须有网站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信
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对上网从事药品交易的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经与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订协议,可在
该网站从事药品交易:

(一) 具有合法证照;

(二) 具有相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三) 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药学人员。

第十五条 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从事药品交易的零售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

第十六条 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从事药品交易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网上公布经营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从事药品交易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网上公布咨询
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并负责答复与所经营药品有关的问题。

第十八条 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从事药品交易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网上明确标明
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时,可投诉的药品监管部门及其联系方法。

第十九条 对于网上订购的药品,经营企业在送货时,除执行药品包装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医药公司或药店的标签或标记,并依法开具发票。

第四章 对上网从事药品交易的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具有合法证照的药品生产企业,经与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订协议,可在
该网站从事药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提供有关部门准予该产品生产和经
营的证明文件,方可上网交易:

(一)药品的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和质量检验报告;

(二)进口药品的注册证号和国家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和注册证号(原件)。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对网上交易的药品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对有质量问
题的药品,应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章 对上网采购药品的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经与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订协议,可在该
网站进行药品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上网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合法中介代理机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认定后,方可与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约,在该网站进行药品采购。

第六章 其他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不严,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企业、单位或个
人上网交易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网站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药品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愈期不改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
点资格。出现假劣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布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在申请批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由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设立其他网站从事药品电子商务的;

(二)以药品电子商务网站名义设立或借用药品仓库等设施,直接从事药品经营的。

第三十条 违反现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药用辅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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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市属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市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按0-1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收缴。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10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向市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属预算单位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1月中旬以前,市属企业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底以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于预算执行年度下达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市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市属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属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市属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资金计划抄送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经批准的预算金额直接拨付市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市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市属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属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市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属预算单位,对市属企业使用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曲政办发[20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曲靖市人事局、曲靖军分区后勤部制定的《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军方针,适应部队三化建设的需要,推进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及军队、地方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队伍是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职工管理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保障能力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职工队伍进出无序、素质不高、职责不清、奖惩不明、难予管理、效率不高以及与社会保障衔接不紧等问题。使职工队伍达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本职业务熟练,作风纪律严明,保障服务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 职工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四条 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规定,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定编6人,民兵训练基地(中心)定编5人。编制由县(市)区编委核定,经费先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条 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训练基地(中心)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伤残的认定及待遇等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工参加当地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住房,按国家和地方房改政策参加地方房改。

第十条 职工执行现行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规定。


第三章 职工录用、选调及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计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职工的选调、聘用、教育、使用并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管理。工资晋升参照地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由人民武装部和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第十二条 职工的录用或招聘。人民武装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职工,因退休、退职、死亡而发生的自然减员需补充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程序报批后,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录,择优选用,具体招聘录用手续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人民武装部职工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出的报军分区批准后,再通过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需调入人民武装部工作的其它单位职工,必须符合军工工作条件由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共同考察,报军分区批准后,当地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武装部招收、调用职工条件:年龄在18—28周岁,政治合格,现实表现好,高中以上学历,有专业特长,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同等条件下,优秀退伍士兵应予优先。


第四章 岗位纪律和考核

第十五条 职工要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 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工作和安全负完全责任,遵守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按章办事,讲求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按保密规定办事,严守军队秘密,无任何失泄密行为。

第十八条 职工考核。考核的内容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重点突出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工作任务、作风纪律、安全管理、遵守法律规定、岗位值班执勤、请(休)假及考勤等。考核的方法:由人民武装部对职工每年考评两次(上半年和年底各一次),采取理论考试、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民主测评、对照检查、逐一讲评等方式进行。职工每半年将其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交人民武装部主管部门考核小组备考。军事科和后勤科对所属职工每月考核评分一次。

第十九条 搞活津贴分配制度。津贴的发放要与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实绩挂钩,必须依据考核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计发,打破平均主义。每月底各部门将考勤表和其它考核结果送单位考核小组,统一计算出个人应得和津贴额。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不适合留在人民武装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视情节给予3—6个月的待岗期,鼓励自谋职业,待岗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岗位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本人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和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者,即给予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职工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惩工作按照三总部[1993]后联字1号关于《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发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

(一)未转正定级人员;

(二)待岗、待聘人员;

(三)受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或受处分不满一年的职工;

(四)正在接受司法部门审查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被辞退和解聘人员,自辞退和解聘之下月起即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


第六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必须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政治合格。职工思想教育应当把政治合格的目标同热爱部队、安心本职融为一体,使他们的思想观念更好地适应从严治军和国家深化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树立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积极参加人民武装部年度专题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职工要热爱本职,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部队的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和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