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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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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林办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林业局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月6日

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做好全年工作意义重大。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力争全年完成营造林9000万亩,抚育森林10500万亩,实现林业产业总产值4.5万亿元,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300亿美元。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科学指导林业改革发展。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十八大精神的丰富内涵,准确掌握建设生态文明对林业提出的新要求,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切实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宣传林业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发展的良好局面。用十八大精神统领林业工作全局,创新林业的政策措施、发展载体和工作平台,全面提升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用十八大精神教育广大林业干部职工,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弘扬优良作风,真正把十八大精神转化为推动林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扩大林业发展红利。按照“改革、稳定、规范、服务、发展”的总体思路,继续推进林业支持保护制度建设,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筹备召开全国深化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争取以国务院名义出台关于深化集体林改的文件。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进行督导检查,进一步落实和稳定农民承包经营权。加大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力度,做好林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建设。编制全国林下经济发展规划,争取林下经济专项补助资金,抓好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筹备建立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协会,抓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启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科技推广项目工作。召开国有林场工作会议,出台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国有林场岗位设置和管理指导意见,修订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制度,妥善解决国有林场金融机构债务,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继续抓好重点国有林区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改革思路。
三、抓好森林资源培育和森林增长指标考评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林业“双增”目标。深入实施《全国造林绿化纲要》,认真落实造林绿化责任制,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大力推进绿色乡村、绿色校园、绿色营区和绿色通道建设,全面完成全年营造林任务。继续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抓紧编制森林抚育经营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森林抚育经营理论、技术、管理体系,稳步推进抚育经营样板基地建设,全面提高森林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加强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种质资源保护,强化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提高良种壮苗生产能力。完善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监测体系,及时公布森林资源年度数据,修改《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推进实施各省区市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增长指标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推动落实林业“双增”目标。
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认真实施现有林业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积极谋划启动一批新的工程,切实增强森林、荒漠和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争取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和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创新工程管理机制,完善核查和考评体系,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争取尽快重启退耕地造林工作,扩大荒山荒地造林规模,全面推进工程效益监测。认真实施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继续推进规模治理,积极开展退化林分修复。加快长江、珠江、沿海、平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防护林生态功能。组织实施《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签订落实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完成京津风沙源和石漠化治理工程林业建设任务,争取启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做好第五次荒漠化沙化监测准备和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建立国际重要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做好重大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准备工作,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资源专项行动。
五、强化资源保护管理,夯实林业发展基础。实行严格的林地定额管理、林地用途管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制度。把林地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推进林地“一张图”应用,初步实现以图管地,开展全国林地清理整治行动和非法征占用林地大检查。完成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汇总分析工作,推进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推进采伐管理改革,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加强森林公安执法,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加强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检疫和防控工作,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责任追溯制度。继续做好第二次全国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大熊猫第四次调查,制定大熊猫保护国家战略,抓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强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着力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妥善应对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重大疫病等突发事件对野生动植物的危害。成立履行濒危物种公约国家委员会,组织开展履约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走私活动。
六、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坚持依法治火,开展《森林防火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各项防火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实施《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扑火能力。继续推进森林防火制度、机制、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和标准,加强先进装备研发配备,提升科学防火水平。加快推进武警森林部队正规化建设,扩大森林航空消防范围。出台《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意见》,推动各地解决森林消防队伍编制、经费、装备等问题。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全面落实火险预警和分级响应措施,加强火情处置、灾情报送和信息发布,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发生和灾害损失。
七、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兴林富民步伐。制定实施《林业产业倍增计划(2013—2020年)》,开展国家级林业重点企业、国家标准化示范企业、现代林业生态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工作。继续完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形成林业产业集群,带动区域特色林业产业发展。规范发展林业会展经济,实施林产品品牌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林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大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和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森林旅游、花卉、竹藤、生物材料、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加强林产品质量监测,建立林产品信息预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
八、推进生态文化建设,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依托传统媒体和网络、官方微博等载体,开展林业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展示林业形象,扩大林业影响。出台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生态文化建设规划,推出一批优秀生态文化作品,开展第二届全国生态作品大赛,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国家和省级森林城市、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创建活动,组织编写面向广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教材。拓展生态文化产业投资渠道,支持建设各类生态文化创业创意园区,大力发展生态文化产业,打造以自然山水、生态民俗为主题的生态文化精品,提升生态文化传播力与影响力。新建一批生态文化基础设施,丰富生态文化传播渠道。
九、完善林业扶持政策,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做好林业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木材战略储备基地等规划编制报批工作,争取林业在国土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中占据重要位置。研究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社会保险等补助标准,争取解决重点国有林区两级管理费和国有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问题。继续协调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提高巩固成果部分项目补助标准。扩大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和资金规模,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争取加大自然保护区、湿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沙化土地封禁保护、林业生产救灾等资金投入,扩大林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协调加大对林业扶贫攻坚的政策扶持。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全力做好重大政策争取和落实工作,抓紧储备林业建设项目。
十、强化科技法制支撑,提高林业发展水平。加快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科学观测、科技创新、产学研协作平台。抓好森林资源核算与绿色经济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等战略性研究,力争在重点领域创新、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森林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遗传资源管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服务、创新团队建设和林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继续修改完善《森林法》,推进湿地保护、森林公园、石漠化防治立法和《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出台《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林权争议处理等部门规章。加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做好林业信息化顶层设计,编制云发展、物联网、智慧林业发展规划,出台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加强网站管理和信息安全的意见。加快推进金林工程、林改综合监管、林农服务平台、云计算、物联网等项目。继续扩大网站群规模,加强网站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升林业信息服务水平。
十一、扩大林业对外开放,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林业参与更多高层外交平台,扩大绿色外交影响力。认真承办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做好第二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参会和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中国年林业活动设计工作,落实亚欧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项目、中日韩林业联合声明和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推进亚太森林组织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中国—东盟、中非合作论坛等重要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中埃防沙治沙合作,继续深化中俄林业合作,筹备中美、中加等7个双边工作会议,启动欧洲投资银行林业专项贷款项目。推进国际森林问题谈判和履约示范单位建设,做好出席濒危物种公约第16届缔约方大会和联合国森林论坛第10届大会准备工作。研究制订我国林业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规则接轨的新政策、新措施,积极参与制定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规划和2015年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妥善处理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木材非法采伐等国际热点问题,继续推进大熊猫保护国际合作。召开全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会议,加强在华林业国际组织管理。推进国际竹藤组织青岛学院和中美共建中国园建设。支持做好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工作。
十二、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实干型机关。加快建立林业系统党建指导工作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林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和林业行风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教育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素质能力。实施林业人才重点工程,加强人才队伍和人才库建设。统筹推进林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升公益服务能力,培育壮大林业社会组织。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派出所和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密切关注基层机构改革,努力维护林业工作站、科技推广站、种苗站等基层林业机构和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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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组建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加挂“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在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能:

  (一)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四)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政府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拟定及审核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权,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提案、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后勤等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省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拟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处

  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解、落实并考核全省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以及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安全检测、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开采、输油气管道、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协调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或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按规定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加挂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或参与相关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一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事业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三)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有关标准。

  (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行政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1998年7月30日发布的进出银财发[1998]第193号指出本文与其相抵触的,以1998年发文为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资金需要及资金的计划性,收付安全、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主要包括除行政经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税金等外的其他各项资金的筹集、收放、运作及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等。在行领导的统一领导和行资金调度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信贷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计划资金部为本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部门,
负责人民币资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财会部为本行信贷资金存放同业的账户管理,信贷资金收、放款及账务处理和资金运用的监督部门。
第三条 本行财会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行业务开展需要,报主管财会工作及主管计划资金工作的两位行领导审批后,按照银行账户的开立原则,负责开立、撤并及使用本行银行账户。在实行分业务核算时,应在同一银行账户下设立分户明细账核算

第四条 本行开户银行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在保证信贷业务需要,资金富余的情况下,根据代理行及我行资金头寸等情况,可以在本行同意开户的其他商业银行总行及北京市级分行开立账户。
第五条 人民币信贷资金的收付、划转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有关部门在办理人民币贷款发放、存放同业和同业拆出等业务需要收付或划转资金时,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收、付款单位,金额,用途等内容办理。
第六条 发生贷款资金支付时,项目主管部门向计划资金部填制报送“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单”(附件一)。标明项目名称、合同序号、用款金额、收款单位、汇入银行、汇入账号、支付(起息)日等基本要素。
第七条 “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单”一式三联,计划资金部根据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行项目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评审报告核签,第一联送财会部据以支付贷款金额,第二联退用款部门备案,第三联留存计划资金部。对不经过行项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援外优惠贷款、外贸发展基金贷款,
由资金使用部门及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双签,并送主管行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财会部在接到“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单”第一联后,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贷款审批单、贷款借据复核无误后,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 领用资金的正常截止时间,为用款起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向前逆推。正常截止时间外的突发性支付,需及时通知计划资金部。
资金领用后,如系特殊原因,暂不对外支付时,资金领用部门应及时撤回“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单”。
第九条 对贷款企业在本行开立的一般性存款账户,严格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完善开销户手续,并按月与企业核对账户余额。
第十条 同业存款由财会部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各个账户的存款余额。账户行之间的资金调整,无论是主要账户行之间、主要账户行与非主要账户行之间,还是非主要账户行之间,均须由财会部会计处填制“人民币资金同业存放审批单”(见附件二)一式三联,经财会部、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签字并报主管财会工作、计划资金工作的行领导审批,第一联留存会计部门据以记账,第二联由营业部门凭以划转资金,第三联留存计划资金部。
第十一条 在确保放款、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及金融债券本息,并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精神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同业拆借暂行办法》(修订稿)规定,在履行规定手续后,进行人民币资金运作。拆借资金由计划资金部填制“人民币资金拆借审批单”(
见附件三)一式三联,经计划资金部、财会部总经理签字,并报主管计划资金工作、财会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据以记账,第二联送营业部门凭以付款,第三联留存计划资金部据以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经费拨付、固定资产购置、税金缴纳等资金的支付,贰百万元以下的,由财会部根据财务计划,业务部门的申请,经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签批后办理,贰百万元以上的需报主管财会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 本行除财会部外,其他部门和驻地方代表处开立、更换人民币资金账户,须经财会部同意,并将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报财会部备案;代表处或工作组须指定专人管理账户,定期与开户行核对账户余额,按季报送财会部审查。
第十四条 财会部和开户部门应每日到开户银行送、取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单据,逐笔记账,当日轧账,核算经营成果,随时与各个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核对无误,每日向行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人民币账户余额表有关会计数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调拨暂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单
填表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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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金 额| |
|--------|-----------------|
|项目及合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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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单位 | |
|--------|-----------------|
| 汇入银行 | |汇入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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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起息)日 | |支付方式| |
|--------|-----------------|
| | |
|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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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经办人 | |
|--------|-----------------|
|计资部核签 | |核签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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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此单送资金处。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送财会部,第二
联退用款部门备案,第三联留存计划资金部。
附件:二 人民币资金同业存放审批单
日期: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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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户 名|中国进出口银行|转入|户 名|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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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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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开户行| |我行|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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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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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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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指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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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经办人: 经办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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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部意见: |计资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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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领导审批意见: |行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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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财会部会计处,第二联财会部营业处凭以划转,第
三联留存计划资金部。
附件:三 人民币资金拆借审批单
日期: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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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户 名| |拆入|户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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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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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行| |单位|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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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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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服务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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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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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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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经办人: 经办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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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部意见: |行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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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部意见: |行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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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送营业部门凭以付款,第三联留存
计划资金部。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