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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6:52:02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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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现将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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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年6月13日 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五、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及时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66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基础上,我们针对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制定了有关补充条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立独立的信息安全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分管信息安全工作的公司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明确的信息安全风险战略,并提交信息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报告(以后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二、具有支持投保、报价、承保、支付、理赔、客户服务等保险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商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等应用系统,并建立相应管理规范,明确各关键环节与过程的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和敏感商业信息不泄漏。

  三、建立健全日志留痕功能,保留交易相关日志,确保交易行为可稽核,满足风险控制和业务审计要求。能够按照监管部门数据采集要求,将需报送的统计数据按业务属地划分上报。

  四、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应建立与内部财务系统、其他核心业务系统,以及合作单位网络、信息系统的有效隔离机制,避免风险通过公司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五、依托于云计算模式的电子商务系统等应用系统,应明确与虚拟化资源相对应的具体物理机器设备,以满足保险监管机关检查工作的需要。公司应与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签订书面协议,确保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

  六、建立同城应用级、异地数据级灾难备份体系,公司开业后3年之内做到异地应用级灾难备份。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系统应急演练。

  七、电子保单应实现条款通俗解释和网络动态演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能够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或投保人要求提供纸质保单并送达。

  八、投保流程设置确认环节,确保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九、确保消费者享有的咨询、保单信息查询、保全、退保、业务接报案、理赔等各项服务标准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消费者享有的服务。

  十、具有完善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外包业务的风险源。

  十一、合理使用股东单位的公共平台资源,不得采取排他性协议等妨碍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