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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41:54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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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交易商协会;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粮食、生态和国家安全。中发〔2011〕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水利工作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金融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二、大力创新符合水利项目属性、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整改要求,积极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的方式,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在建的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在新增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的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

  (三)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创新项目融资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水利建设。积极发展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通过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贷款主体,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合理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兴建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信贷支持,对能够用省(市)属水利工程经营性收益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水利建设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四)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组织开展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重点水利项目,积极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与城乡互助型农业、订单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结合,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承贷主体,采取“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金融支持。

  三、督促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五)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内现金流量预测等合理确定贷款方式,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在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认真总结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加大对重大水利项目、国家水利投资重点区域及水利建设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和水利、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水利项目储备和安排特点,积极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积极提供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鼓励其他大型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列入政府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承贷主体合法,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环评、节能审查等合法性手续完备的水利建设项目。

  (七)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结合现有优惠政策,加大水利信贷投入。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实力。把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纳入涉农信贷导向效果评估范围,加大信贷导向力度。改进和完善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引导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三农”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

  四、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水利改革发展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上市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鼓励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定向工具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建立和完善中小水利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水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水利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九)积极发展多种融资产品,拓宽水利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大型水利项目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积极稳妥探索水利建设贷款等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建设。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政府部门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示范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建设。扩大与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入。继续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引导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兴修水利,促进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机制。

  五、严格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对不同类型水利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时编制各级水利重点工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定期公布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点水利项目,要明确拟建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主体,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家补助的农田水利项目,各地要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各类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对引入民间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照“建用两利”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对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经营性水利项目,要发挥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市场监管职能,落实水利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把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公开招标和工程建设质量,培育公平竞争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市场。

  (十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项目运营管理的监督管理。对重点水利项目,要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全程审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评审、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综合作用。

  (十三)严格管理政府主管的水利投融资企业。对政府水利投融资企业利用借贷资金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建立水利项目借贷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政府水利投融资企业的年度审计制度,加强融资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建立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六、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风险分散和政策保障机制

  (十四)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十五)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发挥宏观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建设的政策约束激励机制。

  (十六)加快建立发挥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政策资源,共同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有效结合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十七)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有实力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水利建设融资担保。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水利保险,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七、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和政策贯彻落实

  (十八)积极争取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为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辖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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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并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在我市居住、工作并享有相关待遇的证明。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资金申报、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方面可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可在以下方面享有权益:
  (一)资金申报。可参加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资金和贷款的申报。
  (二)创办企业。可以技术或资金入股等方式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
  (三)社会保险。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聘用和考试。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海外人才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及执业资格登记时可免试外语。
  (六)子女就读。《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七)居留和出入境。持有《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或多次签证。
  (八)享受市引进人才的其他有关待遇规定。
  第四条 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9〕13号)确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含,下同)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三)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以上,或在国内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四)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到国外进修(作访问学者)1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和预期效益较大的项目或规模创业资金,且符合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适用的人才。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关工作经历证明和专业背景资料;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居住证》申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第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定为1至3年,市政府济政发〔2009〕13号文件确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居住证》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和随同子女,可以申领《居住证》副卡。
  第九条 《居住证》如有遗失,持有人可携带有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补办。
  第十条 《居住证》仅限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到本世纪末我国妇女发展的任务、总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并明确了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对于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妇女素
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推动劳动事业发展,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工作领域妇女发展的基本任务是,扩大劳动就业渠道,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加强职业培训,充分开发妇女职业技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妇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目前,
由于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局面被动,职业培训基础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劳动领域妇女发展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各级劳动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实施《纲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制订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
完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为妇女进一步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创造条件,增加就业机会
1.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禁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规范其用工行为,使各类企业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实行有利于扩大妇女就业的产业政策,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九五”期间,要努力保持女职工的就业增长幅度不低于男职工。注意在调整产业结构中,使妇女就业的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趋于合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努
力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工作岗位,拓宽妇女就业渠道。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扶助失业、下岗女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积极促进乡镇企业和其它非农产业的发展,吸收更多的妇女就业。
3.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在某些工作领域,应根据妇女的就业特点和生产实际开辟非全日制及临时工、小时工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鼓励有家庭困难的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用家庭承包工作、弹性工作时间等形式,安排更多的妇女就业。
4.开展以女性为扶助对象的就业促进项目。要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过程中,建立以女性为扶持重点的项目。通过运用就业服务等手段,重点帮助失业女职工、企业富余女职工和农村女性剩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
构要开办女性职业介绍专项服务,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就业训练中心要强化对失业、富余女职工和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劳服企业要积极组织失业和富余女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办就业服务事业,为妇女提供服务

二、提高妇女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妇女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素质,是提高妇女整体素质的重要方面,也是增强妇女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还是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发挥妇女社会作用的有效保证。各地要充分开发妇女职业技能,加强妇女职业培训工作,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到本世纪末使我国妇女的就业能力和
职业能力有明显增强。
1.在就业前培训工作方面,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及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职业培训,争取每年培训待业女青年人数占培训待业青年总数的50%。各级劳动部门要指导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挖掘办学潜力,提高办学质量,积极开设适
合女性就业的专业(工种),扩大招收女青年的规模,确保女青年接受培训的比例逐年提高。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录取原则,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专业(工种)外,其余专业(工种)不得拒绝收女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创办女子技工学校。
2.在职工培训方面,各级劳动部门应指导企业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以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等活动,重视女职工技能水平的提高。同时,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宣传女性
能工巧匠、技术能手等先进事迹,增强女性技术人才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引导更多的妇女走岗位成才之路。“九五”期间,劳动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和有关行业,举办全国妇女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予以表彰。
3.在培训农村妇女方面,县级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和县办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大力加强对农村妇女实用技术的培训。有计划地建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点,培养一批实用技能培训教师(特别是出自本乡本土的教师),开发一批适合于农村妇女学习的教材。使更多的农村妇女掌握种
植、养殖等生产技术,尽快脱贫致富。
三、改善劳动条件,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1.要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建立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等专项保护制度。在企业内配备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2.采取专项措施,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企业应设立女职工卫生室、淋浴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对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合理的照顾和保护。应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女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3.劳动部门要注意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和防护技术措施的更新换代工作,鼓励、引导有关单位积极进行科研、开发,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四、加快生育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实现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管理
要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积极建立社会生育保险基金,将生育保险由企业管理逐步转变为社会统筹管理,均衡企业负担,分散风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既是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对此项改革的认识,积极、稳妥地开
展工作。
1.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展要求:
——全国35个大中城市,条件成熟的,要在1996年以前建立新型的生育保险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迟于1997年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全国所有地级市,1998年以前市本级全面实施,并逐步实现由县级统筹到地市级统筹。
——全国80%左右的县(市),到本世纪末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2.扩大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覆盖范围。要将生育保险费用统筹的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实施对象扩大到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职工。

3.确定合理的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统筹考虑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坚持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原则,避免因保护项目过多、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造成基金提取比例过高,加重企业负担
。逐步形成全国统一项目、统一给付原则、统一缴费比例(确实需要提高比例的,实行报批制度)的格局。
4.加强社会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国策紧密衔接,可预见性强,各地确定具体基金提取比例要进行周密测算,从严控制,改变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状况;严格审核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力求节约,杜绝浪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丢情况要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加大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
1.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实现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到1996年底,各类企业都要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女职工各项劳动权益,包括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通过劳动合同,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在集体合
同中应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2.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劳动监察是保护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机构要重点查处在女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童工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给予处罚。要全面
保障《纲要》提出的各项妇女劳动权益,为此要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在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充足人员;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和专门大检查活动,及时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依法纠正各种劳动违法现象,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认真作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3.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组织机构,完善仲裁员、仲裁庭的办案制度。要认真解决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充实基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公平地处理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要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工作领域,把普及有关妇女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深入、持久地抓好。要注重宣传效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
、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女职工能够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强化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



199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