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
2001-02-22
教党[2001]3号
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14号),特制定《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将它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
国教育事业“十五”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本规划要求,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抓好落实,使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请将实施本规划的具体计划及承办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于2001年4月底以前报教育部人事司。
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必须看到,教育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也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一些地区和单位对干部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培训管理体制不顺,规范化的干部培训机制和制度还未完全形成,存在调训计划难以落实、特别是抽调领导骨干培训难的现象;培训工作中理论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等。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现对“十五”期间的教育干部培训做出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十五”期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育干部队伍和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健全培训制度和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以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领导干部为培训重点,逐步形成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符合干部成长规律的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效率、充满活力的教育干部培训新格局和新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懂教育、善管理,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干部队伍。
2、教育干部培训的工作原则是: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在全面推进教育干部培训的基础上,着重抓好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高等学校领导及其后备干部、中小学校长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根据各级各类干部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实施分类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不同类别和层次岗位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特别要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理论学习、总结经验、研讨问题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干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培训和使用结合。逐步建立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和在职定期进修的制度。干部参加培训、学习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要作为干部选拔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坚持改革创新。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按照新时期干部成长规律和培训工作的特点,改革干部培训模式、内容、方法,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努力提高干部培训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和内容
3、“十五”期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不同工作岗位对干部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领导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分类分层施训,提高各级各类教育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建设布局合理、分工协作、开放高效的教育干部培训网络,编制符合需要、内容规范实用的教育干部培训教材,逐步建立和完善灵活有效的干部培训制度。
4、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组织和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干部深入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反腐倡廉的教育,艰苦奋斗、自觉奉献的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教育等等,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强化教育干部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要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理论基础上,重视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特别是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和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还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及其它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把学习理
论知识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讨论,努力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适应干部成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要学习科技、历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主要任务
5、加强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要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围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素质、专业化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要争取在5年时间内使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
导干部普遍参加一次专题研修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地(市、州、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含副职)和县教育局局长(教委主任)的培训任务由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承担。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6、坚持和落实高校领导干部进修制度。要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培养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抓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高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至少应到中央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或相关的省级培训机构脱产进修一次。国家高级教
育行政学院“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主要招收教育部直属高校和进入“211”工程的普通本科高校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与普通本科高校现职正校级领导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进入“211”工程的普通本科高校领导干部由我部实行计划调训。未纳入中央党校和国家高级
教育行政学院调训计划的其他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校级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培训。
7、加大对高校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在上岗前,都应选派到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或相关的省级培训机构参加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因特殊原因,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先上岗的干部,要安排他们参加就近一期的培训。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主要招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推荐的高校中青年干部和拟在近期上岗的普通本科院校校级后备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推荐的高校中青年干部要统筹安排进行培训。
8、积极开展高校管理干部分岗专题培训。根据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需要,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校管理干部岗位职责要求,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理干部培训分为:对拟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管理人员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9、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认真制定并精心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规划。校长培训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校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要面向实际,分层施训。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要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校长必须安排参加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骨干校长的培训。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主要分别承担中、小学校长高级研修培训任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要利用卫星电视教育频道、VBI数据广播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切实有效地开发、建设远程教育资源,为中小学校长培训提供相应的多种媒体教材、教学信息和学习支持服务。
10、大力支持西部地区教育干部培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意义。东部较发达地区要按照对口支援关系,采取代培代训、挂职学习、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等多种形式,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培训的交流与合作。要组织专家学者在西部举办形势、政策、知识讲座。要为西部地区的教育领导干部和中小学骨干校长到经济较发达地区参加培训、考察提供便利条件。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对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制订工作计划和确定重大项目时,要把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考虑,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领导,管好干部培训工作的方向、政策等重大问题,重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领导班子和干部培训工作者队伍建设。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干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还要带头参加培训,作学习表率。干部培训工作和干部学习情况,应列为考核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基本内容之一。
12、建立教育领导干部脱产培训考核制度。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16号)精神,对安排进行脱产培训的干部。学习结束时,都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并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作出写实性的书面
鉴定。学习一个月以上的,还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班次和课程内容的要求,相应采取闭卷、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学习总结、工作案例等方式进行考试。干部学习鉴定和考试成绩应记入学员学习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13、抓好教育干部培训基地建设和改革工作。要对干部培训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采取优胜劣汰机制,建立开放高效的干部培训系统,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重点建设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干部培训规划确定的任务,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教育干部培训基地的网络体系。要确保各级培训机构具备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培训手段,以及能够适应干部培训教学与科研需要的专兼
结合的师资队伍。要充分发挥现有干部培训基地的作用,提倡联合办学。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参与教育干部培训。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建设若干具有现代化教学设施,拥有较强教学能力,对其他干部培训基地起辐射作用,适应新世纪干部培训需要的干部培训基地。要选择确定一批办学方向正、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高、改革有特色和成效的学校作为干部培训考察实习基地。
14、加强教育干部培训课程与教材建设。教育部分类制订全国教育干部培训课程开发指南。组织开发和推荐一批示范性课程及基础性教材。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有关教材,但要避免重复,确保质量。教育干部培训课程教材建设要反映社会经济和教育改革发展动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课程建设要特别注重现实需要,力求关注长远发展,努力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做到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教材建设要满足干部不同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质量。
15、建设高素质干训教师队伍。根据干部培训任务的需要,组建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干训教师队伍。加强对干训专职教师的培养。要创造条件,保证教师继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同时要引导他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必须特别重视对中青年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要采取挂职锻炼、进修深造、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加强与党政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还要从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兼职教师。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干部培训师资库,使师资优化配置,发挥更大作用。
16、推进干部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要适应信息化的趋势,不断更新培训观念,变革培训方式。继续运用电化教育设施和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积极利用互联网拓展培训空间,节约培训成本,改进培训管理,提高培训效率。积极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干部培训中的作用。
17、建立干部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制订对干部培训管理部门和承担干部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的工作评估标准,建立干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要从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培训目标的确定、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的教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培训师资的选聘、培训过程的管理、培训效果的评估、培训条件的创造等环节上加强对干部培训基地的监督和培训质量的检查。
18、保证干部培训经费投入。中共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
要根据干部培训任务的需要,设立干部培训专款。要积极探索改革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拨款方式,使培训经费的使用与培训机构的业绩挂钩。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培训干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加强干部培训管理
的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19、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14号)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的规定,制定学习计划,加大调训力度,保证领导干部参加学习?把经过培训作为选用干部必须具备的资格。对于没有参加过规定培训的人员。原
则上不得予以提拔,对于因工作急需而被提拔的,必须安排参加近期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及时掌握干部学习状况和培训需求,为干部使用和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服务。要通过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多种形式,推动和指导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开展。
干部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在学习期间,其职务不受影响,工资、待遇、福利不变。
20、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教育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培训规划,落实上级调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教育干部培训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维修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统称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行业是指机电设备、家用电器、医疗器具、燃气器具、通讯设备、办公自动化用具、光学仪器及其他产品的维修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政府公安、劳动、运输及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消防器材、电梯和锅炉压力容器、机动车辆、船舶等产品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
(二)制定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标准、评审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维修企业的技术资格等级评审及发证工作;
(四)对维修行业协会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管理有关维修质量方面的投诉,对维修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主管部门设立维修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
(二)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其辖区内负责维修企业的技术资格等级评审及发证工作;
(三)负责管理辖区内有关维修质量方面的投诉,对维修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维修行业协会对维修行业实施自律管理。
客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对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维修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维修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客户说明产品故障现象;
(二)获得维修报酬;
(三)对客户的投诉进行申辩;
(四)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第八条 维修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必须向客户明示质量承诺条款;
(二)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三)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所引起的责任;
(四)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妥善保管维修产品,对遗失维修的产品应依法赔偿;
(六)对维修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七)不得夸大故障,欺骗客户,牟取非法利益;
(八)接受客户对有关产品维修质量的查询;
(九)出具接受产品的清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维修企业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建立和健全质量检测制度。
维修企业应对维修的同一产品的同一故障规定合理的保修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企业必须免费维修,但维修不得超过三次。维修企业维修超过三次,其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企业应退回维修费用,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
赔偿损失。
第十条 除当场维修的以外,维修企业在维修产品时应与顾客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产品的名称或项目、数量及产品型号;
(二)维修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
(三)故障现象及维修历史、维修时间;
(四)维修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从事产品维修活动,不得侵占道路,影响市容卫生。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不得为赃物提供改装服务或其他销赃便利条件。
第三章 维修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产品维修的维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后,应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产品维修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后,可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行技术审查,经评审合格的,颁发《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经评审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前条所称《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和可能涉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范围中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标准,在颁发《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时,具体确定维修企业的技术等级。
第十六条 获得较低级的《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可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请晋级。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自接到晋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 申请《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必须在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年审,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接受对维修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维修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根据客户的投诉,调解客户与维修企业之间的纠纷,对维修企业的维修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可公布维修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维修企业的维修活动进行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章 维修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市维修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对维修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市维修行业协会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维修行业协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维修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维修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公约;
(二)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维修服务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保障维修企业依法经营,维护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对维修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对维修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六)提供维修技术标准、维修质量的咨询服务;
(七)接受投诉,调解客户和维修企业之间的争议;
(八)开展维修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
(九)办理市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维修企业应加入维修行业协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行业协会会员依照市维修行业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维修后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且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可处以维修费二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维修企业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零配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维修服务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夸大产品故障,欺骗客户,牟取非法利益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侵占道路,影响市容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为赃物提供改装服务或其他销赃便利条件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主管部门可收回《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或不符合条件未能取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而继续从事维修活动的,主管部门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一年累计处罚二次以上者,应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主管部门可降低《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