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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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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经2001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2日

  一、规 章:

  (一)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暂行规定》的决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三)大同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四)大同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五)大同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六)大同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七)大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

  (八)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九)大同市教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教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决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十一)大同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二、规范性文件: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原大同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原雁北地区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制定的所有的规范性文件;

  (二)1993年至2000年底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以下规范性文件:

  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派遣出国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3]4号)

  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3]10号)

  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旧城建设商业中心的几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政发[1993]11号)

  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捐资助教集资办学加快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同政发[1993]12号)

  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煤炭运销工作的决定(同政发[1993]27号)

  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同政发[1993]36号)

  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十八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3]43号)

  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的通知(同政发[1993]59号)

  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市石油市场的通知(同政发[1993]72号)

  1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贩私工作的安排意见(同政发[1993]77号)

  1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同政发[1993]86号)

  1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大同站候车室及广场环境卫生的通告(同政发[1994]38号)

  13、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同政发[1994]42号)

  1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实行预征、统征的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4]43号)

  1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摷式ǚ繑及私人买卖房屋征收契税的通知(同政发[1994]45号)

  1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同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同政发[1994]47号)

  1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同政发[1994]54号)

  1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同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4]55号)

  1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事业发展的通知(同政发[1994]56号)

  20、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劳动局、民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4]57号)

  2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撁徘叭鼣抵押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政发[1994]59号)

  2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60号)

  2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讯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同政发[1994]62号)

  2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71号)

  2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同政发[1994]77号)

  2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生猪收购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81号)

  2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4]86号)

  2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市石油市场的通知(同政发[1994]89号)

  2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石油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同政发[1994]91号)

  3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同市粮油市场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4]96号)

  3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97号)

  3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油批发市场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4]101号)

  3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5]7号)

  3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5]9号)

  35、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5]16号)

  36、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大同市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5]24号)

  3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政发[1995]36号)

  3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及企业内联的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5]54号)

  3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基本设施建设的通知(同政发[1995]72号)

  4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政发[1995]81号)

  4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5]97号)

  4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6]6号)

  4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矿业秩序的决定(同政发[1996]22号)

  4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加强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政发[1996]40号)

  45、关于授权市经委等部门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同政发[1996]47号)

  4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市场供应及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6]50号)

  4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和使用小汽车的暂行规定(同政发[1996]63号)

  48、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工交企业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6]94号)

  4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6]100号)

  5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同政发[1996]107号)

  5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乡镇、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安排意见(同政发[1997]9号)

  5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生活问题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同政发[1997]31号)

  5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等五个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42号)

  5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局摴赜谂袒畛钦虼媪抗型恋氐氖凳┓桨笖的通知(同政发[1997]58号)

  5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的意见(同政发[1997]60号)

  56、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关于大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62号)

  57、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关于鼓励困难职工和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63号)

  5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办矿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7]71号)

  5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重点超标排污单位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7]82号)

  6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摴壹蹲≌ㄉ枋缘阈∏鴶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政发[1997]85号)

  6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119号)

  62、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2号)

  6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政发[1998]4号)

  6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治理公路撊覕领导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同政发[1998]44号)

  6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政发[1998]55号)

  6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的通知(同政发[1998]60号)

  6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残疾人事业摼盼鍞计划纲要》的通知(同政发[1998]73号)

  6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政发[1998]86号)

  6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加大力度搞好平坟、迁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97号)

  7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同政发[1999]11号)

  7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残疾人扶贫解困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同政发[1999]28号)

  7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9]33号)

  7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越层越界采矿活动的通知(同政发[1999]55号)

  7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执收执罚部门落实撌罩Я教跸邤规定的检查方案(同政发[1999]82号)

  75、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开展撌鍞计划和十五规划研究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发[1999]86号)

  7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民义务植树的通知(同政发[2000]26号)

  7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00]42号)

  7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摯蚣贁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0]124号)

  7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办法的意见的通告(同政办发[1993]1号)

  8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授权市地质矿产局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继续监管摯笸腥嗣裾葱锌蟛试葱姓ΨWㄓ谜聰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号)

  8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政企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促进会简章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5号)

  8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对市属(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6号)

  8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0号)

  8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7号)

  8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同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9号)

  8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2号)

  8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5号)

  8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协、市规划处、市工商局对规范我市各类牌匾、招牌用字书写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41号)

  8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大同市拍卖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45号)

  9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72号)

  9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几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92号)

  9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增容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96号)

  9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维护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对全市无绳电话机销售、设置使用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26号)

  9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二商局关于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推行摴忻裼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37号)

  9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市区范围市场用煤销售价格请示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41号)

  9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局《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46号)

  9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加强各县、区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53号)

  9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规划区旅栈业征收城市增容费的批复(同政办函[1993]81号)

  9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大同市医疗广告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38号)

  10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要求进度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60号)

  10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第二物资集团总公司《关于加强生产资料市场发票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73号)

  10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拨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77号)

  10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炭生产补贴款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84号)

  10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大同市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0号)

  10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2号)

  10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名办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门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3号)

  10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市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混凝土构件监督检验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8号)

  10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摴赜诮笸信穆羯绦凶魑泄锱穆糇呕箶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11号)

  10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郊区蔬菜基地和做好新菜地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34号)

  11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52号)

  11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第二商业局关于加强我市酱油食醋行业管理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63号)

  11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巩固全国地级卫生城市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0号)

  11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实施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20号)

  11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强化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流通秩序通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11号)

  115、关于印发《大同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19号)

  11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构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同政办函[1995]13号)

  11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农委《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财务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5号)

  11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煤焦整顿办关于整顿我市煤炭生产秩序废止一批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8号)

  11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36号)

  120、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我市旧城拆迁改造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通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39号)

  12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委《关于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的企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定级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60号)

  12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委关于市建材局对全市建材(含石材)企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83号)

  12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红旗广场园林景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90号)

  124、批转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公交企业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94号)

  12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煤炭局《关于武警部队自办、联办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26号)

  12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大同市调整产业结构领导组办公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30号)

  12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大同市房改办关于我市96?8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售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54号)

  12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试点工作的函(同政办函[1996]3号)

  12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化工局关于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5号)

  13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关于整顿全市公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83号)

  131、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06号)

  13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局关于大同市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规范试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09号)

  13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七年列入试点国有工业企业职工试行提前退休的暂行规定(同政办发[1997]111号)

  13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申报手续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12号)

  13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57号)

  13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计算机病毒防护措施和计算机建档年检制度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71号)

  13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86号)

  13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97号)

  13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资局《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205号)

  14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物价局《关于大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扶散费、节约包装费的请示》的批复(同政办发[1998]28号)

  14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同市红十字会《关于全面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58号)

  14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撐迩逦褰〝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1998]72号)

  14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委关于《大同市科技型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及定量评估方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144号)

  14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151号)

  14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9市全民健身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33号)

  14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开展行业作风评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51号)

  14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计划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1号)

  14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2号)

  14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6号)

  15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地矿局摯笸惺迪挚笠抵刃蚋竞米ぷ鞴婊褪凳┓桨笖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93号)

  15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销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计算机产品的紧急通知(同政办发[1999]109号)

  15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33号)

  15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3号)

  15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煤炭促销清欠工作组摴赜诩涌烀禾看钭郧褰鹊慕背桶旆〝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4号)

  15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登记检查清理和换发统计登记证件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5号)

  15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18号)

  15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客运出租汽车与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29号)

  15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6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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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5 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的136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1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桂政办〔1993〕10号)等30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2月6日桂政办〔1993〕10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6年3月21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代替。
  二、《关于农村优待烈属、军属、残疾军人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桂政发〔1985〕109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代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2日桂政发〔1987〕96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实际已不执行。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2月7日桂政发〔1988〕135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不一致,实际已不执行。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月10日桂政发〔1989〕5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不一致,实际已不执行。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1989年1月11日桂政发〔1989〕8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年9月27日公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代替。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4月27日桂政发〔1989〕61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6年1月21日公布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代替。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0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政策不适应。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1990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6月3日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8日桂政办〔1992〕77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政策不适应。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8日桂政发〔1992〕11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已有规定。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年11月30日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代替。
  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1994年4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已被2002年10月1日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废止。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4日桂政发〔1994〕37号发布)
  废止理由:屠宰税已停止征收。
  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1994年5月10日桂政发〔1994〕38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已被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废止。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1995年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有2004年1月20日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范。
  二十一、《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1996年4月16日桂政函〔1996〕49号批复同意)
  废止理由:适用期已过。
  二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6年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被2007年4月9日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废止。
  二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996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国家已有新的规定。
  二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废止理由:已被2005年4月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二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废止理由:劳动行政处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担保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相适应。
  二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法》(1998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2006年5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废止。
  二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办法》(2001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和2007年3月29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
  二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01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等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代替。
  三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7年7月27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代替。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来穗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负责承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协助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工作。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车。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并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进驻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者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留学人员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资助,用于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为留学人员企业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和信息化、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