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10:28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七)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附件下载.doc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英文),CN11-1704/C]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监察》 (CN11-2474/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类别 享受政策的报纸 代码
一、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133
2.外宣类报纸 134
3.其他类报纸 135
二、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01
2.工业产业类报纸 202
3.农业类报纸 203
4.文化艺术类报纸 206
5.法制公安类报纸 207
6.科技类报纸 208
7.教育类报纸 209
8.新闻出版类报纸 214
9.信息技术类报纸 215
10.综合信息类报纸 216
说明:
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附件3: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新疆新华印刷厂
2 新疆新华印刷二厂
3 新疆八艺印刷厂
4 新疆日报社印务中心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6 新疆蓝天铁路印务有限公司
7 新疆地矿彩印厂
8 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
9 乌鲁木齐新金盾彩印厂
10 乌鲁木齐市海洋彩印有限公司
11 乌鲁木齐市大陆桥教育印刷厂
12 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
13 乌鲁木齐晚报社印务中心
14 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
15 哈密日报社印务中心(有限公司)
16 伊犁日报社印刷厂
17 新疆石油报社印刷厂
18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天利人印务有限公司
19 巴音郭楞报社印刷厂
20 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厂
21 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2 喀什日报社印刷厂
23 呼图壁县阳光彩印有限公司
24 喀什维吾尔文出版社印刷厂
25 新疆晨新印务有限公司
26 石河子报社印刷厂
27 博尔塔拉报社印刷厂
28 阿勒泰报社印刷厂
29 吐鲁番报社印刷中心
30 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1 柯孜勒苏报社印刷厂
32 和田日报社印刷厂
33 塔城地区印刷厂
34 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35 新疆新华华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新疆一龙印刷有限公司
37 新疆今日新疆印务有限公司
38 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39 新疆兴华夏彩印有限公司


附件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刊号
一、报纸 1 中国老年报 CN11-0031
2 天津老年时报 CN12-0024
3 燕赵老年报 CN13-0027
4 老友报 CN14-0010
5 辽宁老年报 CN21-0023
6 晚晴报 CN21-0025
7 老年日报 CN23-0018
8 上海老年报 CN31-0026
9 老年周报 CN32-0004
10 浙江老年报 CN33-0097
11 安徽老年报 CN34-0051
12 福建老年报 CN35-0008
13 老年生活报 CN37-0099
14 老年文汇报 CN42-0074
15 广州市老人报 CN44-0099
16 广西老年报 CN45-0058
17 晚霞报 CN51-0056
18 贵州老年报 CN52-0033
19 云南老年报 CN53-0035
20 陕西老年报 CN61-0041
21 老年康乐报 CN65-0064
22 老年康乐报(维文版) CN65-0064/-W
二、期刊 23 中国老年 11-1146/C
24 老人世界 13-1123/C
25 山西老年 14-1009/C
26 老年世界 15-1013/C
27 老同志之友 21-1006/C
28 夕阳红 22-1325/C
29 退休生活 23-1003/C
30 老年学习生活 23-1090/C
31 银潮 32-1385/C
32 老友 36-1240/C
33 老年教育 37-1007/G4
34 老人春秋 41-1217/C
35 当代老年 42-1297/C
36 老年人 43-1261/C
37 秋光 44-1493/C
38 老年知音 45-1252/G0
39 晚霞 51-1449/C
40 晚晴 52-1006/C
41 金秋 61-1385/C
42 老年博览 62-1174/C
43 金色年代 CN31-1994/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向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服务政府建设

  

  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十三、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完善经济调节措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十七、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厅收费、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十九、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审批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责任政府建设

  

  二十一、市政府年初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草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重点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全面推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工作检查督查,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工作落实。坚持“问责问廉问效”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

  二十四、大力改进会风,减少会议数量。提倡开短会,开专题会、现场会和电视电话会。

  二十五、切实改进文风,控制发文数量,中、省已发至县级单位的文件,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名义下发;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再以市政府文件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二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及时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第五章 法治政府建设

  

  二十九、坚持依法行政,把法治理念贯穿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三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环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相关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依法纠偏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大决策的社会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和追究。

  三十四、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三十五、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认真查处和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撤销、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报送市政府前应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以市政府文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备案。

  三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六章 廉洁政府建设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知恩、知足、知止。

  四十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把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

  四十二、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等,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十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旅游、购买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因公外出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住宿、用餐和乘坐交通工具。

  四十四、自觉践行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购置等经费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财力用在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上。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尽量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人员。县区负责同志不到辖区边界迎送,不悬挂欢迎标语横幅等。接待用餐、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四十六、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县区、部门、单位举办的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为县区、部门、单位的公务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一般在星期一或星期五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下列情况,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

  (一)属分管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市长研究决定;

  (二)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由市编委会或市编制办研究决定;

  (三)涉及规划选址问题,由市规委会或市住建局研究决定。

  下列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一)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建设项目;

  (二)研究全市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和经济运行的重要调控措施;

  (三)研究全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社会动态问题;

  (四)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问题。

  五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五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至少提前一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经各相关科室初审、有关副秘书长复审、分管市长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审定。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按程序由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协调,并提出书面协调意见。

  五十二、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以下附件材料:

  (一)决策调研报告;

  (二)决策备选方案;

  (三)社会公众综合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五)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六)涉及法律法规的意见;

  (七)涉及财政资金的意见。

  以上附件材料,应当随议题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附件材料不全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五十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送秘书科审查。对临时突击报送或经审查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五十四、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案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汇报,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具体原因后,由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参会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五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如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五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由该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市长、市长汇报。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需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

  六十、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部门年度工作会议,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并讲话的,主办部门要提前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讲话材料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把关。

  六十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市级有关单位承办的全省性会议,受委托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二、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六十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文,乡镇一级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下属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行文。

  六十四、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统一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分流到相关科室办理;由相关科室提出文件拟办意见,经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十五、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各种参阅件、内参件,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六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六十七、以市政府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签同意;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市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同意,或经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签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秘书长审签同意。

  六十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确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六十九、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应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七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黄石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科学研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活动综合效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测绘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本市统一使用“54北京坐标(115°)独立平面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技术标准,实行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
大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和其他工程测量,按照“54北京坐标(115°)独立平面坐标系”进行分幅和编号;小于、等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纳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系列。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基础测绘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基础测绘费用实行专项管理。
第九条 市基础测绘项目主要包括:
(一)城市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复测;
(二)城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和维修;
(三)1:2000至1:500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城市地下管网图的测制与更新;
(五)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六)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应定期更新。
(一)城市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城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更新周期为八年。
(二)1:2000至1:500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城市地下管网图、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更新周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本市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和房地产测绘工作。
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应当和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市民政部门共同编制;镇(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三条 水利、交通、冶金、电力等部门,应当结合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除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外,还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市外测绘单位进入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省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等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件。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第四章 测绘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单位委托测绘时,应当签订委托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标准文本。测绘单位施测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登记的范围:
(一)外地测绘单位的测绘;
(二)5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测量;
(三)测区跨行政区域的各种测绘;

比例尺 1:10000 1:5000 1:2000 1:1000 1:500 1:200
面积 25平方公里及以上 2平方公里及以上 1平方公里及以上 0.2平方公里及以上 0.05平方公里及以上 0.02平方公里及以上

(四)下列比例尺和面积的地形、地籍、房产测绘:
(五)5公里以上线路测量;
(六)市级重点工程测绘;
(七)城市地图、城市交通旅游图的编绘和制印;
(八)公共场所悬挂的有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制作。
第二十条 金额达到5万元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揽方,并实行测绘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测绘项目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独立承担所承接的测绘项目;确因业务需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测绘单位联合进行测绘的,参与联合测绘的单位均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测绘项目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的,应当编制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一)地形测量:

比例尺 1:5000 1:2000 1:1000 1:500
面积 10平方公里 5平方公里 1.0平方公里 0.25平方公里

(二)控制测量:四等平面和四等水准以上控制测量
(三)市行政区域地图和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地图;
(四)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带状工程测量;
(五)市级重点工程测量。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浪费。
第二十五条 城镇及其它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测绘成果、资料必须标明坐标系统、高程基准、起算点名、比例尺、施测单位、时间及相应的责任人员。责任栏目要填注完整,并在施测单位处加盖资质证章。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测绘项目登记范围的测绘,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汇交测绘成果数据和图件。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并实行有偿利用,但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公益事业的除外。
收取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费,应当列入财政资金管理,并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基础测绘成果利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建立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使用军事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测绘成果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向相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测绘成果。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的测绘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编制本市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事先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编制涉及市级以上行政界线的地图,应当送市民政部门进行界线和地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出版,并于出版后3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军事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报刊刊登、影视播放、书刊插附、网上登载的未经公开出版标有国界线的示意性地图、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方性地图,必须事先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并对抽查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保证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建造或者埋设的金属觇标、木质觇标和标石标志。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七条 测量标志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计划,并对本辖区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维修。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造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测量标志和资料。
第四十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四十一条 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
测绘单位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到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标志使用许可手续后,持测绘作业证件使用,并接受标志管理或保护单位的查询。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规定履行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的;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者提供使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编制或者销售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擅自重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三)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手续擅自使用测量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