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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1:23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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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0〕6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报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沈阳经济区列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请示》(辽政〔2009〕245号)收悉。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开展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型工业化关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要秉持先行先试精神,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锐意创新,率先突破,努力解决老工业基地存在的体制机制性矛盾,着力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和运用最新科学技术的体制机制,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着力构建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工业化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着力处理好资本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实现技术进步和扩大就业的有机统一;着力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相互促进,率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为在东北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你省要加强对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改革试验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建立改革试验推进机制,并以《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框架方案》为基础,紧紧围绕新型工业化这一主题,研究制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尽快报送我委,经国务院审批后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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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等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
为加快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增强统筹的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6月底以前上缴金额不得少于应上缴金额的50%
,9月底以前不少于80%,年底前必须如数上缴。



第一条 为增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一九九四年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2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将本地每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的20%,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调剂金的上解通过各地、州、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条 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的地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向自治区申请使用调剂金:
1、历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本地离退休人员两个月养老金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致使本地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大幅度下降,基金周转发生重大困难的;
3、因吸收中央、自治区及本地困难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致使本地统筹提取比例上升达3个百分点以上的;
4、因企业大面积亏损致使本地职工工资总额大幅度下降,需提高企业缴费比例3个百分点以上的;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申报使用调剂金,应由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自治区劳动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通过财政专户办理调剂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三、四、五款规定需向自治区申请调剂金,而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又可支付离退休人员四个月养老金的,调剂所需部分应由自治区和当地合理分担。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1998年6月10日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发展统一规范、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并及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



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发展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亮点等。要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送到企业、单位、乡村、社区、家庭中去,送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集中的宣传活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宣传,把握宣传口径,正确解读;坚持舆情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各种舆情动态,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和正确引导,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要通过学习,对《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有总体的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要抓好骨干培训,培养一支宣讲《社会保险法》的骨干队伍;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此外,还要积极会同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近期,部里将举办系列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社会保险、法制业务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立法机构已经专门组织编写、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讲座》及《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作为统一的学习培训教材。



四、抓紧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确定的原则和授权,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要对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五、切实加强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里已经成立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请各地于11月底前将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及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送我部。



各地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我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司)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