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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49:15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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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
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种苗补贴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义务植树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部分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义务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二条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免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
(三)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对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同意。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协调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发展苗木生产,加强种苗质量监督,为义务植树提供合格苗木。
第十六条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植树,并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栽植,确保造林成活率。对因不负责任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标准的,责令补植或者重造。
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林权单位应当对栽植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应当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林木的权属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的单位,应当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并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八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根据当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二)义务植树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的;
(三)不如实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
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绿化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监督。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花草,其权属所有者或者管护单位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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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 “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 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
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依据。
(二)从“四固定”起一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林木、林地,其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归该全民所有制单位。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确认的
权属处理。但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已将个人使用的林地划归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除外。
(四)因兴修水利、兴建电站、修筑道路等基本建设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异动,以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对同一林木、林地,双方均能提出具有同等效力的权属证据的,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划分。
第九条 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协商确定。
第十条 乡(镇)集体或个体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上采矿,须执行《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并征得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签订合同,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
第十一条 确属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土地权属不变,林木归造林方所有。但采伐时林木山价应当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时间和分成比例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
禁止以坟争山。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内的坟墓,允许维持原状。其保护范围以坟墓外围为限。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划定范围内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均归个人所有。
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木大树,经县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擅自砍伐。村、组管理的现有风景林,不得擅自分配到户。
第十三条 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

第三章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
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核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立卷归档,长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导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实际支付的勘验费、鉴定费、文件资料工本费,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大小分担。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期间,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或阻挠调解处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按盗伐林木处理,依照有关森林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三定”,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3月8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四固定”,是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四至”,是指林地着落位置即至东、南、西、北四方的界线。
第二十七条 今后凡发生林木、林地权属异动,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
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2、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88年8月25日
关于共产党员体现先进性的三个方面

曲宇辉


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历史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实状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保持党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保持党的先进性面临新的考验。因此,我们必须发展地而不是静止的、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看待党的先进性。胡锦涛同志指出:当前,保持党的先进性,就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转化为全党的实际行动、贯彻到党的全部执政活动中去,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切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党的先进性的真谛,就能更好地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具体来说,党员要在三个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
一、政治上先进
所谓政治上先进,就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系统地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物质与精神的辨证关系、先锋队与所代表的阶级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的高度,揭示了党的先进性的阶级属性和本质内涵,是新时期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求党员自觉地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自觉地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
(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
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共产党员政治修养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面对名与利、权与钱、生与死的种种考验,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理想信念的问题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己的政治生命和今后工作的好坏,更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我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坚定地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使我们的事业,由胜利走向胜利,夺取更大的胜利,树立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是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是我们克服种种困难,排除不利因素,做好各项工作的强大精神动力。进入21世纪,我们党肩负着繁重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和不懈的奋斗精神。而这一切都需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来加以支撑,来提供力量源泉。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然要求进行利益调整,体制变革,观念更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创造的壮丽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是要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中做表率,影响和带动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洪流中来,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与时俱进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必须跟着时代的脚步处理好创新的问题。要创新,就要善于学习、善于积累、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善于从成绩中查找不足,从经验中查找教训,善于尊重客观规律,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创新离不开务实,要创新就要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真实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克服阻力,化解矛盾,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中国共产党84年的历史证明,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风雨沧桑坚不可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一以贯之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就是在于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自觉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做改革创新的表率。
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力行“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护高度一致。
二、行为上先进
所谓行为上先进,就是要遵守党章和宪法、法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现在有一些党员,在大事大非面前他拿的准,关健时刻他也能冲的出去,政治学习他能引经据典说的头头是道,业务工作他是多面手,别人解决不了的难题,他三下五除二解决的很好。但是8小时以外,经不起诱惑,守不得寂寞,抗不住腐蚀,一般群众都不耻的事件,他都照干不误,可以概括为:没有不敢吃的饭,没有不敢喝的酒,没有不敢拿的钱,没有不敢收的礼,没有不敢去的场,没有不敢做的事。公权当作私权用,公章当作私章盖,公车当作私车开,公款当作私款花。
共产党员不是特殊公民,在法律法规面前没有任何的特权。共产党员首先要自己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模范。其次要带动家人、身边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共产党员要在四个方面发挥模范作用:一是崇尚科学,做尊师重教、勤奋学习、移风易俗、贯彻国策的模范;二是明礼诚信,做敬老爱幼、团结友善、邻里和睦、助人为乐的模范;三是自尊自爱,做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举止文明、维护国格的模范;四是爱国爱家,做敬业奉献、奋发图强、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模范。
共产党员要发挥上述模范作用,一要廉洁奉公,坚持共产党人的高尚人格;二要求真务实,坚持共产党人的良好作风;三要谦虚谨慎,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四要艰苦奋斗,保持优良的革命传统;五要一身正气,遵守做人的道德情操;六要行为检点,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具体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都要时时刻刻记住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能做;具体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都要心系人民群众,深怀爱民之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自己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工作上先进
所谓工作上先进,就是要向张思德等同志一样,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张思德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名普通党员,是八路军的一名普通战士,一九四四年九月五日在陕北安塞县山中因公牺牲。张思德同志的一生,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他在一九三三年参加红军,经历了二万五千里长征,负过伤,牺牲前是中央警备团的战士,他的工作岗位是烧炭。
毛泽东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作了《为人民服务》的讲演,具有深刻的含义。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在二十一世纪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重读毛泽东同志六十年前的这篇文章,对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牢固树立共产党员的宗旨观念,发扬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伟大的现实意义。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远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建党八十多年来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远的宗旨。
在和平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我们不用象刘胡兰那样去面对敌人的铡刀,不用象董存瑞那样用自己的身体去做炸药架子,不用象黄继光那样用自己的胸膛去堵敌人的子弹。但是,和平年代仍有流血,仍有牺牲。上世纪末,数十万子弟兵根据江泽民主席“严防死守”的命令,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挡住了汹涌的洪水,保护了长江大堤,保护了沿江两岸人民的生命安全。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在本世纪初的抗“非典”战斗中,全国各地的医护工作者,面对被感染甚至死亡的危险,在病房抢救病人,在疫点疫区防止病毒扩散。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郑培民、孔繁森、毛泽平等同志,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身体力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
(二)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没有贵贱,关健在于尽责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我国的工人阶级队伍在不断壮大,素质在不断提高,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进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改革开放和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岗位种类越来越多,无论我们在哪个岗位,无论我们从事哪项工作,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要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只要有利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归根到底,只要是为人民服务的,都是光荣的,都必须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尽心尽责地做好。
(三)做好本职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落脚点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就要求我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勤奋工作”。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要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头人,要通过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只停留在思想上认识上,必须体现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和让“人民满意”中去,体现到“构建和谐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就要在工作上先进,要认真学习科学的、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法律的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扎实的工作技能。我们每一个岗位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因此,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学一行,干一行钻研一行,干一行干好一行。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到,服务大局,把握好干的方向,从严要求,把握好干的标准,依法行政,把握好干的尺度,勇于创新,把握好干的方法。以平凡的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以优良的实绩,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否则,“为人民服务”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出现“帮倒忙”,“好心办坏事”。
曾子云:吾日三省吾身。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也要一日三省自身:一省政治上是否先进,二省行为上是否先进,三省工作上是否先进。共产党员做到了这三个先进,至少在老百姓的眼中,是一个共产党员。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