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3]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2012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8号)中提出,“基本建成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发展目标和“按照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全面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主要任务。为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一体化发展,我委组织研究制定了《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0232921621685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7日
附件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
综合交通枢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 多种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运中心。为统筹协调各 种运输方式,推进我国综合交通枢纽的一体化发展,提高交通运 输的服务水平和整体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是提高交通运输整体效率和服务水 平、降低物流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优化运输结构、实现交通运输 战略转型的迫切需要,是集约利用资源、节能环保的客观要求, 对解决现阶段我国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不统一、建设时序不同 步、运营管理不协调、方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构建便捷、安全、 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广大 人民群众出行,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以一体化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 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在区域间、 城市间、城乡间、城市内的有效衔接,以提高枢纽运营效率、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在综合交通枢纽上的便捷换乘、高效换装,为构 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布局合理。
根据城市空间、人口分布、产业布局,以运输需求为导向, 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统筹,实现枢纽优化布局。 (二)衔接顺畅。
按照综合运输理念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特征,强化有 机衔接,突出对外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优先换乘,提升枢 纽的一体化水平与运行效率。
(三)服务便捷。
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安全保障的要求,优化运营组织,完善信 息服务,加强旅客与车辆引导,实现旅客便捷换乘和货物高效换 装。
(四)集约环保。
科学确定规模,合理设置功能,集约利用空间资源,大力推 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绿色发展。 四、发展任务
(一)加强以客运为主的枢纽一体化衔接。
根据城市空间形态、旅客出行等特征,合理布局不同层次、 不同功能的客运枢纽。按照“零距离换乘”的要求,将城市轨道 交通、地面公共交通、市郊铁路、私人交通等设施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干线公路、机场等紧密衔接,建立主要单体枢纽之间 的快速直接连接,使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鼓励采取开放式、 立体化方式建设枢纽,尽可能实现同站换乘,优化换乘流程,缩 短换乘距离。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市郊铁路应尽可能在城市中心城区设 站,并同站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公共汽(电)车等城 市公共交通设施。视需要同站建设长途汽车站、城市航站楼等设 施。特大城市的主要铁路客运站,应充分考虑中长途旅客中转换 乘功能。
民用运输机场应尽可能连接城际铁路或市郊铁路、高速铁 路,并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同站连 接城市轨道交通或做好预留。视需要同站建设长途汽车站等换乘 设施。有条件的鼓励建设城市航站楼。
公路客运站应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视需要和可能同 站建设城市轨道交通。
港口客运、邮轮码头应同站建设连接城市中心城区的公共交 通设施。
(二)完善以货运为主的枢纽集疏运功能。
统筹货运枢纽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的空间布局。按照货 运“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强化货运枢纽的集疏运功能,提高货 物换装的便捷性、兼容性和安全性,降低物流成本。
铁路货运站应建设布局合理、能力匹配、衔接顺畅的公路集疏运网络,并同站建设铁路与公路的换装设施。
港口应重点加强铁路集疏运设施建设,大幅提高铁路集疏运 比重;积极发展内河集疏运设施。集装箱干线港应配套建设疏港 铁路和高速公路,滚装码头应建设与之相连的高等级公路。
民用运输机场应同步建设高等级公路及货运设施。强化大型 机场内部客货分设的货运通道建设。
公路货运站应配套建设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切实发 挥公路货运站功能。
(三)提升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整合信息平台。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有效推进 科技创新,集成、整合现有信息资源(系统),推进公共信息平 台建设,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信息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 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发布、实时更新、便捷查询,提高综合交 通枢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发展联程联运。积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多种运 输方式的客运联程系统建设,普及电子客票、联网售票,推进多 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往返、联程、异地等各类客票业务,逐步实现 旅客运输“一个时刻表、一次付票款、一张旅行票”。推进大宗 散货水铁联运、集装箱多式联运,实现货物运输“一票到底”。
(四)统筹枢纽建设经营。
鼓励组建公司实体作为业主,根据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负责 单体枢纽的设计、建设与运营管理。
统一设计。依法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设计研究机构,由其牵 头组织协调交通各个专业,实行总体设计、分项负责。设计中应 集约布局各类场站设施,突出一体化衔接,有效承载多种服务功 能,实现枢纽的便捷换乘、经济适用、规模适当,切忌贪大求洋、 追求奢华。
同步建设。强调集中指挥、同步建设,统筹综合交通枢纽各 种运输方式建设项目的开工时序、建设进度和交付时间,使各类 设施同步运行,各类功能同步实现。不能同步实施的应进行工程 预留。
协调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协调机制,培育专业化枢纽 运营管理企业,保障综合交通枢纽整体协调运营,提升运行效率、 服务能力和经营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枢纽规划。
对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节点城市,其综合交通枢纽规划 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或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进行审批),用于指导城市交通枢纽设施的 空间布局和建设。在规划工作中,应统筹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城 市交通与对外交通之间、客运与货运之间以及既有设施与新建枢 纽之间的关系,衔接相关规划,注重规划的全局性、前瞻性和可 操作性。
(二)创新管理机制。
要切实打破行业分割、突破地区分割,创新体制机制,破解 综合交通枢纽发展中的难题。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枢纽的规 划、设计、建设等事宜,国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逐步建 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三)拓宽融资渠道。
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 要创新盈利模式,探索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的投融资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投 融资格局,建立稳定的综合交通枢纽投融资渠道。
(四)鼓励综合开发。
要在保障枢纽设施用地的同时,集约、节约用地,合理确定 综合交通枢纽的规模。对枢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 在切实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影响分析,鼓励土地综 合开发,收益应用于补贴枢纽设施建设运营。
(五)完善技术标准。
按照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协调各行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逐步研究制定符合国 情、经济适用的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等标准和规 范。
附:
42 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北京、天津、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石家庄、秦 皇岛、唐山、青岛、济南、上海、南京、连云港、徐州、合 肥、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海口、 太原、大同、郑州、武汉、长沙、南昌、重庆、成都、昆明、 贵阳、南宁、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银川、西 宁、拉萨
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做好副食品活体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副食品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副食品活体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副食品活体储备的财务行为。各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好政府储备任务,做好活体储备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做到政府储备资金与正常经营周转资金分开,市级储备资金与中央储备资金分开,做好储备任务的落实和储备商品资金的管理工作。在出现市场风险时,保证政府及时调用货源,投放供应,稳定市场,发挥宏观调控市场的作用。
第四条 猪、牛、羊肉、鸡蛋活体储备实行统一管理,分散存储于经确认的活体饲养企业进行饲养保管的形式。具体是:选择已与承储企业形成“一体化”经营的具备活储条件的本市及周边地区的饲养企业作为活储基地,负责饲养、保管活体储备商品,政府通过向活体饲养企业和承储
企业支付一定数量的饲养、保管费用,取得其动用权,以达到在市场发生大的波动情况下调控猪、牛、羊、鸡蛋需求与供应的一种政府储备方式。
第五条 为保证政府对活体储备商品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由市商委制定承担活体储备商品饲养企业的标准和资格。承储企业据此对饲养企业的活体饲养条件和活储资格进行初步审定,并将审定情况和结果汇总,连同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饲养企业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登记造册,
报市商委、市财政局。经市商委、市财政局对其进行审查,确认承储企业和饲养企业的活体储备承储资格,并对副食品活储基地实行挂牌定点管理。
第六条 副食品活体储备的资金管理
(一)活体储备费用的拨付实行按年度季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由市财政局按标准在每年季度初预拨给各承储企业,各承储企业应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专户反映。收到活体储备费用后应将承储企业所得的部分按月作“补贴收入”处理,同时将饲养企业所得作“其他
应付款”处理,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活体饲养企业活体储备商品的储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达到标准和要求后负责拨付活体储备费用;对未达到标准和要求的活体饲养企业,暂停拨付活体储备费用,待达到标准和要求后,再行拨付。对未达到数量标准的部分,要相应扣除活体储备费用
。
(二)活体储备商品的费用主要包括
活体储备商品占用的银行贷款利息和直接饲养、防疫屠宰加工等有关费用。
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活体储备费用清算
活体储备费用于每年年终在对承储企业在年度内完成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的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
1.各副食品承储企业在年度终了次年1月30日前将下列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1)承储单位的活体商品收购表、活体商品经营情况表、活体商品存栏、出栏、补栏统计表。
(2)活储费用到位时间、拨付基地时间、帐务处理。
2.承储单位上级主管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对承储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并将承储企业上述报表和资料附后,提出要求清算的申请,于2月28日前上报市财政。
市财政部门接到清算申请后进行审核,于1个月后予以批复。对未达到储备标准、未完成储备任务,未履行承储义务的承储企业和饲养企业,财政部门将按照《副食品活体承储协议》核减下一年度的储备费用,发现问题按本办法第十条给予处罚。
3.冻储费用的清算比照本办法及程序执行
(四)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动用活体储备商品时,需由市商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各承储单位要保证按储备动用计划,在动用期内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储备动用任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活体储备商品时,在政府限定了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所限定的销售价格高于市财政局根据社会市场成本测算的活体储备商品成本所发生的收益,由财政部门收回,发生的亏损经财政部门审核,按限价补贴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用副食
品风险基金弥补。在政府未规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活体储备商品的销售价格随行就市,自负盈亏。
在政府未动用活体储备商品期间,活体饲养企业应负责对活体储备商品进行轮换更新,并在更新过程中,注意加强管理,提高活体储备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开支,争取做到饲养成本低于社会平均饲养水平。
第七条 建立健全副食品活体储备报告制度。各承储单位应在每月后的20天内将副食品活体储备的存栏、出栏、补栏及储备费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在每月后30天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做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服务工作,加强生产监控和市场监测工作,安排好副食品储备的调用、补充、更新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及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副食品活体储备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杜绝危及储备商品安全和挪用、挤占储备资金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条 考核制度
为做好副食品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商品的资金管理,每年应对承储企业和饲养企业进行考核,特此提出如下要求:
1.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应及时拨付饲养企业的储备费用,不准挪用、截留,保证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2.按照储备协议规定,饲养企业要做好商品保管、更新工作,杜绝储备商品的重大疫情和责任事故。
3.在政府动用储备时,及时按照市政府要求的地点、数量、品种、质量等投放市场。
4.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完整、清晰地反映企业盈亏,储备商品周转情况,及时报送报表,反馈有关情况。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可视情节轻重,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下列处罚:
1.追回当期年度已拨付的储备费用。
2.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3.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