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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8:19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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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韩正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鉴于《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已被废止,市政府决定,废止1993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55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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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交通事故有多个第三者如何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杨先旺律师

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越来越多。但由此带来的法律空白问题也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其中对于某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肇事致多个第三者遭受损害的,其中一人先行起诉到人民法院,其他第三者尚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该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只投保有“交强险”(即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事故中包括先行起诉的受害人和其他受害人所受到损害经济损失数额远远大于保险公司应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承担的赔偿数额。这里就出现了矛盾:如果不给其他受害人预留相应的份额,那么极有可能使得最需要得以赔偿的第三者无法甚至根本得不到赔偿。如果将受害人共同给预处理,但其他受害人现在尚未提起诉讼,赔偿数额无法核实确定。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来处理。但由于这种处理方式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尚有待于探讨。第54条是这样规定的: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这样处理的好处是,尽管其他第三者现在尚未提起诉讼,但是按照公平的原则,对于在同一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共同得到赔偿,而不应存在先后之分;另外,如果要求其他第三者共同参加诉讼,也能够使第三者之间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也防止其他第三者虽然没有提起诉讼,但直接到保险公司申请了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经承担责任,再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徒增诉累。
人民法院可以在收到先行诉讼的受害人的案件后,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中载明的第三者,通知其他人参加诉讼。这时又产生一个问题,就是被通知的第三者,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是否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这就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或批复,因为要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竟与遗产继承不一样的性质。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般而言是不存在放弃权利的情况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记录在案,对其赔偿问题不在受理和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手机:13563585288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花园北路22号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2002年)

国家经贸委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水泥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

  (一)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药品试剂库等。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二)化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要与分析试验室隔开。

  化验室小磨及高压釜应单独放置。

  (三)化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

  化学分析试验室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四)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配备及素质要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四条 检验设备

  (一)出厂水泥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见附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二)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三)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校验)周期

  (一)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产品型号和检定(校验)周期见附表。

  (二)除附表中所列仪器设备外,企业可视规模和生产品种,添置部分测试用高级仪器设备,如偏光、反光显微镜、激光粒度分析仪、火焰光度计、压蒸釜、白度计、稠化仪、x射线萤光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生料强度测定仪、空隙率测定仪等。

  (三)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滴定管、容量瓶、烧杯、量筒等由企业自定。

  (四)当水泥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第六条 本条件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