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43:58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科学人才的培养,更好地执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适度向西部倾斜;适当资助特殊学科点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

  第三条 基金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基金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和经科技部批准的特殊学科点,有资格申请本基金。

  第七条 申请者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学校(研究所)主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后连同按规定录制的软盘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

  第八条 《申请书》基地建设部分包括基地的基本情况、"九五"期间基地建设成绩和经验、"十五"期间进一步改革与建设的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等内容。《申请书》特殊学科点部分包括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措施、预期目标及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安排"十五"期间基金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基金的评审将与教育部对基地的评估相结合。根据学科特点和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教育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熟悉教学工作的教育专家若干人和财务专家1人。专家组名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教育部提出适当人选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基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各基地的申请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要充分肯定成绩,明确指出不足。

  第十四条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基地)评审指标体系,紧紧围绕基金的使用和基地建设的各个方面,力求突出重点、便于操作。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教学、实验和实习条件,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
  1、基地每年的教学设备与教学软件、实验室改建、实验仪器与材料、实习设备、图书资料经费原则上不少于年项目资助经费的60%。
  2、基地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师培训经费不少于年项目资助经费的22%。
  3、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科学研究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用于基地高年级本科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培训,由基地负责人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经费由项目资助经费列支,项目年经费不超过年项目资助经费的12%。
  4、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用于奖励基地品学兼优的学生,由基地负责人组织实施,奖学金经费由项目资助经费列支,每年奖学金金额不超过年项目资助经费的6%。

  第十七条 特殊学科点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培养所需的科研业务费。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拨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400万元,委托教育部管理。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组织实施"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骨干教师培训计划",依托基地"名牌课程"建设,聘请国内外名师授课,有计划地组织基地以及西部地区和地方院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支持、组织各学科基地建设与基金实施工作的研讨与交流,鼓励基地之间、基地与特殊学科点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基地和特殊学科点每年年底须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提交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报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核拨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交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会同教育部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基地所在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基地建设和基金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检查基地建设情况,帮助解决基地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时,各单位主管财务部门完成项目经费决算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十五"期间,教育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将视实际情况研究引进基地的滚动机制。

第四章 教学研究专项的申请、评审与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育部立项的"国家理科基地教改项目"、"国家理科基地创建名牌课程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十八条 "国家理科基地教改项目"和"国家理科基地创建名牌课程项目",凡已经教育部批准立项的,由主持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向教育部提出经费申请;滚动实施的项目,由有关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项目申请。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高教司根据教学改革总体部署,组织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助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应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项目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研究和改革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高教司对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得好的基地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审批后继项目计划;对项目管理不当、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申报新的项目经费,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学研究经费下达到有关院校后,学校应立即开展有关工作;各有关学校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三十三条 受资助项目的研究结果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其它形式公开发布的成果,须注明受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向教育部高教司报送经费决算表。教育部高教司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高教司每年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专项工作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结束时提交专项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粤信厅函[2003]190号)精神,增强信息产业在实现工业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示范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即传统产业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改造,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示范项目。
(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服务。即为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网络平台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示范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进村入户,为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管理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病虫防治、品种改良、检验检疫、销售提供信息技术综合服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示范项目。
(四)电子商务。即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替代传统的手段和工具,完成市场分析、价格预测、市场融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物流配送、产权交易、倾销与反倾销预警、出口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信息服务、网上招商、资金结算与支付和客户服务等各种商务服务活动,形成一种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全新经营理念和运作模式的示范项目。
(五)电子政务。即政府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重组政府部门工作流程,共享信息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该类申报的重点是: “一站式”电子政务系统,政府部门之间的日常文件、数据交换电子化等示范项目。
(六)数字图书馆。即通过集成和利用最新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传输、处理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照片、音乐和视频等的信息资源,以及在网络环境中发现、开发网络信息资源,建立超大规模的、可扩展的、可互操作的知识库群,并向用户提供高效、高质量服务的示范项目。
(七)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即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交换中心、信息资源服务网站,以及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广泛的、便利的信息化应用服务,进而提高社会、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该类申报重点:一是探索建设信息资源服务中心及网站的良性运营机制;二是公共事业单位,如劳动就业、医疗保健、社会福利、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三是在生活社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家政、餐饮等服务,或有关社区管理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管理能力与水平。
(八)教育信息化。即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利用信息技术,对教育系统进行分析和改造,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促进教育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信息化工程应用单位,而不是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
(二)申报单位已经取得较大的成就,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总结的经验和体会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推广意义。
第四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程序:
(一)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
申请信息化示范的单位,须提交项目的总结材料以及填写《信息化示范单位申报书》。表格可从省信息产业厅网站(www.gdiid.gd.gov.cn)下载。
(二)信息化示范单位的受理。
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受理信息化示范单位申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软盘一张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三)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选出全市信息化示范单位,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备案。
(四)市信息产业局在评选的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中,有计划、有选择地将一部分示范单位推荐给省信息产业厅参加全省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第五条 获市信息化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并进行表彰,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6月底完成初评,9月底完成评选并举行表彰及颁发证书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归口管理单位:
为了规范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审计工作,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现将《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审计工作,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电力企业对外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需
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电力企事业单位,采用各种方式引进外资建设的发电、输电、变电、技改、科研、教学等项目的内部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 外资项目单位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中外合营企业和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合同、章程,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签证,也可以由出资各方或股东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电力外资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国家大型外资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电力行业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利用外资项目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在做好经常性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利用外资工作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外资项目审计时,有权检查外资项目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凭证、帐表、经济合同、财产物资、财务软件及有关文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外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审计取得的资料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审计后,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作出纠正、处理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决定。通过审计促进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各级内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施审计前,内审机构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在审计前七天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做好迎审自查准备,审计期间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财务会计帐、表、证,计划、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核实有关事项,准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由被审单位认定后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经内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上级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提出,该负责人或机构应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在此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项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实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的下述内容进行审计和评价:
(一)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计划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应检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验证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性和有效行性,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并提出改进意
见和建议。
(二)外资和内资的管理和使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财产物资。
第十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外资项目,除上述审计内容,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外资贷款项目,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项目。应检查项目审批手续、招标评标文件、采购计划及合同、工程承包及合同,审查概算和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评价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营情况及其效益、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外发行债券项目。应检查项目审批手续,合同和章程,审查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核财务报告。
中外合营企业,包括电力企业事业单位与境外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检查企业审批手续、合同和章程、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审核注册资金到位、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查合同期满后资产、负债的清算和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电力对外经济贸易实体(含境外企业和机构)的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