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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6:36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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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我部决定自2009年起,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整体规划、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同发展,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

  (一)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日新月异,职业分化越来越细,职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大批量、多规格、高层次的特点。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都主动适应这种变化,积极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调整,大力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竞争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增强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力度,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二)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经过30年的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总体实力不断增强,建立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结构比较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有质量保证的研究生培养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能力的教学科研人才。但随着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已更多地从教学、科研岗位转向实际工作部门。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来看,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为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更好发展,必须重新审视和定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需要。

  我国自1991年开展专业学位教育以来,专业学位教育种类不断增多,培养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学位教育既要培养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满足他们在职提高、在岗学习的需要,也要培养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他们适应社会发展、提高专业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的需要。根据不同培养对象,学习方式可以全日制攻读,也可以非全日制攻读。目前,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在职人员攻读比例偏大、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比例偏小,在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开展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对于完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能力、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加快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一)科学定位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必须科学确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定位,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理念,改革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二)教学要求

  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学习年限一般2年,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与实践课程要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三)实践要求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要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四)学位论文

  要正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三、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到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要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统筹规划,积极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制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充分借鉴、吸收国际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先进做法,积极探索、创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要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要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三)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要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要建立和完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办法。要不断推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化发展,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不断提高。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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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商业目的,在大众传媒及其他非宗教场所发布介绍宗教活动和宗教用品的广告。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宗教的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宗教用品的正常流通,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经商国务
院宗教事务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以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如确实由于特殊需要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上述广告,须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备案。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严格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的,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1997年4月30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5〕31号




袁州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第36次市政府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
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春市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条 住房面积的标准
根据宜府发[2003]7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科员和初级职称人员、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98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以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
第三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住房补贴分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发放:
1、凡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其中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的住房补贴为一次性发放。
2、无房老职工补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住房基本补贴,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额17元;另一部分是工龄补贴,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乘以职工工龄每年补贴3.5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额=17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5元×职工1997年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3、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住房基本补贴,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住房面积之差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额17元,另一部分是工龄补贴,按职工工龄乘以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住房面积之差乘以每年补贴3.5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额=17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3.5元×1997年底以前的实际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4、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职级按2000年12月31日(含当日)夫妻各自的职级为准。2001年1月1日以后职级发生变化的不予调整。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主管局批准;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5、职工工龄补贴计算到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超过25年的按25年计算;未满25年工龄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二)按月发放:
1、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其无房户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满25年为止。其发放标准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17元÷300个月(25年)。根据我市不同职级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经计算其补贴如下: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月补贴额为4.31元;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月补贴额为5.56元;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月补贴额6.35元,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月补贴额为7.94元。
2、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其住房补贴按该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住房面积之差乘以每平方米补贴17元再除以300个月。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职级按其不同时期的不同职级标准发放按月补贴。
第四条 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义购买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均计算为双方已享受房改住房面积。
未婚职工已购(已租)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50%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差额核定住房补贴。
第五条 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义自建私房的,在申请住房补贴时应提供当时建房的所有审批手续予以审核。
第六条 职工离异前已享受房改、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离异后不论房屋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一律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如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享受住房未达标部分的住房补贴。
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
第七条 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第八条 转业、退伍军人发放住房补贴按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除以系数计算。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同幢同套型房屋面积计算。
第十条 职工调动工作后住房补贴的发放
1、调动工作的职工,属于发放给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由现单位计发,属于发放给新职工的按月补贴,按照宜府发[2003]7号文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划单位住房补贴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要求,落实好房改资金上划事项后,由市统一发放。
2、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调入我市的党政干部,其住房补贴按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1、由民政部门、社保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代发工资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计发。
2、职工离退休时工龄不满25年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月数)计发。
3、离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安置或补助的,由其原工资所在单位按照原单位所在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计发。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筹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解决;差额拨款单位由财政按差额补助解决,不足部分自行解决;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月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制度,准确核定补贴对象和金额,由主管局牵头,指定相关科室(办公室、秘书科或财务科)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1、职工个人申请。申报人填报《宜春市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尤其对房改后工作调动和享受福利分房情况详细说明。
2、单位初审、公示。对职工申请表进行初审,汇总后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如对职工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市房管局举报。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再组织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监察局举报电话:3222646,房管局举报电话:3221515)。
3、市房管局审核《汇总表》。各单位将审核后的职工申请表汇总,填报《宜春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定汇总表》后,报市房管局审核。
4、填写补贴预算申报表。各单位根据市房管局审核意见填报《宜春市2005年度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预算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到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对《申报表》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5、审核《申报表》。市财政局按《申报表》就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补贴资金拨付方式签署意见。
6、编制《补贴金额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的多少编制《本年度(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补贴金额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有异议的,必须据实调整,直至无异议后,在《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7、划拨各单位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签署意见和《明细表》,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划拨到各单位。
8、发放个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发放到职工个人;按月发放的补贴,经市财政核定后按财政预算编制原则,由各单位列入职工正常工资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发放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确定:
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无房新职工(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新职工的补贴一次性发放。
2006年1月1日以后按月补贴随工资发放。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的审批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