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1:19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公积金管委发〔2008〕5号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4日第二届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1: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发〔2004〕89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由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批本市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
(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五)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九条 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十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严格执行经办人制度,单位确定及更换经办人都应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备案表》;更换经办人的,应在新业务办理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一条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报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申请》正式文件、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或法人身份证(企业还需要税务登记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登记,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及《汇缴清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并在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缴存人只应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本市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的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职工月工资基数具体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部门劳动工资规定为准。
月工资基数计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一个单位只能以同一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本市以前执行的具体规定与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不相吻合的,应逐步规范。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
单位和职工应在每月发薪后5日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亏损一年以上的。
(二)职工工资收入连续一年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有以上情况需暂时降低缴存比例的,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送《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报告》正式文件和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单位财务报表或单位职工工资情况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到原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停产半年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二)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
有以上情况需暂缓缴存的,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送《住房公积金缓缴报告》正式文件和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单位财务报表、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或市政府确认特困企业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二十二条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本市单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本市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使用网上银行、转账支票、现金上行等方式缴存,管理中心不接受单位现金缴存。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本市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缓缴、漏缴的。
(六)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缴交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提供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 账户封存及转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出本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账户转移至管理中心专设的“辞职、辞退人员专户”统一管理。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三十条 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个人明细帐,并及时填写自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管理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对账,并发给对账凭证。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缴存人可通过查询电话、短信等形式,或到管理中心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管理中心执行管委会的缴存管理决策,依法接受省级监督部门和管委会、市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
(三)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缴存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
(二)未在管委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的。
(三)未建立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的。
(四)未按规定为缴存人计息的。
(五)未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六)未为单位和缴存人建立相应查询核对制度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以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期限以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发〔2004〕89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实行单位经办人制度,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备案表》,提交管理中心备案。
“辞职、辞退人员专户”(下称“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范围
第七条 缴存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赁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30%以上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本市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难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纳入“专户”管理,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
(十二)纳入“专户”管理,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周年后仍未再就业的。
缴存人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均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家庭成员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非家庭成员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的住房,不得提取。
第十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凡涉及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完清贷款本息后,再行销户提取;若涉及第八条(二)、(九)项情形的,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除销户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一)项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上年度余额内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或提前还清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符合第八条(一)项规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八条(二)项规定的,可每年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上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八条(三)、(四)、(五)、(八)、(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八条(七)项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符合第八条(九)项规定的,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时,所有提取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管理中心应验明原件、收取复印件存档。
管理中心对缴存人所提供的资料有疑问时,可暂缓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经验证其资料后,明确答复是否予以提取。
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单位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单位银行账户明细表》或《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
“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手册本、本人姓名开立的本市银行储蓄卡或通存通兑存折及相关手续;委托办理提取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关系证明及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并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或《备案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购买商品房现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房款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及所购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五)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
(七)银行按揭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或《公证书》。
第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占地审批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及《决算表》;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或大修)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决算表》。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级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供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决算表》。
第二十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30%以上的,提取人应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由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的正式发票、所租赁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纳入“专户”管理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周年后仍未再就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或《工伤鉴定结论通知》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纳入“专户”管理,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提供身份证。
(六)纳入“专户”管理,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满2周年后仍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本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以下二种方式提取缴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采取每年提取一次缴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银行按揭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存折或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明细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
(二)采取余额还款法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自贡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审批表》;银行按揭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自贡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银行贷款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自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储蓄存折(卡)。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关系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专户”职工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供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和经办人审核提取人的相关资料,并在《通知书》、《单位银行账户明细表》或《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及签字。
(二)单位经办人持《通知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经办人提供的资料后,办理提取业务,打印支款明细表、《通知书》,审核盖章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提交相关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后,打印支款明细表、《通知书》。
(二)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在《专户职工银行卡明细》及《通知书》上签字、加盖指模;《通知书》经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持《通知书》和《专户职工银行卡明细》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采取转账方式划转到单位的账户。“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本人在本市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特殊情况可采取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管理中心执行管委会的提取管理决策,依法接受省级监督部门和管委会、市级财政、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发〔2004〕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及贷款最长期限。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 管理中心执行管委会的贷款管理决策,依法接受省级监督部门和管委会、市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负责保管他项权证等贷款资料。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下称自愿缴存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未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累计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的,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支付不低于购买所购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借款人及共有权人用所购房产作抵押,需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六)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及贷款最长期限均由管委会根据自贡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有: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该商品房须是房屋开发单位已与管理中心签约的楼盘)
(二)再交易房贷款:用于在本市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
(三)银行转移贷款:用于归还银行住房按揭的贷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1.普通商品房贷款最高贷款金额25万元。
2.再交易房贷款最高贷款金额20万元。
3.银行转移贷款最高贷款金额25万元。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最高贷款金额10万元。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所购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款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不超过70%。
(二)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比例,按房龄进行分类:
1.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70%。
2.房龄在10年-15年(含15年)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60%。
3.房龄超过15年的不予贷款。
(三)银行转移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不超过70%,且小于银行贷款本金剩余余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的不超过该房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银行转移贷款最长期限25年。
(二)再交易房贷款最长期限20年。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最长期限15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市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金额
15万且不超过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普通商品房全部价款的50%(再交易房评估价的40%、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评估价的30%),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可支配收入的40%。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购买再交易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
自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理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中心审议通过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管理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一)属普通商品房贷款的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二)属银行转移贷款的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三)属再交易房贷款的资金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四)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的资金划入承建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担保,必要时需同时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住房,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作为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中心认可的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保证担保人的条件:
1.担保人必须为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并对担保行为负责。
2.担保人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借款人月应还本息,无其他担保行为。
3.担保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应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
4.担保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住房抵押担保时,借款人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的财产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并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交存保证金。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管理中心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为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账户等代扣。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次月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两次部分提前还款,还款金额必须是万元的整数倍。以后每月应还本息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按相应担保合同约定,将抵押物返还抵押人,解除设定的担保权,并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管理中心及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台账,提供贷款信息查询,实行统计分析电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人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八条 处置抵押住房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住房所需费用。
(二)扣除处置抵押住房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或借款人。
处置抵押住房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九条 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按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应当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加强对本单位借款职工的贷后管理工作,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以维护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从组织上保证建设银行改革与发展总目标的实现,促进建设银行事业的健康稳
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银行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七)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优势互补的原则。
第三条 建设银行厅(局)级领导干部逐步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任期或聘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建设银行总行部、处级干部;各分行、二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专业支行的领导成员(含总稽核、工会主任等行级领导干部)。各级建设银行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其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级行党组(党委)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建设银行系统的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热爱建设银行,在建设银行改革与发展中艰苦创业,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弄虚作假、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商业银行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协调能力强,公共关系良好。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支行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
(二)提任二级分行(中心支行)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龄,五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要在三年以上);
(三)提任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提任二级分行(中心支行)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行同级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提拔的总行部主任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中心支行)正、副行长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并符合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个别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一般应有一年左右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实胜任现职并取得群众公认的,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 推荐与呈报
第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拟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党委)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
任期或聘期已满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第十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同级党组(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出面与各党组(党委)成员个别沟通酝酿,然后召开党组(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的考察对象,向上级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正式汇报集体研究情况或正式呈报拟任人选的推荐对象,请上级党组(党委)考察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党组(党委)在民主推荐和个别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直接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组(党委)成员及其他行级领导干部;
(二)中层领导干部;
(三)非领导职务中层干部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部分代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组(党委)或上级人事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组(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岗位的领导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正职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应当不断改进和创新考察方式,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八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拟任职务所在单位的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定量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现场模拟测试、质询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立体考察其综合素质;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拟任职务所在单位的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组(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与第十一条所列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大体相同,也可根据考察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调整。进行考察时,还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领导干部任期(聘期)期终前和期中,应当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一)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由本级党组(党委)主持,必要时,上级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的内容为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应当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或统计表格、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五)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工作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和测评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报告评议和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定量测评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组(党委)或者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向上级行备案的干部,由所在行的人事部门进行考察,考察材料经所在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归档后,同时报上级行人事部门。必要时,上级行也可对备案干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职考察,可根据协管方的意见,会同其共同进行考察或考察后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聘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为下级行正职聘任副职确定必要的可供选择的人选。属于上级行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本级党组(党委)可以提出任免建议,但必须服从上级行党组(党委)的任免
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七条 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组(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组(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其中涉及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职,须征求协管方同意后再正式发文;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反复协商,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
由主管方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须报上级党组(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组(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组(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人事、会计、审计、监察、国际业务等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当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请示,待批复后方可正式发文任免,并报上级备案。

第六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三十条 建设银行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系统内交流制度。
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过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总行机关部、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行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分后备干部。
总行机关部、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聘期)或满五年以上的,必须交流或调整分工。
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聘期)的或满八年以上的,必须交流或调整分工。
交流主要在上下级行之间、本级行机关部门之间、同级的分支机构之间、经办行和上级管理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少数也可以和建设银行系统之外的干部进行交流。
干部交流一般在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人员中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各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
计、财务工作。
以上有回避关系的现有人员,要逐步调整或调出,并且不允许新的回避对象再行调入。
提任县级支行正、副行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职务与职级变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组织责令辞职。
第三十三条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要求不再接受现任职务的续聘。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收到申请书后须征求原单位意见,并进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在执行特殊任务期间,不得提出辞
职。
第三十四条 组织责令辞职,是指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辞职后仍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工作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调整职务和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调整其现任职务或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为了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逐步形成干部领导职务能上能下的机制,对于因年龄、身体原因,不能任满一个任期(聘期)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再任命或续聘担任领导职务,可改任(改聘)为非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聘期)期满之际,本人主
动提出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改任(改聘)为非领导职务,并保留一个任期(聘期)的原职级待遇。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领导干部,经做工作或本人志愿,可批准其提前离岗休息,在建设银行内部享受退(离)休人员的待遇,不影响普调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离)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离)休手续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行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组(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行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临近退(离)休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各种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人事部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检查监督;
(三)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组(党委);
(四)下级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21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4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4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4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1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4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130580.files/n15130273.doc



2013年1月18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44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3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3、CA1120、CA1162、CA1160、CA1250、CA1100、CA1140
天然气自卸汽车 CA3310
天然气自卸汽车底盘 CA3310
自卸汽车 CA3310
自卸汽车底盘 CA3310
客车底盘 CA6120
铰接客车底盘 CA6180
厢式运输车 CA5043X、CA5120X、CA5140X、CA5100X、CA5160X、CA5250X
4×4越野汽车 CA2120
汽车起重机底盘 CA5306JQZ、CA5276JQZ
洒水车 CA5160GSS
牵引汽车 CA4160、CA4220
随车起重运输车 CA5163JSQ、CA5160JSQ
随车起重运输车底盘 CA5163JSQ、CA5160JSQ
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1 华凯牌 载货汽车底盘 CA1160
仓栅式运输车 CA5160CCY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大众牌 轿车 FV7140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161、EQ1160
客车底盘 EQ6500
厢式运输车 EQ5041X
仓栅式运输车 EQ5041CCY
幼儿专用校车 EQ6501
洒水车 EQ5160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EQ5160JSQ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多用途乘用车 DXK6440、DXK6441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越野载货汽车 EQ2040、EQ2050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EQ6120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EQ6121、EQ6110
仓栅式运输车 EQ5250CCY、EQ5160CCY、EQ5253CCY、EQ5121CCY
华神牌 厢式运输车 DFD5020X、DFD5021X
扫路车 DFD5022TSL
风神牌 轿车 DFM7160、DFM7150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160
载货汽车底盘 EQ1160
客车 EQ6860
客车底盘 EQ6881、EQ6101、EQ6650、EQ6750、EQ6800
冷藏车 DFL5311X
牵引汽车 DFL4251、DFL4181、EQ4250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80
载货汽车底盘 EQ1080、EQ1160
客车底盘 EQ6549、EQ6800
厢式运输车 DFA5080X、DFA5020X
多用途货车 DFA1022、DFA1023
多用途货车底盘 DFA1022、DFA1023
蓄能供热车 EQ5160TXN
轻型越野汽车 DFA2021
轻型越野汽车底盘 DFA2021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城市客车 EQ6830、EQ6751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大众汽车(VOLKSWAGEN)牌 轿车 SVW7167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豪华旅游客车 JNP6140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BJ2042
载货汽车底盘 BJ1040
供水车 BJ5042GGS
多用途货车 BJ1031
普通货车 BJ104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43、BJ1049、BJ1030、BJ1169
载货汽车底盘 BJ1043、BJ1049、BJ1030、BJ1169、BJ1042
客车 BJ6115、BJ6129、BJ6902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BJ6105、BJ6123
纯电动城市客车 BJ6760
厢式运输车 BJ5169X、BJ5043X、BJ5026X、BJ5030X、BJ5049X
仓栅式运输车 BJ5169CCY、BJ5043CCY
冷藏车 BJ5159X
多用途货车 BJ2037
多用途货车底盘 BJ2037
吸污车 BJ5085GXW
宣传车 BJ5129X
平板运输车 BJ5043TP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319GJB
混凝土泵车 BJ5339THB、BJ5439THB
篷式运输车 BJ5043CPY
舞台车 BJ5049X
随车起重运输车 BJ5162JSQ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载货汽车 BJ1163、BJ1319、BJ1202
载货汽车底盘 BJ1313、BJ1163、BJ1319、BJ1202、BJ1312
自卸汽车 BJ3312、BJ3163、BJ3319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2、BJ3163、BJ3319
厢式运输车 BJ5202X、BJ5163X、BJ5319X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163X
仓栅式运输车 BJ5163CCY、BJ5207CCY、BJ5319CCY、BJ5202CCY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BJ5312GFL、BJ5313GFL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319GJB、BJ5253GJB、BJ5259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319GJB、BJ5253GJB、BJ5259GJB
混凝土泵车底盘 BJ5339THB、BJ5439THB
牵引汽车 BJ4252、BJ4259、BJ4253、BJ4189
自卸式垃圾车 BJ5253ZLJ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厢式运输车 CC5021X、CC5031X
多用途货车 CC1031、CC1021
邮政车 CC5021X、CC5031X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厢式运输车 BQ5023X、BQ5022X
轻型越野货车 BQ2030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5
载货汽车底盘 SC1035
厢式运输车 SC5025X、SC5026X
小学生专用校车 SC6685
幼儿专用校车 SC6735、SC6515、SC6685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250
载货汽车 ND11602、ND12000
载货汽车底盘 ND11602、ND12000、ND1310、ND1250
厢式运输车 ND5310X
牵引汽车 ND4240、ND4250
自卸式垃圾车 ND5250ZLJ、ND5310ZLJ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29
客车底盘 DD6129、DD6181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自卸汽车 KMC3103、KMC3058、KMC3088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3 中华牌 轿车 SY7150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轻型客车 SY6542
囚车 SY5031X
多用途乘用车 SY6492、SY6499、SY6542
救护车 SY5031X
殡仪车 SY5034X
监测车 SY5031X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自卸汽车底盘 SY3044
自卸式垃圾车 SY5044ZLJ
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 35 广汽牌 旅游客车 SFQ6123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载货汽车 SH1041
载货汽车底盘 SH1041
厢式运输车 SH5040X、SH5041X
监测车 SH5041X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依维柯轻型客车 NJ6606
客车 NJ6744
客车底盘 NJ6606、NJ6624
纯电动客车 NJ6697、NJ6607
纯电动客车底盘 NJ6577、NJ6667
厢式运输车 NJ5044X
畅达牌 运钞车 NJ5030X
跃进牌 载货汽车 NJ1161、NJ1131、NJ1071、NJ1091、NJ1100、NJ1041、NJ1051
载货汽车底盘 NJ1161、NJ1131、NJ1091、NJ1100、NJ1051、NJ1041
自卸汽车 NJ3041
客车底盘 NJ6711、NJ6961、NJ6931
厢式运输车 NJ5041X、NJ5061X、NJ5131X、NJ5101X、NJ5161X、NJ510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NJ5061X、NJ5101X
仓栅式运输车 NJ5100CCY、NJ5041CCY、NJ5091CCY、NJ5161CCY、NJ5131CCY、NJ5051CCY
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精功牌 载货汽车底盘 ZJZ1311
自卸汽车 ZJZ3312、ZJZ3313、ZJZ3315、ZJZ3311、ZJZ3314
牵引汽车 ZJZ4251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自卸汽车底盘 NXG331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NXG5310GJB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 JS6752
底盘 JS6470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厢式运输车 FD5136X
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 FD6430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52 吉利美日牌 轿车 MR7152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2 吉利牌 轿车 JL7152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双层城市客车 HFF6120
客车 HFF6906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161、HFC1070、HFC1041
载货汽车底盘 HFC1161、HFC1070、HFC1060、HFC1042、HFC1041
自卸汽车 HFC3161、HFC3241、HFC3311
自卸汽车底盘 HFC3161、HFC3241、HFC3311
轻型客车底盘 HFC6451、HFC6491、HFC6520
厢式运输车 HFC5161X、HFC5049X、HFC5120X、HFC5070X、HFC5073X、HFC5150X、HFC5130X、HFC5041X、HFC5100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161CCY、HFC5041CCY、HFC5070CCY
商务车 HFC5049X、HFC5047X
囚车 HFC5047X
多用途乘用车 HFC6512
小学生专用校车 HFC6591、HFC6561
自卸式垃圾车 HFC5161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FC5161ZXX、HFC5241ZXX
邮政车 HFC5060X、HFC5042X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东南牌 轿车 DN7152、DN7154
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梅赛德斯-奔驰牌 囚车 FA5030X、FA5031X
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客车 FJ6105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客车底盘 ZZ657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载货汽车 ZZ1257、ZZ1317
载货汽车底盘 ZZ1257、ZZ1317
自卸汽车 ZZ3317、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317、ZZ3257
厢式运输车 ZZ5317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7CCY、ZZ5257CCY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Z5257GJB、ZZ5317GJB
牵引汽车 ZZ4257、ZZ4187
篷式运输车 ZZ5317CPY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自卸汽车 ZZ3241
牵引汽车 ZZ4181、ZZ4253、ZZ4183、ZZ4251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自卸汽车 ZZ3315、ZZ3255
自卸汽车底盘 ZZ3315、ZZ3255
牵引汽车 ZZ4185、ZZ4255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3、CA1041、CA1147、CA1148、CA1080、CA1128、CA1070、CA110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3、CA1041、CA1147、CA1148、CA1080、CA1128、CA1070、CA1250、CA1100
自卸汽车 CA3250、CA3251、CA3310、CA3208
自卸汽车底盘 CA3250、CA3310、CA3208
厢式运输车 CA5148X、CA5041X、CA5043X、CA5147X、CA5128X、CA5080X、CA510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28CCY、CA5100CCY、CA5148CCY、CA5043CCY、CA5041CCY、CA5080CCY
冷藏车 CA5041X、CA5043X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CA5250GJB
篷式运输车 CA5148CPY、CA5044CPY、CA5083CPY、CA5043CPY、CA5041CPY、CA5053CPY、CA5100CPY、CA5045CPY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载货汽车 YTQ1036
载货汽车底盘 YTQ1036
厢式运输车 YTQ5036X
仓栅式运输车 YTQ5036CCY、YTQ5027CCY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客车 ZK6122、ZK6119、ZK6786、ZK6126
客车底盘 ZK6750、ZK6909、ZK6119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ZK6180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929
图书馆车 ZK5070X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929
展示车 ZK5150X、ZK5110X
指挥车 ZK5030X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72 东风牌 多用途乘用车 ZN6441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HQG1251、HQG1250
客车底盘 HQG6102
仓栅式运输车 HQG5310CCY
养蜂车 HQG5250CYF
平板运输车 HQG5250TPB
随车起重运输车 HQG5310JSQ、HQG5250JSQ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 STQ1048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0、STQ1251、STQ1254
下灰车 STQ5251GXH
洒水车 STQ5162GSS、STQ5160GSS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STQ5160ZXX
随车起重运输车 STQ5254JSQ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79 比亚迪牌 轿车 BYD7152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载货汽车底盘 SYM1253
随车起重运输车 SYM5160JSQ、SYM5161JSQ、SYM5250JSQ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81 华菱之星牌 载货汽车 HN1160
载货汽车底盘 HN1160
厢式运输车 HN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HN5160CCY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4 众泰牌 运动型乘用车 JNJ6406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85 东风牌 自卸汽车 SE3041
自卸汽车底盘 SE3041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五菱牌 城市客车 GL6508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东风牌 多用途乘用车 LZ6520
乘龙牌 载货汽车 LZ1250、LZ1161、LZ1240
载货汽车底盘 LZ1250、LZ1161、LZ1240
自卸汽车 LZ3250、LZ3251、LZ3311、LZ3120、LZ3121、LZ3252、LZ3310
自卸汽车底盘 LZ3250、LZ3120、LZ3121、LZ3252、LZ3310
厢式运输车 LZ5162X、LZ5161X、LZ5250X、LZ5240X
翼开启厢式车 LZ5161X
仓栅式运输车 LZ5161CCY、LZ5250CCY、LZ5240CCY
牵引汽车 LZ4240、LZ4230、LZ4180
畜禽运输车 LZ5161CCQ、LZ5250CCQ
篷式运输车 LZ5161CPY、LZ5250CPY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2 五菱牌 双排座货车 LZW1029
双排座货车底盘 LZW1029
多用途乘用车 LZW6430、LZW6407、LZW6435、LZW6390、LZW6450、LZW6388、LZW6441
货车 LZW1029
货车底盘 LZW1029
宝骏牌 轿车 LZW7128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93 力帆牌 轿车 LF7133/、LF7153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平板自卸汽车 CQ3255
自卸汽车 CQ3315、CQ3255
自卸汽车底盘 CQ3315、CQ3255
厢式运输车 CQ5165X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CQ5255GJB、CQ5315GJB
特种作业车底盘 CQ533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071、QL1040、QL1070、QL1041
载货汽车底盘 QL1071、QL1040、QL1070、QL1041
厢式运输车 QL5070X、QL5040X、QL5060X
冷藏车 QL5070X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69、SC7158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载货汽车 CDW1040、CDW1161、CDW1160、CDW1120
载货汽车底盘 CDW1040、CDW1160、CDW1120
厢式运输车 CDW5250X、CDW5160X、CDW5161X、CDW5120X、CDW5040X、CDW5310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160CCY、CDW5250CCY、CDW5161CCY、CDW5040CCY、CDW5310CCY
冷藏车 CDW5041X
篷式运输车 CDW5040CPY、CDW5120CPY、CDW5250CPY、CDW5161CPY、CDW5310CPY
随车起重运输车 CDW5161JSQ、CDW5040JSQ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自卸汽车底盘 CGC3251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0、CA102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CA1020
厢式运输车 CA5020X、CA504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0CCY、CA5020CCY
篷式运输车 CA5040CPY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9 通家福牌 甲醇厢式运输车 STJ5023X
甲醇多用途乘用车 STJ6404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沙漠车 SX5156TSM
油田专用车底盘 SX5156TYT
除雪车 SX5257TCX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客车 KLQ6796
轻型客车 KLQ6540
贵航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 113 莲花牌 轿车 GHK7188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43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43
厢式运输车 SQR5046X
翼开启厢式车 SQR5020X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轿车 SQR7152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120 西沃牌 旅居车 XW5172X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荣威牌 轿车 CSA7187、CSA7188、CSA7189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囚车 XMQ5032X、XMQ5180X、XMQ5160X
轻型客车 XMQ6501
幼儿专用校车 XMQ6593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城市客车 XML6995、XML6602、XML6115、XML6105、XML6925、XML6845、XML6895、XML6722、XML6805、XML6125、XML6745
客车 XML6127、XML6602、XML6103、XML6957、XML6907、XML6857、XML6113、XML6997、XML6757、XML6722、XML6125、XML6807
纯电动客车 XML6700
纯电动轻型客车 XML6532
商务车 XML5185X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LCK6801、LCK6100、LCK6736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127 恒通客车牌 城市客车 CKZ6581
纯电动城市客车 CKZ6127
纯电动客车底盘 CKZ6129
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128 海马牌 轿车 HMA7160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申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SLK6129、SLK6109、SLK6119
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30 神剑牌 载货汽车 SCH1025
多用途乘用车 SCH6402
同意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告》中设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39号;生产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路215号。
同意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在《公告》中设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8号;生产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8号。
同意在《公告》中设立乘用车生产企业,企业名称: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6号,企业生产地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6号。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04 中燕牌 洒水车 BSZ5316GSS、BSZ5163GSS、BSZ5106GSS
清障车 BSZ5126TQZ
北京攀尼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一)17 京探牌 高空作业车 BT5054JGK
北京英斯泰克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一)23 英斯泰克牌 半挂车 BYN9402
北京市威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24 威腾牌 半挂车 BWG9400、BWG9408
北京中冀福庆专用车有限公司 (一)45 福庆天王牌 指挥车 ZFQ5250X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一)46 中卓时代牌 A类泡沫消防车 ZXF5190GXF
泡沫消防车 ZXF5190GXF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中天之星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TC5040X
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3 亚特重工牌 半挂车 TZ9350、TZ9340
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6 飞花牌 半挂车 HBX9406
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8 可利尔牌 半挂车 SZY9404
唐山市鸿达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09 仙达牌 半挂车 XT940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XT5253GJB、XT5313GJB、XT5311GJB、XT5251GJB
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三)26 新凯牌 商务车 HXK5030X
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45 正康宏泰牌 半挂车 HHT9409、HHT9402、HHT9405
河北渤海石油装备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52 油龙牌 固井车 YLL5230TGJ
运油车 YLL5310GYY
随车起重运输车 YLL5252JSQ
河北九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61 福运祥牌 半挂车 JJT9402
河北华运顺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63 顺运牌 半挂车 HYY9352
唐山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66 冀东巨龙牌 半挂车 JDL9401
河北时越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72 时越牌 混凝土泵车 SHY5301THB
自卸式沥青混合料保温运输车 SHY5250TBW
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四)20 大运牌 自卸汽车 DYX3251
半挂车 DYX9340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08 北方重工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Z5250GJB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兴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五)12 蒙凯牌 半挂车 MK9401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半挂车 LPC9340
电视车 LPC5030X
绿化喷洒车 LPC5060GPS
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 (六)20 金猴牌 云梯消防车 SXT5190JXF
沈阳市环卫汽车改装厂 (六)28 沈环牌 吸污车 SHG5100GXW
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36 天信牌 绿化综合养护车 LTX5040TYH
除雪车 LTX5020TCX
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六)48 风华牌 运钞车 FH5043X
沈阳美壁斯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4 路斯牌 半挂车 MBS9403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绿化喷洒车 CSL5250GPS
牡丹江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八)14 铁运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MQ5040JSQ、MQ5103JSQ、MQ5042JSQ
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八)25 万途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JBG5100GQX
吸粪车 JBG5100GXE
上海阿曼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九)06 海鸥牌 防弹运钞车 SLX5035X、SLX5040X
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九)07 华建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HDJ5256GJB、HDJ5314GJB
混凝土泵车 HDJ5410THB
上海新华汽车厂 (九)24 培新牌 指挥车 XH5020X
上海华冠希尔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九)32 三环牌 清洗车 SQN5160GQX
自装卸式垃圾车 SQN5251ZZZ
上海鸿得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九)38 城市猎豹牌 混凝土泵车 HDL5331THB、HDL5410THB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旅居车 NJK5049X、NJK5052X
检测车 NJK5038X
通信车 NJK5048X
徐州徐工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06 华风牌 自卸汽车 XZ3310
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 (十)10 解放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CA6680、CA6750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6 永旋牌 吸污车 HYG5160GXW
无锡华策汽车有限公司 (十)27 华新牌 客车 HM6700、HM6730、HM6600、HM6660
南通客车厂 (十)30 文峰牌 城市客车 QTK6100
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十)36 华东牌 自卸式垃圾车 CSZ5030ZLJ
运钞车 CSZ5043X
镇江市特种车辆厂有限公司 (十)37 奥赛牌 指挥车 ZJT5210X、ZJT5210XZH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装备车 JYG5040X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十)45 友谊牌 幼儿专用校车 ZGT6580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压缩式垃圾车 XZJ5140ZYS
扫路车 XZJ5070TSL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XZJ5252GJB
绿化喷洒车 XZJ5080GPS、XZJ5250GPS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021ZXX
除雪车 XZJ5250TCX
高空作业车 XZJ5066JGK
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十)49 捷达消防牌 水带敷设消防车 SJD5270TXF
泵浦消防车 SJD5260TXF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YZT5020ZXX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60 大马牌 客车 HKL6480
商务车 HKL5040XSW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工程车 SZY5040X
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公司 (十)67 航天牌 检测车 SJH5170X、SJH5260X
防疫车 SJH5041X
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 (十)69 悦达牌 压缩式垃圾车 YD5073ZYS、YD5070ZYS
压缩式对接垃圾车 YD5071ZDJ
扫路车 YD5070TSL
洗扫车 YD5070TXS
餐厨垃圾车 YD5070TCA、YD5080TCA
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70 大力士牌 沥青道路微波养护车 JAT5160TYH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自卸汽车 HYD312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十)73 莱斯牌 通信车 LES5031X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电源车 XHZ5150X
高空作业车 XHZ5054JGK、XHZ5040JGK、XHZ5063JGK
常州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76 常奇牌 后栏板起重运输车 ZQS5160JHQ
连云港五洲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87 连洲牌 半挂车 USP9360
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十)102 中驰威牌 监测车 CEV5120X
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一)07 宏宙牌 半挂车 HZZ9401
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一)15 中商汽车牌 半挂车 ZL9402
工程车 ZL5070X
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31 浙通牌 沥青洒布车 LMT5254GLQ
路面养护车 LMT5250TYH
杭州蓝海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35 大公牌 监测车 TLH5031X
浙江万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一)36 万丰牌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ZWQ5001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04 星马牌 平板运输车 AH5310TPB
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07 江淮牌 多用途货车 MC1021、MC1030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12 扬子牌 城市客车 YZK6950、YZK6110
小学生专用校车 YZK6730、YZK6590、YZK6990、YZK6930
幼儿专用校车 YZK6730、YZK6590、YZK6790、YZK6660
安徽省池州市大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19 秋浦牌 半挂车 ACQ9266、ACQ9400
安徽省广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二)20 安通牌 客车 CHG6703
厢式运输车 CHG5060X
半挂车 CHG9350、CHG9401、CHG9402、CHG9400
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2 江淮扬天牌 扫路车 CXQ5060TSL
安徽省青怡客车有限公司 (十二)23 青怡牌 厢式运输车 AQK5040X
明光市浩淼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十二)25 光通牌 泡沫消防车 MX5070GXF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半挂车 AKL9407、AKL9357
冷藏车 AKL5040X
压缩式垃圾车 AKL5070ZYS
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29 安通牌 半挂车 ATQ9403、ATQ9350、ATQ9400
安徽省蒙城县华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十二)31 吉运牌 半挂车 MCW9402
利辛县江淮扬天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2 金皖牌 半挂车 LXQ9405、LXQ9404、LXQ9406
利辛县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二)34 皖北泰鑫牌 半挂车 TX9403、TX9404、TX9402
合肥市富园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十二)36 富园牌 宣传车 HFY5045X、HFY5041X
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三)10 畅丰牌 大流量排水抢险车 CFQ5160TPS
电源车 CFQ5071X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十三)14 宇威牌 压缩式垃圾车 YW5070ZYS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压缩式垃圾车 FLM5250ZYS
吸污车 FLM5070GXW
福建新华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21 新华旭牌 半挂车 XHX9351
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十三)25 大力士牌 半挂车 FTW9371
福建海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三)28 斯伏尔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FHY5030ZZZ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三)30 海德馨牌 救险车 HDX5250X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客车 JXK6110
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 (十四)15 江铃牌 救险车 JX5033X、JX5032X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江铃牌 保温车 JX5045X
冷藏车 JX5044X、JX5047X、JX5048X
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 (十四)17 钧天牌 商务车 JKF5031X
工程车 JKF5040X
检测车 JKF5040X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岱阳牌 半挂车 TAG9401
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3 齐鲁牌 城市客车 BWC6665、BWC6735、BWC6825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通亚达牌 半挂车 CTY9240
电视车 CTY5070X
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18 舒驰牌 城市客车 YTK6750
客车 YTK6750、YTK666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 (十五)19 黄河牌 城市客车 JK6668
客车 JK6608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20 海德牌 自卸式垃圾车 CHD5029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HD5030ZXX、CHD5073ZXX
餐厨垃圾车 CHD5160TCA
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21 迅力牌 半挂车 LZQ9401
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23 鲁峰牌 清障车 ST5090TQZ
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33 五岳牌 修井机底盘 TAZ5363TX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TAZ5253ZXX
蓬莱市兴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十五)35 兴华牌 半挂车 LXH9400
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1 黑豹牌 自卸式运输车 WDQ3026
济南豪瑞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6 圆易牌 压缩式垃圾车 JHL5163ZYS
洒水车 JHL5060GSS
青岛索尔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8 金马牌 救护车 QJM5041X
救险车 QJM5050X
山东梁山华宇集团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53 华宇达牌 半挂车 LHY9401
梁山永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55 广科牌 半挂车 YGK9402、YGK9403
山东恩信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59 恩信事业牌 半挂车 HEX9351、HEX9391、HEX9350、HEX9404、HEX9403
嘉祥萌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77 萌山牌 半挂车 MSC9404、MSC9403、MSC9400
莱芜市华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79 泰骋牌 半挂车 LHT9405、LHT9352、LHT9401、LHT9340
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80 劲越牌 半挂车 LYD9403、LYD9400
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十五)88 赛哥尔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QTH5040ZZZ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