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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1:14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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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地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统筹使用各类重建资金,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甘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八县一区因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重建,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陇政办发[2007] 42号文件有关精神和《陇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陇南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和企业重建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不含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和各类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企业重建项目申请使用中央重建基金,要审查企业申请资金报告。

第四条 项目依据规划确定,资金跟随项目安排,审批严格遵循程序,施工按照设计开展,监管按照制度执行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重建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省、市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凡实施的项目必须是纳入国家或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其中,武都区、文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的重建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的项目;礼县、宕昌县的项目,应当是纳入省、市重建规划的项目。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修订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建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年度资金计划等。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规划、项目、资金的衔接,重建基金不得安排规划以外的项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九条 纳入规划和实施计划的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性质,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国外优惠贷款、企业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



第三章 重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安排到我市的中央灾后重建基金,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配置,分县区、分行业包干使用。

市重建办根据省重建办确定的陇南市总规模和年度基金计划,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科目)分解到县区、市直单位,并对应分解到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城镇建设等各大行业,县区及市直单位依据分配的年度基金计划额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重建基金具体落实到项目、年度后上报市重建办。

第十一条 县区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由县区行业部门提出本行业实施计划,征得市行业部门同意后,报县区重建办汇总并上报市重建办。市重建办整理县区意见后会同市行业部门开展审查,主要审查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指标。审查完成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省重建办批准。

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分批下达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前期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规定的权限完成项目的上报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汇集审批结果,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划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正常渠道安排资金的项目,对口援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在资金的安排使用期,原则上不安排重建基金,确需安排的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接受的捐助资金、援建资金统一缴市财政专户管理,意向捐助项目安排时必须与市重建办会签。市红十字会接受的国际、国内捐助、援建资金,会同市重建办共同下达。

县区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援建资金,按照使用行业归类汇总后,逐月报送市重建办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上预拨给灾区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项目建设的,必须优先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为避免重建项目和正常项目资金重复安排,市重建办必须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重建项目必须履行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政府资助的维修加固项目应完成维修加固技术(实施)方案。

企业重建、维修加固项目按照《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可研、设计、施工图要求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方案难度较大的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3人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二十条 灾后重建项目审批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政府重建项目须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但前期工作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打捆的小项目进行典型设计,经充分论证后,可作为通用设计,供同类项目使用,但每个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时必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也可以邀请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对于复杂的项目因技术力量限制市县区无法完成咨询时必须委托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咨询单位完成。

技术咨询的结论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审批政府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一)按规定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重建项目上报国家批准。

(二)审批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重建项目。对于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区属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按照集中打捆、分批列表等方式,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收紧打足的原则合理核定总投资,明确落实资金渠道,不留资金缺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属项目凡由国家、省上审批的,审批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建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抄送市重建办、抄报省重建办。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建办、省重建办。

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五章 重建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建项目按照遵循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县级为主的原则建设。其中,城镇建设、农村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修复等重建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电力、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重建项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8]123号),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减少浪费的原则,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由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尽可能集中建设,建设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重建基金外,可按照招拍挂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处置办公业务用房、土地。

第二十八条 重建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重建项目必须按照省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准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批准。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建设。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复核,重新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对重建项目进行自验或预验,自验预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对于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没有审计结论的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重建项目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机制,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衔接、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核准、进度汇总通报、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重建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重建资金到位情况,并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配合项目审批机关对本部门重建项目开展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市稽察办按照省稽察办的总体部署,拟定年度稽察项目计划和实施办法,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察工作,并对稽查项目逐一出具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重建项目,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执行。其中,市级、县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政府审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于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深圳对口援建、特殊党费、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期限为三年。办法未尽事宜以请示答复意见为准。

第四十一条 受灾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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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于2006年第一期)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蔡书芳
(西安市行政学院 710054 )
摘 要 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
关键词 荀子 礼法思想 礼法关系
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故此,“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认为,正是由于人的欲望和情性才有可能导致邪恶,所以应该重教以化之,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
(二)“明于天人之分”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社会基础。
在荀子之前,有许多大儒先哲探讨过有关天人关系的一些问题,但既不系统也不明确。荀子则明确指出自然界万物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类的吉凶祸福,国家的治乱兴衰都是认为造成的,与天无关,因而要“明于天人之分”。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问题上一次理论性飞跃。“明于天人之分”才能明于阶级之分,这正是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既然天人可以相分,阶级自然可以相分,人们分属于不同的等级或者群体,乃是普遍的现象。若是以经济和社会地位作为划分标准,则有公卿、士大夫和庶人之别,犹如后来所说的奴隶主、自由民、奴隶等阶级;若以文化素养和道德为标准划分,则有君子和小人的区别,贵族中有君子和小人,庶人中也有君子和小人;即使同为儒者也以不同素质和才能划分为大儒、雅儒、俗儒等;若以职业标准来衡量,全体民众则可分为士、农、工、商“四民”等等。每一个人总是分属于某一个等级或者群体。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成群体,形成社会。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必须分工合作,各守本分;否则就会产生争乱,争乱就会导致穷困衰微。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设立“礼”。而由于人性本恶,就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使本恶的人性“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从而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由此可见,荀子在哲学上的“明于天人之分”的命题,正是他明于分辨人的等级和群体,从而提倡以礼法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的礼法关系
荀子“隆礼”中的“礼”首先是指区分人的等级的标准。“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阶级、等级的产生和演化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由其决定的生产关系息息相关。在荀子的时代,人们还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把它归结为圣王“分割等异之”。也就是说,古代先王用名分治理民众,用等级对他们加以区别。所以使民众有的人受到封赏,有的人受到贬罚;有的人俸禄优厚,有的人俸禄微薄;有的人安逸,有的人劳苦;并以此来维持其仁德的等级秩序。这些维持等级秩序的规范就是“礼”。而人的等级又是通过“礼”所规定的不同的穿戴不同的服饰,使用不同的乐器,居住不同的房屋来加以区分的。如天子穿戴杂红色的龙袍和礼帽;诸侯穿戴黑色的龙袍和礼帽;大夫穿裨衣、戴礼帽;士则仅戴白鹿皮的帽子。服饰不是为了美观而制作的,乐器不是为了追求音乐而造的,宫室台榭不是为了居住舒适而建的,所有一切都是用来辨别贵贱、吉凶、轻重的。“贵贵、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仪之序也。”(《大略》)。可是,食物、衣服、音乐、住所、家具都是人们生存的必备条件,“礼”制一方面节制人们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另外一方面则依据等级提供制度保障。《礼论》云:“故礼者,养也”。无论是节制还是供给,都属于礼的范畴。所以,礼的本质就是社会等级制度。
荀子所谓的“礼”还是人的修养和情貌仪容的准则。正如《修身》所云:“礼者,所以正身也”。《礼论》篇则更明确地阐述了礼是人们修养的准则问题。如果不以礼为准则,不能严格遵循礼制,就称之为“无方之民”,而以礼为准则,严格遵循礼制,则被称为“有方之士”。思维能得礼的要领,称之为善于思想;行为能够坚持以礼为准则,称之为善于坚持。善于思想、善于坚持,在加上喜爱礼就是圣人。“故天者,高之极也;地者,下之极也;无穷者,广之极也;圣人者,道之极也。故学者,固学为圣人也,非特学为无方之民也”(《礼论》)。
荀子所谓的“礼”的最重要的本质是政府的规章制度和宫廷礼仪。这可以从“三礼”的主要内容上得到证实。所以荀子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但从阶级本质上看,乃是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将儒家的“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所谓改造,主要是取消了旧“礼”中的除君主嫡系以外各级贵族的世禄制,各级官员改由国君直接任免,从而加强君权。这样,荀子就把过去“”国“家”合一的一元化“礼”变成了“国”“家”区别的二元化的“礼”,原来“任人唯亲”的旧礼变成了“尚贤使能”的新礼。
关于荀子“重法”中的“法”。首先有清楚儒家也并非绝对不讲法治。如《吕刑》这一专讲刑法的文章,就被遍进儒家的经典之作《尚书》中。孔子也讲法治,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里仁》),孔子没有绝对的排斥属于法治范畴的“政”“刑”,只是认为两者比较起来,“”德“礼”更为优越而已。孔子还认为“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即君子的心中一直以刑罚的尺度为行为准则,而小人是以物质利益为准则的。孔子对“法”的认识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这些均表明刑法应当在礼乐的指导下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论语》中以“刑”代替法,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刑”是指刑罚,做使役动词解;而另一方面,“刑”应当是指“刑法”,即法度、法则之意。因而“法”字在《论语》中很少出现,而法家对我国法律文化的一大贡献就是把“刑”和“法”分离,而且使刑专指刑法而隶属于法。“法”就被赋予了法律的意义。荀子秉承了法家的这一认识。《荀子》一节中用“法”字明显比《论语》多,可是讲到“礼”和“法”的关系时,基本同孔子的观点一致。如《修身》篇中说:“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人无法则怅怅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而又深其类然后愠愠然”。与孔子所云:“君子怀刑,小人怀惠”的思想实质是一致的。荀子认为“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礼数制之”。(《富国》),这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的儒家思想也是一致的。另外,“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还是认为礼是高于法的。由于荀子生活在战国后期,使他能够对百家学说兼采众长。同时商鞅变法使秦国强大起来的事实,使荀子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作用。所以,有时荀子“礼”“法”并举,有时又十分强调“法”。“法之经,礼与刑”(《成相》)“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常有,尚贤使能则民知方,篡论公察则民不疑,赏克罚偷则民不怠,兼时齐明则天下归之,然后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君道》)。
在《荀子》一书中讲的最多的是“礼”。荀子认为,“礼者,强国之本也”(议兵》),这表明他汲取了儒家文化的精华,并且对“礼”作了新的诠释,经常把“礼”与“法”连用。他说:“礼者,节这准也。……礼空伦。(《致士》)“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就是说,礼是法度的标准,要按礼来规定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礼可以说是法权关系和伦理关系的总纲。在荀子那里,礼和法是一致的。有时,荀子的“礼”与“法”的含义是一致的。如荀子认为“礼义者,法之始也”;“法者,治之端也”。这里,荀子认为“礼”与“法”在治理国家方面是殊途同归的。有的地方,他有把“礼”与“法”加以区别。“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礼数制之”。他主张把礼扩大到士,这与奴隶社会的“礼不下庶人”是不同的,但他认为对百姓必须用法律强制手段,则反映了他的阶级立场。总的看来,荀子所谓“礼法”或“礼义制度”就是指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
“礼法”之争和“王霸”之争相联系。在“王霸”问题上,荀子主张与孟子不同:孟子是主张王道反对霸道的。荀子则说“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强国》),完全实行礼法就叫王,不完全实行礼法就叫霸,而完全背弃礼法便要亡国。荀子并没有把王霸对立起来,而主张由霸发展为王,由“重法”而“隆礼”,把礼与法,德与力统一起来。荀子从当时齐、秦等国的兼并站中得出结论:“兼并易能也,唯坚凝之难焉”。就是说用武力兼并是容易的,但困难的是在于巩固兼并的成果。国家强大统一的形成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用礼,一方面用刑法。他说:“凝士以礼,凝民以政”、“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也就是说,治国的原则,在于遵行礼义与刑罚,君子用礼修知,百姓惧而安宁。彰明美德慎刑罚,国家既安定,天下又太平。可见,荀子已有礼法兼施、王霸统一的思想。开创了汉代儒法合流,王、霸、道杂之的先河,从理论的演变进程来看,“礼法”以及“王霸”、“德力”之争由荀子作了批判总结。
三、“隆礼”“重法”的作用
《修身》中说:“凡用血气、志意、……国家无礼则不宁。”。所以,隆礼重法最大的意义莫过于把人伦关系格式化为政治关系。礼之于人、于事、于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荀子》所以提及的礼的作用,大体上可归结为:礼于人事管理、礼与经济管理等方面。
人事管理是礼的功能之一。《荀子》一书中很少讲到祭祀鬼神的事,即便有时提及宗庙、丧葬的事,那也是作为人事的一部分。而人的出生之礼、学礼、婚礼、祭祖之礼都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所谓“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而不宁”,其实都是指人事而言的。“天能生物,不能辩物也,地能载物,不能治人也;宇宙中万物,生人之属,待圣人然后分也”(《礼论》)。荀子认为,天地是无法管理人事的,只有圣人才能制定礼仪,管理人事。“圣人”在荀子的观念中是最优秀的人,是能够制订礼仪制度的主体。《儒效》篇中对圣人做了极大的称颂。按照礼仪来管理人事的结果就是“君臣、父子、……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王制》)。根据这些论述,也许可以说荀子所主张的礼仪治人事,是符合战国时代社会形式的新的礼义观。
理财为用,发展经济也是礼的功能之一。礼可以节制人们无限的欲望和保障符合等级制的物质条件,礼是制度,礼是规范,“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大略》)。所以礼可以理财为用。荀子认为商贾、百工如果能够“隆礼仪”,那么关市只征收微乎其微的赋税,各种合同、律令公正,这样商贾就无不敦厚而无欺诈行为。荀子的观点离当时的社会现实太过遥远,但他认为这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现象,相信今后仍会出现。不管怎么样。荀子认为礼义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重法”的作用是荀子是针对当时有人提出古代没有肉刑,而只有象征性的刑罚提出来的。荀子反驳这种论调,说:“人果真不犯罪了,那么肉刑确实也不需要了,而‘象刑’也就不需要了。如果社会上确实存在犯罪行为,那么以轻微的刑罚处罚严重的罪恶,就会造成天下大乱”。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禁暴、恶恶”,如果采用“象刑”,就等于在宽恕罪犯。所以“象刑”并非产生于天下太平的上古时代,而是当今一些惟恐天下不乱、别有用心的人提出来。对于此,荀子在《富国》中“严刑罚以戒其心”和《君道》中“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的论述都是表明其重视“重法”的作用的立场。
总之,荀子从“化性起伪”、改造人性出发提出了自己关于礼法的起源、关系、作用等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也无怪乎汉代大儒董仲舒“作书美公卿”,郭沫若指出,“汉代儒家总汇百家而荀子实开其先河”。荀子的确是一位以儒为主,使得儒法合流;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的先导。
参考文献
(1)孙安邦著 《荀子》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1月1版
(2)马小红著 《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45、49页
(3)冯契著 《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史》(上)第四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年1月第1版279—281页
(4)徐复观著 《儒家政治思想与民主自主人权》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54页

吉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吉林省政府第5号令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凡我省境内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市)长、乡(镇)长行政领导负责制。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必须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现本系统、本单位、本经营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专职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均设在同级森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林场、农场、牧场、参场、渔场、工矿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委员会,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
火责任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乡(镇)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和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交界的林区,由交界林区的人民政府划定防火联防责任区域,确定联防部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组织领导单位,规定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省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防火、灭火的专业武装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林区所有单位和非林区的有林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扑火队的建制和人员名单须报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存。
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重点林区县,应建立机械化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和交通、通讯设备,并要加强对扑火队员的扑火教育和技术训练,提高素质。机械化扑火队员,从现有林业职工中选配。每个扑火队的人数,可根据经营森林面积的大小,由各局、
场自行核定。
第九条 林区县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可以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根据防火规定扣留不准携带入山的火种,有权制止无入山证人员入山。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防火检查。
第十条 每年三、四、五月和九、十、十一月为春秋两季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适当提前或延长所在地的防火期。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都要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及时、准确地掌握火情。各类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烧香及其他封建迷信用火;
(三)夜间走路使用火把;
(四)在野外用火取暖和旅游中野炊用火;
(五)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将烟头等火种扔在车外;
(六)烧山驱兽和以火攻、烟熏等方法狩猎;
(七)其他非生产用火。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特殊需要的野外生产用火,生产用火单位必须在用火前三天向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规定的,方可批准,。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
(一)开好防火隔离带;
(二)组织好扑火人力;
(三)准备好打火工具;
(四)风力在三级以下;
(五)指定的用火负责人在场;
(六)用火后有人看守。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部队特殊需要在林区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的,需持师级以上机关批准的证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方准进行。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中苏边境防火站管辖范围内、中朝边境火险地段和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实行封山防火,禁止从事林副业生产。除封山区内的工作人员处,其他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要经过所到地县级以上防火组织批准。封山区内严禁野外一切用火,其他重点林区和火险较大的
林区,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防火需要,及时发布封山防火命令。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人员,必须持乡政府介绍信,向入山所在地国营林场申领入山证,并由入山所在地国营林场编组,指定组长和活动区域,明确防火责任后方可入山,火种由组长携带。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通行于林区的人员、职工需持职工证;农民需持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城镇居民需持居民身份证或价绍信;林区客运单位要对旅客实行验证售票,对无证进入林区搞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清理出林区。
第十八条 全省每年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和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督各单位,按照全省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分期分批搞好以下各项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便于撩望的地点设置撩望台,搞好火情撩望;
(二)加强森林气象站建设,密切配合当地气象部门搞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在森林防火期,各地气象部门,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有关新闻单位应予播发;
(三)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国营林场和防火撩望台,要设置无线或有线通讯设备,搞好通讯联络;
(四)在中苏、中朝国界中方一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其他有林单位,应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搞好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增加设备,提高防范能力。
架设在林区的输电线路(含农电),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检修,防止电线脱落引起山火。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配备森林消防指挥车。森林消防指挥车按特种车辆管理,有关部门要保证油料供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立即组织军民进行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
公室。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扑火,不得拖延。
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留有足够人员看守,清理火场,防止死灰复燃。其中属于重大或特大火灾的火场,须由上一级防火办公室派人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森林火灾的分类,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对火灾受害面积必须进行实测,如实上报,不准估算或隐瞒。
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火灾专门档案,并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分别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三条 对有《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次;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每二年奖励一次;省人民政府每三年奖励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拒绝、阻碍检查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分别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擅离职守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尚未引起火灾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引起火灾的,处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林区县,系指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县,有的县森林覆盖率虽然不足百分之三十,但人工林面积大,或部分乡现有林木较多,亦应按森林防火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