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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41:50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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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政办〔2008〕10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31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对各行政区域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五、市政府对各地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上报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抄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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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2年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业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 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 有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各专业结构合理,其中高级工程

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二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一人;

(四) 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核定临时监理业务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专业监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监理单位执业满两年后,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外国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

(一) 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五) 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六)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 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二)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一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 设计方案的评选;

(二) 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

(三) 协助项目法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 项目设计审核。

第二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 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招标;

(二) 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三) 协助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条 施工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 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开工手续;

(二) 分包单位的确认;

(三) 施工图纸的会审;

(四) 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

(五) 施工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检查;

(六)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的审核;

(七) 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的控制;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

(八) 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工程付款的签证,协助项目法人进

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 保修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质量状况检查;

(二) 工程质量责任分析;

(三) 工程保修监督。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与项目法人参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

监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组建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将监理规划提交项目法人;

(二)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细则;

(三) 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五)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移交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 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三十四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项目法人对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项目法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项目法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抬高。监理费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第一款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moh.gov.cn下载),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4/20130403185633700.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

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早期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二)规范病例发现、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三)指导各地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
二、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现阶段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防控。
目前对该疾病的感染来源、感染发病的危险因素、传播途径、潜伏期、传染期、临床特点以及该病毒人际传播能力尚不清楚。本方案将根据对该疾病科学认识的深入和疫情形势变化适时更新。
三、病例的发现、报告
(一)病例定义。
1.监测病例。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的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不能从临床或实验室角度诊断为常见病原所致肺炎。
2.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定义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卫发明电〔2013〕5号)。
(二)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监测定义的病例后,须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人感染H7N9禽流感监测病例”。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四、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检测
(一)流行病学调查。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1)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病例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发病前7天内可疑动物(如禽类、猪等)和农贸市场的接触和暴露情况,以及发病后至隔离治疗期间接触人员情况等,必要时根据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二)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实验室检测。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标本)和血清标本等。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如病人死亡,应当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实验室检测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附件2)进行。
采集病例的临床标本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于24 小时内送当地国家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各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应开展核酸检测,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可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的病毒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未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需将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原始标本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
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省份,常规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采集流感样病例标本数每周不低于15份,并将H7核酸检测纳入常规检测项目。
五、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
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卫发明电〔2013〕6号),落实消毒、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等措施。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一)定义。
(1)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
(2)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后至隔离治疗期间,有过共同生活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情形的人员;
(3)经现场调查人员判断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追踪和管理。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健康随访,不限制其活动,每日晨、晚各1次测体温并了解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一旦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则立即转送至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及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应当采集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的双份血清标本(开始实施医学观察时和间隔2-4周后),当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时还要采集咽拭子,送当地国家级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7天。
七、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疫情形势、病原学研究进展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形势研判,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响应。
八、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各地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对该疾病认识的进展,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指导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认识,促进公众形成正确的疾病预防行为。尤其要加强禽畜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批发及交易市场等的禽畜饲养、捕捉、屠宰、储藏、运输、交易和经营人员以及宠物禽畜养殖人员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九、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与督导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与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1.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附件1

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发现、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
(二)开展流行病学研究,为阐明疾病的特征和规律、评估人际传播和流行风险积累证据。
(三)为制订疾病干预措施和评估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依据。
二、组织与实施
(一)县级卫生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调查的组织及领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在接到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开展具体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市级及以上卫生部门。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遣调查组前往疫情发生地进行调查;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应邀或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遣指导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调查准备。调查单位应当迅速成立现场调查组,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调查组人员组成,确定成员的任务及职责。调查组成员至少应当包括流行病学与实验室专业人员、临床医生和专业消毒人员。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经过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个人暴露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专项调查方案另行制定。
(一)临床资料。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诊治医生等方法,详细了解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治疗进展及转归等情况。
(二)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通过询问及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家庭人员情况,家庭居住位置,家居环境,家禽、家畜饲养情况,病死家禽、家畜情况。
(三)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及暴露史。
1.发病前7天内与禽畜接触及防护情况:饲养、贩卖、屠宰、捕杀、加工、处理禽畜,直接接触禽畜类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尤其是与病死禽畜的上述接触情况及防护情况。
2.发病前7天内与疑似或确诊的H7N9禽流感病例接触情况:接触时间、方式、频率、地点、接触时采取防护措施情况等。
3.发病前7天内有无接触其他不明原因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的情况。
4.若病例无上述三项接触史时,重点调查其发病前7天内的活动情况,以了解其可能的环境暴露情况,如是否到过禽流感疫区或曾出现病、死禽畜的地区旅行,是否到过农贸市场及动物养殖场所等。
(四)病例发病后的活动范围及密切接触者。确定病例发病后的详细活动范围,追踪密切接触者。
四、调查资料的分析与上报
(一)应当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各地完成个案调查后1周内将原始调查表(见附表1-1、1-2和1-3)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由省级疾控中心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中心(传真:010-58900506,E-Mail:cdcofic@chinacdc.cn)。


附表1-1
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

一、病例一般情况
1.病例姓名: 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
2.性别: □男 □女
3.民族:
4.出生日期:□□□□年/□□月/□□日
(如出生日期不详,则实足年龄:□□岁或□□月)
5.身份证号码:□□□□□□□□□□□□□□□□□□(或家长身份证号码)
6.户籍: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栋) 组(单元) 号
7.现住址: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栋) 组(单元) 号
8.学习或工作单位:
9.联系电话:
(1)手机: (2)家庭电话: (3)其他联系人电话:
10.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 □教师 □保育保姆
□餐饮业 □商业服务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 □待业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

二、 病例的发病与就诊经过
1.发病日期:□□□□年/□□月/□□日
2.请填写以下就诊情况:
就诊
次数 就诊单位 就诊日期 治疗天数 诊断结果 是否隔离 入住院时间 门诊/住院病历号 转 归
1
2
3
4


三、病例的临床表现
1.首发症状(描述):

2.临床表现:
□发热:体温(范围) 入院时 ℃,最高 ℃ ;
□咳嗽 □咳痰 □咽痛 □头痛 □流涕
□胸闷 □气促 □呼吸困难 □寒战 □乏力
□肌肉酸痛 □关节酸痛 □结膜炎 □恶心 □呕吐
□腹泻 □脑膜刺激征
3.其他临床表现(描述):

四、病例居住环境及暴露情况

1.病例居住地点(村庄/居民楼)周围环境描述:

2. 病例居住地是否能见到候鸟或野禽:
□经常见到 □偶然见到 □从未见过 □不知道 □其他
3. 病例居住地周围最近一月是否有死亡候鸟或野禽:
□是 □否 □不知道
4.病例居住地点(村庄/居民区)动物饲养或病死情况: 有□ 无□
养殖场/户名称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病/死数量 病/死时间 处理方式 处理时间 参与处理人员数量



5.是否证实禽畜H7N9型禽流感感染或相关环境中检出病毒:
□是 □否 □证实中 □不知道



五、病例家禽饲养情况
1.家中禽畜饲养情况: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饲养方式(①圈养、②散养、③养殖场) 备注


2.近期内病例家中病死动物情况: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病死数量 发病/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处理方式




3.是否证实禽畜H7N9型禽流感感染或相关环境中检出病毒:
□是 □否 □证实中 □不知道
3.1 环境/病死禽畜采样情况:
采样种类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份数 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



4.病例家庭成员与禽畜接触方式: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
与否 接触禽畜种类 接触方式
1 □饲养□打扫禽畜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2 □饲养□打扫禽畜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3 □饲养□打扫禽畜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六、病例生活习惯、既往健康史
1.是否有慢性疾病,若有(医生已经诊断,可多选)
□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其他慢性肺部疾病 □冠心病
□糖尿病 □肾病 □免疫缺陷 □其他慢性疾病:
2.一年内是否接种流感疫苗: □是 □否
2.1如有,最后一次接种日期:□□□□年/□□月/□□日
3.是否曾注射免疫球蛋白: □是 □否 □记不清
3.1如有,最后一次接种日期:□□□□年/□□月/□□日

七、病例发病前的暴露情况

1.病前2周内是否接触禽畜类及其他动物: □是 □否 □不知道
1.1 若接触,则接触动物种类: 动物名称为: (可填多种动物)
1.2 接触方式:
□饲养 □打扫、清洗禽畜舍 □接触动物分泌物 □购买加工生鲜禽畜肉
□职业运输 □收集或运输禽畜类粪便 □收集或卖鸡蛋 □清洗禽畜毛
□买卖活禽、活畜 □宰杀禽畜类 □食用 □处理/掩埋禽畜类
1.3 接触时间:
1.4接触禽畜后是否洗手:□每次均洗 □偶尔洗一次 □从不洗手
1.5若未接触过禽畜类,是否在病前2周内到过:
□饲养场 □农贸市场 □河/湖/塘边 □湿地 □公园 □其他
2.病前2周内是否接触病死禽畜类: □是 □否 □不知道
2.1若接触,则接触种类:
动物名称为: (可填多种动物) □未接触 □不清楚 □其他
2.2若接触,则接触方式(可多选):
□宰杀、加工病死动物 □接触病死禽畜排泄物 □接触病死禽畜分泌物
□直接接触病死禽畜 □食用病死禽畜肉 □其他
2.3 累计接触时间: 小时
2.4 若食用病死禽畜肉,则所食用时是否熟透:
□是 □否 □不知道
3.病前2周内,若参与宰杀、加工病死禽畜类,则主要方式(可多选):
□捕捉或固定病死禽畜类 □烫洗死禽畜 □拔除禽畜毛□接触死禽畜血液
□清洗/接触死禽畜内脏 □刀切病死禽畜肉 □清洗、处理禽畜肉
3.1 接触病死禽畜期间,手部伤口情况:
□无伤口 □未愈合旧伤口 □处理过程造成伤口
3.2处理病死禽畜类时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及其他预防措施(可多选):
□带手套 □穿防护鞋 □带口罩 □服用抗病毒药物
□无任何防护措施
3.3处理病死禽畜后是否洗手:
□每次均洗 □偶尔洗一次 □从不洗手 □其他

八、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
第1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
第2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
第3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
2.X线检查:
第1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2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3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3.CT检查
第1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2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4.其他检查:

5.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查:
标本类型 采集时间 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单位/检测时间






九、 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
1.病例出院诊断:1. 2. 3. 4.
2.最终诊断: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排除(病名: )
3.转归: □痊愈 □死亡 □其他
3.1若痊愈,出院日期: □□□□年/□□月/□□日
3.2若死亡,死亡日期: □□□□年/□□月/□□日
3.3死亡原因:


十、调查小结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调查者签名:

附表1-2
省 市 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接触病例
类型 接触病例时间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频度 接触地点 接触方式 备注









调查单位 调查人员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接触病例类型:⑴疑似病例 ⑵确诊病例
2、接触地点:包括⑴家中 ⑵医疗机构 ⑶工作单位 ⑷饭店 ⑸公园 ⑹其他
3、接触频率:分为⑴每天 ⑵数次(写明日期或日期范围) ⑶仅一次
4、接触方式(多选): ⑴共餐 ⑵同室 ⑶同病区 ⑷共用生活用品 ⑸分泌物、排泄物等 ⑹诊治、护理 ⑺探视 ⑻陪护 ⑼其他
附表1-3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随访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最后暴露时间 医学观察地点 暴露类型 医学观察开始日期 医学观察记录 医学观察解除日期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注:暴露类型:1接触患者 2接触病死禽畜 3 接触患者+接触病死禽畜
症 状:指咳嗽或咽痛等
医学观察地点:包括⑴家中 ⑵医疗机构 ⑶其他
医学观察实施责任人 、 、

附件2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
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一、标本采集、转送和检测
(一)标本采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标本)和血清标本等。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 周的恢复期血清。如病人死亡,应当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为避免标本反复冻融,保证标本检测质量,采集的呼吸道标本每份分为3 管,每管不少于1ml。血清标本每份分为2 管,每管不少于0.5ml。并填写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聚集性病例标本送检表。
(二)标本转送和检测。
1.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室活动和样本运输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进行管理。病例的临床标本采集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在24 小时内送到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2.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标本后24 小时内,立即对呼吸道标本开展甲、乙型流感病毒通用引物H5、H7亚型的检测。
若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结果为H5、H7核酸检测阳性时,应当于24小时内将其中2管呼吸道相关原始标本分别送省级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和国家流感中心。
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可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的毒株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
3.若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结果为甲型流感和乙型流感通用引物均阴性时,应当立即将1管原始呼吸道标本送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收到标本后,应当立即对其中1管进行SARS 、新型冠状病毒等相关病原体的检测,另1管送国家流感中心。
4.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将采集的血清标本分别送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开展病原体的抗体检测。
二、标本检测结果反馈和报告
开展实验室检测的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标本信息和检测结果信息报送国家流感中心,并在24 小时内由网络实验室所在疾控中心逐级反馈到病例所在医院。
当标本为SARS、禽流感(H5、H7)、新型冠状病毒或其他新型病原体检测阳性时,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