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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25:28  浏览:8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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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工作,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体系,把政府网站办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7〕58号)和《辽宁省省级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2008〕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网站,以市政府各部门、主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锦有关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我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办事、公益服务和进行互动交流的电子政务重要应用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建设以市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外网提供的网络资源、服务器、安全设施和信道资源;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平台为核心,统一使用市政府门户网站配备的多站点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市级政府部门子网站。

  第四条 锦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的开发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子网站硬件设施的使用、确定外包服务的专业公司。

  第五条 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建设遵循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均须在互联网上建立本部门网站,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做好链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共享应用的硬件设备、网络设备、系统软件等网站基础设施以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市政府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未建网站的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今后应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软硬件资源进行建设。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子网站建设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产业局按照建站规划共同审批,原则上每年安排15家,确保3年内全部完成。子网站建设规划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下达子网站建设通知书,并将各子网站建设纳入年度政府网站群开发建设计划;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安排子网站建设专项资金,确定外包服务专业公司。

  第七条 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开发建设采用外包服务的方式进行,委托外包服务的专业公司负责网站的应用开发和技术维护。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锦州市市级政府网站群年度开发建设计划,与确定的外包服务专业公司签订网站开发协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电子政务专项资金解决。

  第八条 建设子网站的市政府部门与外包服务专业公司签订子网站开发协议,并将协议书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外包服务专业公司须配备技术精、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协议双方要密切合作,确保子网站开发速度快、质量好,满足用户要求,同时要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安全稳定。

  第九条 市政府部门子网站建成后,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产业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市政府子网站的部门和外包服务公司负责。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拨付开发建设资金。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保证子网站建设技术文档资料齐全完整,子网站建设验收合格后,要将子网站建设技术文档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子网站的信息更新和维护。认真办好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益服务和互动交流等栏目,充分发挥网站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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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科技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科技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市科技局制定的《辽源市科技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辽源市科技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2010年11月9日)



第一条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0号)精神,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科技创新中心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中心是依托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组建的实行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研发实体。对于在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科技创新中心,市科技局予以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创新中心的认定;负责编制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市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水平,促进科技开发与企业应用的紧密结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对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市场化开发;为新产品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选型;为社会提供有市场价值的创新产品与技术服务。

(三)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

(四)接受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对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产学研结合经验,拥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背景。

(三)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业务带头人,有独立的、结构合理的从事研究开发专业人员队伍,在同领域中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和科研信誉,能够开展多种综合性对外技术服务。

(四)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基础设施及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经充实完善后,可承担综合性研究开发与试验任务。

(五)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承接重大项目时,能筹措匹配必要的自有资金。

(六)申请单位可以独立作为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组建的科技创新中心要确定一个依托单位。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辽源市科技创新中心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市科技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科技创新中心,市科技局给予认定。

(四)认定结果由市科技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七条 科技创新中心应是独立实体,实行独立账户、独立核算,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科技创新中心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要为其提供经费保障和后勤支撑。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人应具有创新意识,开拓能力,熟悉和了解本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高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科技创新中心每两年复审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取消资格。

第十条 扶持政策。

凡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科技创新中心研发的创新产品、中试产品,报经省科技厅审查后,优先列入吉林省重点新产品目录,享受部分研发补助经费。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中心。

(三)同时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享受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五)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抵扣以及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各项优惠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配备依法取得导游证书的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一日游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档案,保存有关资料。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二)公开线路内容;
  (三)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和标准;
  (四)使用合法票据;
  (五)公布投诉电话;
  (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或采用其他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招徕旅游者,排挤其他旅行社;
  (二)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减少参观景点;
  (三)途中售票载运乘客或以经营一日游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四)擅自加价、提价,合同外收取费用;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参观、就餐、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
  (六)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等候旅游者或强行拉客;
  (八)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日游活动中,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劝阻或制止: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语言、举止不文明的;
  (三)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
  (四)损坏旅游设施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及时劝阻或制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