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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01:36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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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合法、准确、及时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没有复议机构的单位,应由专(兼)职复议人员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
接待复议申请人应在固定地点;没有条件的,可在约定地点。
第三条 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复议申请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第四条 直接到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的,应由申请人递交;因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递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递交,但同时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委托书。
第五条 以邮寄方式申请复议的,发信地邮局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复议机构收到日期为登记日期。
第六条 复议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进行登记。登记须记载以下内容:
(一)收到时间、地点;
(二)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争议事由及复议请求;
(四)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份数。
第七条 复议人员应及时审查复议申请的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案件;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五)是否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
(六)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已受理;
(七)有无重复申请的情况;
(八)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内容。
第八条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应根据不同情况报批或处理:
(一)对应予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对不应受理的,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执行补正程序。
第九条 对不应受理的复议案件,可采用口头或便函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在口头或便函通知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的,应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对复议前置、应予受理或直接补正的案件,应采用书面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负责人应指定1至2名复议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对管辖内发生的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复议案件,可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承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但必须提出理由和事实。
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复议人员接案后,应进行阅卷,并写出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案情及有关证据;
(四)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存在的疑点;
(五)下一步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制作移送管辖函,写明移送理由、法律依据、移送时间等事项,附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管辖争议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自协商不成之日起五日内,向指定管辖机关提请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机关接到管辖争议报告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分别通知争议各方。
第十五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需要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复议人员应提出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和答辩书(副本)各一份,发送第三人。
第十六条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为;
(三)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记录在案,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制作《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发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知申请人到场;
(二)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同意撤回的,可由申请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或当场记录在案,并按本规则第十七条办理;
(四)申请人不同意或多人申请其中一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应继续进行。
第十九条 复议中须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议人员应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复议人员在案件审理后,应提出处理意见,起划《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和复议决定书,并填写复议案件审批表,将上述材料及案卷一并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复议人员对复议案件应及时审理,及时报批;复议期间为两个月的,报送领导审批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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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纤维检验局:
你局《关于新的棉花国家标准实施后及棉花价格放开后如何适用〈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的请示》已收悉。《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我局研究,为符合新修订的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棉花细绒
棉》国家标准)和棉花价格放开的新要求,现决定对《办法》做出以下解释。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棉花国家标准”是指现行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为现行有效标准。
收购、加工、购销棉花违反新标准的,应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二、棉花中严禁混入异性纤维、色纤维等危害性杂物,且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各环节中行为人均应按新标准的规定进行该危害性杂物检验。
违反上述规定,收购、加工的棉花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的,责令按新标准规定进行挑拣,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销售的棉花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的,除按新标准规定在检验证书中注明,并做降级处理,同时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明知棉花中混有危害性杂
物,未按规定挑拣进行收购、加工的,或明知棉花中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未予明示进行销售的,视为掺杂使假,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品级或长度相差一个级的(含相邻品级超过66%的;相邻品级超过34%低于66%的应分别计价)”按“主体品级或长度级相差一个级,或相邻品级超过20%、未超过80%的”执行。
本条第(二)项“品级或长度相差两个级(含品级和长度各相差一个级的;不含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五级及以下棉花的限制长度的降级)及以上的”按“主体品级或长度级相差两个级(含主体品级和长度级各相差一个级)及以上的,或含有跨主体品级棉花的”执行。
四、棉花价格放开后,对查处收购、销售中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计算违法所得的方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收购现场跟踪检查的可按现场牌价进行计算。
(二)进行籽棉大垛检查时可按收购结算票据上的实际价格进行计算。
(三)年终大检查时可按全部收购结算票据上的价格计算。
(四)成包皮棉销售中的违法所得,按当时相应等级的市场价格计算。



1999年10月8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7〕19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


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作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万众评公务”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东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万众评公务”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社会各阶层代表,对我市党政机关、“窗口”服务单位进行评议,找准突出问题,督促抓好整改,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单位。
第三条 “万众评公务”活动的目标是:通过评议,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利民便民;进一步增强执法守法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改善和优化法治环境及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意识,营造干净干事、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围,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通过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和加大群众监督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逐步建立起一套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考核考评、综合评价、有效监督”的科学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惠州服务。
第四条 “万众评公务”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万众评公务”活动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议办),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万众评公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努力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评议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
第五条 每次参加“万众评公务”活动的单位由评议办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分执法部门、“窗口”服务单位、非执法部门三大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再细化分类。中央和省属单位参加评议,由市评议办向其上级对口部门通报分数、名次和群众意见。
第六条 评议内容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万众评公务”活动与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行风、“行风热线”节目、纠风专项治理、政务公开、纪律教育学习月、创建文明单位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充实评议的内容。
(一)评机关作风
具体是:思想解放程度、思想观念、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等思想作风的情况;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绩效等工作作风的情况;群众观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实事等领导作风的情况;群众纪律、廉洁从政、艰苦奋斗精神和生活品行等干部生活作风的情况。
(二)评服务质量
具体是:树立执政为民、勤政为民的公仆意识和爱岗敬业的情况;为基层、群众、企业、投资者服务的情况;落实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三)评依法行政
具体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方略,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公正司法的情况;对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事项行政执法的情况;对群众投诉的违纪违法问题受理和调查处理的情况。
(四)评办事效率
具体是:本职业务熟悉精通的情况;改进行业作风及提高工作效率的情况;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公开和执行的情况;本单位行政职能执行的情况;对突发事件处理的情况。
(五)评廉政状况
具体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廉洁从政、严格自律的情况;经费开支使用和物资采购的情况;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干部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评议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
(一)按参评代表类别发放《评议意见表》,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由市评议办工作人员回收;
(二)设立投诉和监督电话收集意见;
(三)设立电子信箱在网上收集意见;
(四)设立意见箱收集意见;
(五)通过邮政信箱收集意见;
(六)通过新闻媒体收集意见;
(七)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听取意见;
(八)发函给上一级对口部门征求意见;
(九)组织随机测评;
(十)其他评议方式。
第八条 参加评议人员:(一)全国、省、市党代表;(二)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三)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四)社会经济调查住户和离退休老干部;(五)市直、惠城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六)市属、惠城区外商及港澳台企业管理人员;(七)市属、惠城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人员;(八)惠城区居委会、村委会人员;(九)县(区)机关正科级以上单位(含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十)行风评议团成员;(十一)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家库、大中小学、城区和市属以上医院、科研机构、文化团体的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万众评公务”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县(区)同步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9—11月份,分为四个阶段。特殊情况经市委常委会同意可更改评议时间。
(一)动员阶段
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印制有关表格,起草下发有关通知,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开展评议活动的工作;市领导直接领导和参与所分管系统的评议工作;各单位对照评议内容自查自纠。
(二)评议阶段
评议办召开《评议意见表》发放会议;发动社会各阶层代表填写《评议意见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收回《评议意见表》;召开各类企业代表座谈会;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汇总、整理评议意见;计分排名,公布评议结果。
(三)整改阶段
召开评议情况通报会议,反馈群众意见;各参评单位梳理群众意见,进行分类,查原因找问题,抓好整改落实;根据评议结果由分管市领导负责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有关单位进行责任考核;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有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召开问题整改汇报会,公布整改情况。
(四)总结阶段
召开总结大会,总结评议工作情况,表彰先进单位,公布对群众意见较多或得分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末位单位的处理意见。对末位单位和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整改回头看。
第十条 评议期间群众所提意见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按原意反馈给所在单位;涉及人身攻击、诽谤等不宜公开的意见,经评议办研究同意后可以删除;涉及被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评议办法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求科学、合理、简便,评分采用百分制:
(一)评议人员按照机关作风、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廉政状况五项评议内容评分,每项内容以100分为满分,五项评议内容的综合平均分为该单位的实际得分;
(二)评议的计分排名工作要在3名以上评议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三)录入数据的总差错率必须控制在国家数据统计允许的范围内;
(四)参评单位按实际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名次;
(五)根据量化考核标准将评议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实际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满意,75分至85分(不含85分)以下为比较满意,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以下为基本满意,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创优、干部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的使用、奖惩挂钩:
(一)对“万众评公务”活动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二)在得分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各类参评单位中按照比例确定若干个末位单位;
(三)排名末位及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必须认真抓好整改,限期改正存在问题,并由分管的市领导负责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排名末位的单位进行责任考核,给予黄牌警告,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档次;连续2次以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写出检讨,视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处理;
(五)凡是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要写出深刻检讨,并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用公款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评议的;
(二)统一领取的《评议意见表》未发放给评议人员,由个人操纵填写的;
(三)伪造《评议意见表》的;
(四)在评议期间因怕得罪人,不履行工作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在评议期间,被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自我拔高和综合评价式的宣传,组织可能影响评议公正的座谈、检查等活动,向企业、县(区)、基层特别是向对口部门明示或暗示评议打分特殊要求的;
(六)其它扰乱评议工作的。
第十四条 排名末位及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必须在当年11月底前向评议办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各县(区)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评议办上报“万众评公务”活动书面总结材料;市评议办在当年12月底前将全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情况书面总结上报省政府纠风办。
第十五条 年底前评议办要对排名末位和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一次整改“回头看”,检查和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巩固整改成效。
第十六条 评议办要做好“万众评公务”活动各种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全省统一安排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我市“万众评公务”活动结合进行。
(一)由纠风办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群众团体、新闻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中选聘人员组成行风评议团;
(二)行风评议团成员重点对开展行风评议的单位进行调查、评议和监督;
(三)开展行风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由纠风办按照该单位在“万众评公务”活动中的实际得分确定对应的等级档次,作为行风评议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万众评公务”活动。各县(区)可参照此规则执行或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万众评公务”活动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万众评公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惠市委办发〔2004〕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