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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与指引律师析述“甬温”动车出轨遇难者赔偿案/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57:00  浏览:9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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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与指引------律师析述“甬温”动车出轨遇难者赔偿案

自723特大动车事故发生后,可以说全国人民的心都随之沉痛,举国沉思,悲恸难耐,事件的进展无时无刻都在牵动着民众的思绪,目不暇接地盯注着来自方方面面的信息。动车脱轨特大事故的抢救工作告一段落,接下来必然进入安抚和善后赔偿阶段。“铁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事故赔偿,在“举证责任”、“赔偿程序”、“赔偿时效”等多方面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为更好地协助各方妥善处理事故,多年从事赔偿诉讼的律师,根据《民法通则》、《铁路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整理铁路事故处理相关程序的选择、赔偿依据的适用、赔偿标准的确认、赔偿范围和时效涉法等内容,供相关方参考。
一、法律定性:
“铁路交通事故”是指火车、地铁、有轨电车等带有铁轨的车辆在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因发生上述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撞轧行人等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可以分为“路内事故”“路外事故”两种,“路内事故”是指旅客或者货物在运输期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包括旅客伤亡事故、行李损失事故以及货物损失事故等。“路外事故”是指铁路列车在运行或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相撞等情况,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事故。
本案情况属于铁路交通事故中的路内事故,也可称之为旅客运输事故。
1、事故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可分为“行车事故等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等级”、“行李包裹损失事故等级”、“货物运输事故等级”和“路外伤亡事故等级”五类;
“行车事故等级”: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铁路法规定的铁路事故及伤亡类别可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
二、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主体:
事故中受伤的旅客、事故中遇难死亡者的法定继承人、其他近亲属、被抚养人为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赔偿事宜的协商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D301\D3115客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为赔偿义务人。
法律指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二、损失范围确认:
1、人身伤亡赔偿的范围、标准: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身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残疾辅助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有一死者的家属致少获得赔偿额可根据浙江省2011年度人均27359元×20=547180,丧葬费为15325元,此两项合计562505元,未计精神抚慰金,未计算保险金,如果有被抚养人的话,一般都超过600000元,外加保险金,至少能获赔到八十到九十万元。
2、《铁路法》规定,“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期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三、举证倒置: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人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首先从法律上推定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只有铁路运输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其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方可免除赔偿责任,否则,须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点不同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证明机动车对发生事故有过错的规定。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四、选择适法:
从事故本身的基础法律事实查知,此属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但涉及到人身伤亡的,可以由受害人根据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或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合同法》122条规定,权利人(伤亡旅客)可选择要求铁路方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侵权责任法》按人身损害向铁路方面主张侵权赔偿。
五、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
1、责任认定:
铁路运输造成旅客伤亡的责任认定具有复杂性,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从事的铁路运输行业,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世界各国都将其列为高危作业,根据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原则,法律确定铁路运输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是限额赔偿,也是造成本次赔偿方案广受质疑的因素之一。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旅客自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2、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
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额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3、旅客伤亡的保险责任与运输责任:
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属于铁路旅客意外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支付保险金后,对旅客伤亡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4、责任期间:
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者应当出站时止,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内休息期间。
六、索赔时效: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对于受伤旅客的赔偿一般应当于治疗结束或者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者继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亡赔偿要求,并出具治疗医院的结账清单和其他证明。对旅客携带行李的赔偿,由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以确认的依据,办理程序和人身伤亡程序同时进行,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赔偿管辖: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八、索赔程序:
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事故处理站负责接待,事故处理站接到赔偿要求后,召集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开会,协商处理方案,拿出处理意见,经责任单位所属分局同意后,编制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或推携事行李损失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一式五份,参加会议的各方无异议后签字确定,然后由事故处理站将上述材料和其他证据一并报送主管局,主管局批复后,通知旅客或死亡旅客的继承人、代理人等接受赔付。
九、疑点突显:
1、“雷击”造成事故的就法本身很违法:
有关部门将事故初步归结为雷击导致,意味着是不可抗力因素。《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造成行车重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的,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从事故调查主体、调查内容、组织机构、报告程序等多方面看,有关部门高调陈词此次事故因雷击所致的结论不可靠,系违法定性。723特大事故的结论尚未最终确定,相关部门高调公布系雷击所致,这样的说法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可见公布“雷击”造成事故原因的程序、主体、内容、方法均不合法。
2、赔偿限额与法律冲突识别:
铁路运输交通事故的赔偿应当采用综合赔偿办法,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应当依据立法法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试行就高赔偿的标准。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本条例同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铁路运输交通事故的赔偿,采取自愿原则,并非强制限定,此次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为尽快修复受害者家庭的伤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以切实体现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宗旨。
3、五评“签约得奖”:
有关部门为尽快处理事故,采取承诺签约得奖的做法很可笑。一来责任还未得到法定结论,赔偿基础不存在,依据法律规定,赔偿是在责任划分清楚的前提下进行,责任未清,赔偿必然无法可依;二来赔偿标准尚未统一,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应当按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数也未得到赔偿权利人的认同,处于异议阶段,这种承诺难以得到伤者家属的认同;三来把生命价值等同于普通商品讨价还价,令人生恶,签约就多给,不签就少给,这是拆迁案件中拆迁人采取的手段,被铁道部拿来要挟受伤者,社会民众难以承受;四来为生命开价奖励措施突显政府对生命的极不尊重;五能从中看得出铁方利用民众对法律的不解,诱使受害人签约不平等条款,谋划“个个击破”的即定事实,激化受害者之间的痛苦,给未签约者制造人为障碍,想方设法急于脱出困局,丝毫不考虑伤者的情绪,其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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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航空港是我市的门户之一,也是体现天津城市面貌的一个重要窗口。为维护航空港治安秩序,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各区、县,各部门要注意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执行航空港的证件使用办法,共同把天津航空港办成文明、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的航空港。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国发〔1982〕139号),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现拟订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航空港控制区所包括的范围是:旅客隔离区、旅客行李物品存放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客机坪、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
二、航空港控制区证件是民航及各联检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进入航空港控制区或上下飞机的专用证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来航空港执行公务时,一律使用临时证件。
三、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分为长期证件(有本人照片)和临时证件(无本人照片)。
长期证件有效期为两年,限于民航、各联检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在控制区内的工作人员使用。
临时证件分为限期证件和一次性证件。限期证件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四、控制区证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种:
(一)隔离区通行证:限于旅客隔离区、行李装卸区和免税商店区域之内。
(二)客机坪通行证:限于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区域之内。进入航空港跑道,除持客机坪通行证,还必须在航空港航行管制值班人员允许的时限内通过。
(三)客机坪登记证:限于上述控制区范围内并需登机工作的人员使用。
(四)特许全通用证件:准许登机和在各个控制区域内通行。
五、控制区各种证件适用范围的区分,采用红(代表隔离区通行证)、桔黄(代表客机坪通行证)、蓝(代表客机坪登机证)、绿(代表特许全通用证)四种颜色标明。临时性证件适用范围区分,同长期证件标明颜色相同。
六、办理控制区证件的程序:
(一)驻航空港的民航和各联检单位人员办证时,须经处以上主管领导批准申报,填写《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申领表》并交本人照片一张,送民航公安分处审核批准。
(二)非驻航空港单位需申领控制区工作证件(含临时证件),须经委办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和持本人工作证到民航公安分处审核办理。
七、凡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港控制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控制区证件,并服从验证人员检查。使用无照片的临时性证件者,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否则不予放行。
八、持证人员只准按当班时间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
九、在特殊情况下,检查、验证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十、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绝对禁止无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
十一、丢失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挂失,并说明丢失原因。补发证件仍按申领证件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持证人证件到期,或工作变动及离、退休时,在办理工作移交和离、退休手续的同时,证件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并送发证机关注销。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处理:

(一)不服从验证人员验证,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强行进入控制区者;
(二)不佩戴证件,跨区域使用证件者;
(三)丢失长期证件者;
(四)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未及时上交证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涂改、转借、冒用或使用过期证件者。
十四、驻航空港的民航、联检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自觉遵守本通知。
十五、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统一由天津航空港公安分处制发,其他单位不得制作和发放航空港控制区证件。
十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二十日零时起执行。
十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天津航空港公安处。



1990年8月2日

上海市海塘江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海塘江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 为了充分发挥海塘江堤工程的效能,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 海塘江堤地带,包括全部塘顶、塘身内外坡、塘外滩地五十至一百米、塘后五至十米以内,均由各县防汛指挥部统一管理。
三、 海塘江堤地带一律禁止翻耕种植农作物,或划作十边地、自留地。凡已划归社员种植的,应一律收回。对已种植的农作物,应根据确保堤防安全的要求和谁种谁收的原则,加以适当处理,以后不得再种。对因翻耕种植而损坏的堤岸,应由原耕种者负责培土加固复原。
四、 海塘江堤地带不得刈青放牧和围垦,如确实必需在塘外放牧或有条件进行围垦的,应报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五、 海塘江堤不准开口、挖低和削坡,如确实必需开口的,应报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六、 海塘江堤的工程设施和物资器材(包括涵闸、桩石、草包、铺柴、铁件等)应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挖掘取土或搬动拆除。
七、 海塘江堤地带的树木和防风林带应切实保护,严禁任意砍伐。
八、 海塘江堤内外坡和滩地均应积极统筹规划种植草皮、类草、芦苇、木巳柳等防浪作物,并应加强管理,严禁任意采伐,以巩固堤防,增强防御能力。
九、 海塘江堤的一般养护管理(不包括石方工程养护),可由沿线生产队分段负责,目前暂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必须逐步做到以塘养塘。
十、 海塘江堤范围内所有树木、芦草等收益,均归国家所有,逐步做到以塘养塘。在收益中,可以按照多劳多得和当地习惯,抽出一部分给负责养护管理的生产队,以资鼓励。
十一、 各县必须加强对海塘江堤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当地干部和群众自觉地关心、爱护和共同管好海塘江堤,确保安全。
十二、 对保护海塘江堤有成绩者,应予适当表扬、奖励;对任何损害海塘江堤安全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严肃处理;对破坏海塘江堤和盗窃工程器材屡教不改者,应依法从严惩处。



196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