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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4:30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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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王海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损害或者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状态,加害人所应当为或者不为的一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老人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如下: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停止侵害的功能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它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实施完毕和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业无适用余地。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如在公用上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的,堆放人应当将物品搬走。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如要求所有人及时修理可能坍塌并危及他人身安全的房屋。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当得利的返还,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二是依民事行为所作的给付的返还,即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三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返还,即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蛭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爱原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地理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六、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和更换主要是违反合同质量条款的民事责任形式。修理,是指使受损害的财产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标的物应当具备的功能、质量。重作,是指重新加工、制作标的物。它主要适用迂回工承担合同,如定作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予以修理,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重作。
  七、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应以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它是最基本、适用薯取广泛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适用于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所受以的损失,不仅包括实际受到损失,还包括履行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对方回复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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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资产在市直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1.对外出租、出借;



2.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



3.其它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财政(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同时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对外投资或招租。占用单位必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亦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要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出租、出借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资产拟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及《许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与承租、承借方草签的合同或协议(附合同统一格式);



(六)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它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间若需变更或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时,应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期满后若需继续出租、出借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融资建房的,须履行土地及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签订融资建房合同。融资合同中有关房屋使用权的确认,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过去已以划拨土地融资建设的房屋,出资方使用部门房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建设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并上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



第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和投资兴办的企业对外投资。



同时事业单位也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二)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不得进行境外投资;



(四)不得投资创办集体企业;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事项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书面申请及拟投资资产清单;(二)拟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三)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四)双方的意向书、章程、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拟投资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八)其它有关规定需上报的材料。



第四章收益收缴及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全供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支出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工作需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单独记载和核算。



事业单位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依据资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销。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国资)和主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资产的使用管理,年末向财政(国资)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资产占有单位不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收回资产;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收缴转入的资产收益,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在此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办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等有偿使用事项的,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