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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未能真正实行的原因探析/尚绪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20:27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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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未能真正实行的原因探析

尚绪芝


摘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极遭到破坏,实际上“一夫一妻多妾制”却是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常态。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这种现象的原因。
关键词: 一夫一妻制 宗法制度 婚姻制度

当人类社会从蒙昧走向文明即从原始社会步入文明社会之后,社会生活在诸多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制度方面亦是如此。虽然在古代社会法律很早就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但是在古代社会的生活实践中盛行的确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笔者初步归纳出如下原因。

一、原始社会婚姻遗风的影响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无论传统是什么样的,无论我们的好恶如何,也无论我们主观上如何想抛弃它,……但事实上它却是我们无法摆脱的传统,我们一切的一切,仍是在传统的影子下渐进,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积累的。这句话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传统对于事物发展的重要影响。中国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的遗风对于文明社会婚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随着其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几种形态:
群婚。在该婚姻形态下,两性之间的结合是一种原始的杂乱性交状态。正如古代文献中所记载的“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男女杂游,不媒不聘”。
兄妹通婚。在该婚姻形态下所形成的婚姻规则是:不允许不同辈份之间的相互性交行为,只允许同辈的男女通婚。
族外群婚。该婚姻形态下的婚姻规则是:排除了同一氏族内部兄妹之间的通婚关系,规定男子只能以其他氏族的女子为妻,女子只能以其他氏族的男子为夫。与现代婚姻完全不同的是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各自属于所生活的氏族。丈夫到妻子那过婚姻生活,晚上去早晨归。一个男子在一群妻子中可能有一个主妻,女子亦然。一群兄弟共妻,一群姐妹共夫也是经常出现的情况。
对偶婚。这种婚姻制度下,婚姻基本上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但是这种结合是极不牢固的。婚姻关系松弛,双方只要有一方不愿维持婚姻关系便可解除。[1]
  由以上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看,从来就没有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观念。这种婚姻遗风对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的婚姻制度有直接影响。
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始端是夏朝,法律制度也是肇始于夏朝。但是由于夏朝国家初建,刑事法律制度尚非常不发达,更不用说民事法律制度了。[2]所以通过法律规定婚姻制度更是没有提上日程,所以众多的法律制度史的教材中对夏朝的婚姻制度都没有提及,而且在夏朝的法律制度中,习惯法是非常重要的渊源,很多法律制度都是直接来源于古老的习惯。由此我们可以推定,夏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沿袭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这样说来原始社会的婚姻遗风必然被带到了文明社会。继夏之后的文明社会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证明在婚姻制度方面从来实行的都不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1]

二、古代婚姻功能观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婚姻问题起着重要的社会作用,因为它是人伦之本,没有它,中国古代社会围绕着婚姻家庭的诸多价值观都无从体现。正因为如此婚姻也常常被视为国家和社会的大事,给以高度关注。
中国古代的先民对于婚姻的功能或作用持有什么样的认知呢?《礼记·婚仪》篇中的“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恰如其分地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功能观。从这句话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的婚姻完全是以家族而不是以两性自身为中心的,承载着“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这样的两大社会功能。
从宗族的延续方面看,宗族的延续和壮大首要的一个条件是宗族的人丁兴旺。可是在中国的古代社会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人口的自然死亡率较高,在再加上频发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得人口的自然增长缓慢。据资料统计,从夏初到春秋战国之交的1600多年中,中国人口大约增长了1.7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0.6‰。从战国初年到清末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人口在2300多年增长了16.6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1.2‰。[2]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扩大能生育人口——妻妾基数的方法来弥补人口自然增长缓慢的不足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从祖先的祭祀方考察,在中国古代社会祭祀权是一种神圣的权利,一般来讲,只有男性才享有祭祀权,妇女被当然地排除在外。如果家里没有男性的话,则会被人耻笑或鄙视,所以在中国古代的口训中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将“无后”看成是对父母甚至是对对祖先最大的不孝。在这种观念的趋势驱使下,又衍生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多子多孙多福气”的观念。总之,为了长久维持神圣的祭祀权利,就要保障本族的“香火不断”,为此“一夫一妻多妾”制又成为古代中国的一种现实选择。

三、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绝对是一个男权社会。男子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或统治地位,说明这一点的证据可以信手拈来。
从男女性别比例看,学者姜涛在其著作《人口与历史——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中,在大量引用、评价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肯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男多女少的事实并说明了原因。他说:中国传统人口的性别结构,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在总体上并非男女持平,而是明显呈男多女少的高性别比。这种性别比结构,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礼教,尤其是溺弃女婴习俗长期作用的结果;此外,育龄妇女卫生条件差以及女性人口的漏报也是造成传统人口高性别比的重要原因。
从男女的社会角色看,中国古代基本上仍是一种以男性为主导的环境架构。男性主宰着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的诸多方面。女性活动的范围被局限在家庭领域,仅仅从事辅助性的劳动。在社会角色方面,如果说男性是主角的话,那么女性充其量仅仅是个配角。
从男女在的家庭中的地位看,男性是家庭的主宰,承担着保证女性(及家庭)安全、供养家庭的责任,同时架起家庭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在家庭生活中男性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这从中国古代社会极力宣扬的“父权和夫权”就能体现出来。在家庭生活中女性是男性的附庸,要给男性提供各项舒适的,对男性要服从、顺从、忠贞,同时还承担着“相夫教子”、“敬老护幼”的基本职责。这就是中国古语所说的“男主外,女主内”。
在男尊女卑观念的强压下,广大的中国古代妇女找不到自己的独立位置,反倒认为委身于男性为妻、为妾是其必然的选择。这样的观念为“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盛行扫清了意识障碍。

四、最高统治者妻妾成群的身范作用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皇权崇拜”的社会,人们对“皇权”、“皇帝”的景仰达到极至,因为皇权是整个国家唯一核心。其代表者皇帝掌控国家一切权力,且不受任何限制。而皇权与皇帝又常常与“尊贵的神”联系在一起,而古代先民对神的景仰不亚于对皇帝皇权的景仰。在“皇权崇拜”的社会,一般人都会认为皇帝的所言、所行都是对的,都是值得效仿的,都是应该遵行的。在中国古代社会又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不尊君,以其为役使者之子而轻之也”等价值观念进一步强化人们的尊君意识。强烈的尊君意识也强化了人们对皇帝行为的争相效仿。在婚姻制度方面也是如此,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家庭经济能力能够承受“多妾”的现实。
在中国古代社会,最高统治者妻妾成群是一普遍现象。墨子曾描绘过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统治者的妻妾状况,他说:当今之世,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秦始皇在灭六国的过程中,每灭一国,都将其宫女掳至咸阳,作宫室以藏之,史载当时“后宫列女万余人”。史载汉武帝时期后宫佳丽数万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皇帝均以多妻为荣,故而推定后宫人数亦不少。其他朝代的皇帝也是如此,在此不一一列举。
最高统治者妻妾成群从皇帝的儿孙数也可反映出来。一个皇帝有十几个乃至几十个儿子的现象并不罕见,西汉景帝就有十三个儿子,明太祖朱元璋有二十六个儿子,康熙皇帝有三十五个儿子。[1]

以上仅从几个方面对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未能真正实行的原因进行了探析。婚姻制度是一个复杂多面的问题,受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囿于篇幅和水平所限,以上几方面仅仅是就教学过程中的积累的初步思考。


作者简介:
尚绪芝(1973—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的教学,职称讲师,最高学位法学博士。
通讯地址: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63号) 邮编:3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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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各单位:
经行署、林管局同意,现将《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署、林管局行政行为,发挥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推进民主建设,完善社会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行署、林管局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署、林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听证活动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听证工作由行署、林管局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七条 行署、林管局在确定重大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二)涉及对特定组织和群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的;
(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第八条 行署、林管局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召开听证会的事项,报请行署、林管局决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行署、林管局根据需要听证的事项指派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设听证主持人1人,听证员若干名。主持人由行署、林管局相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会可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会的记录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企业法人代表、群众代表和行署、林管局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行署、林管局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和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行署、林管局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并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肃静。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会应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以及发布人等有关事项。公告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布。
第十五条 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能够参会的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委员会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听证记录人、听证会代表;
(三)发布人就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作发布;
(四)行署、林管局介绍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听证会代表对该听证事项进行质询;
(六)听证会发布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答询;
(七)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确定争论焦点;
(九)发布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听证代表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十)听证记录人应当客观、公证、真实地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
(十一)听证主持人总结,宣布听证结束;
(十二)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核对并签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主要的发布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二)需要增加新的发布人或者调查、补充新材料的;
(三)出席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不到三分之二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十九条 出席听证会的发布人或代表认为听证会的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听证委员会提出。主持人或者听证委员会应当对发布人或代表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委员会应当进行合议,形成合议记录,并在合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形成前,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听证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并上报行署、林管局以及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的主要意见;
(三)听证委员会综合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形成的观点。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报告提出异议的,可以向听证委员会或者行署、林管局反映。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和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就听证事项作出决定的根据。






关于对海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海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海南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
导线意见的请示》(琼人劳保〔2002〕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1%;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